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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8)

2013年07月18日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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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前者不具备合法条件,不能得到保护。后者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共有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财产权和发表权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权利仍保)。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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