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学考试转考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1988年3月3日颁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受理单位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三、基本流程
(一)省际转考
1.转往外省
转往外省的考生遵循以下流程:
(1)考生登陆“辽宁招生考试之窗”中的“辽宁省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
(2)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转入地准考证和我省成绩通知单进行现场确认,到县(区)或市招生考试机构打印《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或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印章。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考生,一份存档。
(3)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其转入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招生考试机构,按要求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4)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辽宁省招考办将依据转入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上传全国“转考平台” 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完成转考。
2.外省转入
外省转入的考生遵循以下流程:
(1)考生通过省“服务平台”的外省转入查询功能进行相关信息查询,查询出相关转入信息后,在规定日期内,到辽宁省招考办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2)辽宁省招考办出具《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后,经办人签字,加盖印章后存档,并在省“管理系统”上进行转入现场确认,将转入数据下发相关市招生考试机构。
(二)省内转考
省内转出的考生应遵循以下流程:
(1)考生登陆“服务平台”,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
(2)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到县(区)或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县(区)或市招生考试机构打印《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或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印章。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考生,一份存档。
(3)辽宁省招考办导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在管理系统中分配新的准考证号,并将数据下发到有关市招生考试机构。
四、申请材料
(一)省际转考
1.转往外省 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转入地准考证和我省成绩通知单到县(区)或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2.外省转入 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到辽宁省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
(二)省内转考 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到县(区)或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入地招生考试机构出具,考生现场确认签字后,由转入地招生考试机构留存。转入方式:1.原成绩转入,2.替换转入。
五、常见错误示例
(一)考生携带的申请材料不全。
(二)在“服务平台”上申请转出的考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县(区)或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三)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辽宁省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
(四)不符合转出的限制条件:
1.只有基本情况信息(自然信息),无合格成绩的考生;
2.已经取得某个专业全部合格成绩的考生,则本专业成绩不得转出。
(五)省际转考的考生,属于以下情况的,不能转出: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其时间从考生办理外省转入现场确认的时间开始计算。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七、办理时限
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限办理,省招考办提前15天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上公布办理时限。
八、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024-86981025。
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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