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24)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通报批评。它主要通过名誉上的惩罚对行政主体起一种警戒作用,常由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是一种更轻微的补救性责任。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一种精神上的补救性行政责任,其履行方法取决于相对方名誉受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
4.返还权益。当行政主体剥夺相对方的权益属违法行政时,其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般为返还权益。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政治权益。
5.恢复原状。当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相对方的财产带来改变其原有状态的损害时,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补救性行政责任。
6.停止违法行为。这是行为上的惩戒性行政责任。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方提出控诉时侵害仍在继续,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
7.履行职务。这是针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务而确立的一种行政责任方式。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此责任形式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法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撤销违法行为包括撤销已完成的行为和正在进行的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是对行政主体裁量权进行控制的行政责任方式。
10.行政赔偿。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财产上损害,应依法承担此责任。
二、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特点
(1)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2)一般公务员不直接对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3)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责任主要是惩戒性的。
2.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是兼有惩罚性和补救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其特点在于公务员并不直接向受害的行政相对方赔偿,而是先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求偿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追偿已赔偿的款项的部分或全部。
(3)行政处分。是公务员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共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分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纪律处分是组织内部依照组织章程、决议等作出的。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方的权益。
三、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确认后,有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向利害关系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向有关机关作出不再重犯的保证。
2.接受行政处罚。包括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3.履行法定的义务。相对方应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该项义务。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将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系占有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改变特定对象原有状态的,有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其返还财物,恢复特定对象的原有状态。
5.赔偿损失。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其承担的责任形式与我国公民相同,此外,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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