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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考试提醒:自考作弊更高停考三年

2012年07月04日    来源: 北京考试报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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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7月自考只剩下几天时间,考生在紧张复习之余,别忘抽出时间学习考试规定。根据2012年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规行为被分为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以及严重作弊。违规的考生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要注意了解《违规处理办法》,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

  [违纪]

  取消当科成绩

  以往很多考生参加自考本是抱着诚信考试的态度,并没有作弊的打算,但由于不了解什么是违纪,还是出现了违纪行为。考生如发生违纪行为,将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虽然每次自考报考前,考生都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但仍有个别考生存有侥幸心理,以为作弊行为能够逃脱监考人员的法眼,却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监考人员判定考生行为是否构成作弊都是严格依据《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条目,如果考生的行为与其中所列出的条目相符,“老师,我不是故意的”等辩解将毫无用处。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目,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作弊,作弊考生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除作弊行为外,以下《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中列出的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等同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严重作弊]

  停考一至三年

  有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出现严重作弊行为,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生在考前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有助于避免无意违规行为,也能认清作弊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归根结底,考生参加自考要抱着诚信应试的态度,履行自己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署的庄严承诺,这样才是对自己的学业和人生发展负责的态度,通过诚信的精神和个人努力,换来理想的成绩。(北京考试报记者 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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