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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08年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2007-11-28 14:47: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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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认定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其区别于其它教育形式的显著特点:(一)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二)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职业除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残疾人可报考)等方面条件的限制。(三)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考试、学分累积的方法,不受学期、学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及课程的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四)业余性。自学考试的重要特点就是以业余自学为主,工作与学习矛盾小。(五)效益性。对个人讲,参加自学考试所需投入的资金很少,是一条投入少、收益高,接受教育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务院1988年3月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通过自学及社会助学,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课程考试合格,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复考,复考次数不限。全部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院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备考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置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重新申报。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示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勤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者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大量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制度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二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考生守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作图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和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人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纸)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答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院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考生若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试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进行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试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开考专业

  一、本科(段)专业38个

  公安管理、工业工程、教育管理、化学教育、物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数学教育、体育教育、工商企业管理、会计、汉语言文学、法律、行政管理学、英语、护理学、经济学、档案学、电子系统及自动化、计算机通信工程、邮电管理工程、计算机及应用、监所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新闻学、教育学、计算机网络、电子工程、农学、畜牧兽医、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管理、餐饮管理、小学教育、农业经济管理、生物工程、物流管理、金融。

  二、专科(基础科段)专业44个

  行政管理、汉语言文学、会计、统计、采矿技术、工商企业管理、法律、英语、金融、农学、计算机及应用、房屋建筑工程、护理学、畜牧、中药学、教育管理、公安管理、新闻学、档案管理、机电一体化、计算机信息管理、秘书、学前教育、旅游管理、饭店管理、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电子技术、经济法、乡镇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公共关系、律师、小学教育、监所管理、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电厂热能与电力工程、兽医、电力市场营销、餐饮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物流管理。

  三、已停考专业

  财政、税收、政治管理、机电一体化(本科)、体育价格、人口、物资经济、电气工程、日语、俄语、药学、煤炭加工利用、分析检测、党政干部基础理论、装潢工艺设计、中西医结合医师、矿山机电、邮电经营、中医(本、专科)、预防医学。

  六、部分专科专业及本科专业报考条件

  1.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原教育部或国家教委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汉语言文学本科段。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段考生可以同时报考本科段的课程,但在本科段毕业时,必须有专科段毕业证书。

  ②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非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文凭的、参加本专业本科段的应考者,均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的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古代汉语三门课程。

  ③年龄在40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考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选考课,并且不授予学位。

  2.法律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5学分);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法理学(7学分)、宪法学(4学分)、刑法学(7学分)、民法学(7学分)、民事诉讼法学(5学分);

  ③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须加考3门选考课程,14学分。

  3.行政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除政治学类的行政管理专业、市政管理专业、乡镇管理专业、人事管理专业、后勤管理专业、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专业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3门课程;政治学概论(6学分)、法学管理学(6学分)、法学概论(6学分)。

  ②非人文、社会科学各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5门课程:政治学概论(6学分)、现代管理学(6学分)、行政管理学(6学分)、法学概论(6学分)、公文写作与处理(6学分)。

  ③凡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4.英语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须考本科段的全部课程。

  ②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业本科段,必须加考综合英语(二)、听力、口语三门课程。

  5.会计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会计学、企业财务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均可直接报考会计学专业本科。

  ②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中级财务会计(8学分)、成本会计(5学分)、财务管理学(6学分)。

  ③非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中级财务会计(8学分)、成本会计(5学分)、财务管理学(6学分)、管理会计(6学分)。

  6.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护理工作人员,已取得护理专科毕业证书或护理大专层次专业证书(需补足护理专科段所缺科目,不再发专科段毕业文凭),同时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参加本专业的学习、考试。

  7.护理学专业专科报考条件:

  护理工作人员,已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参加本专业的学习、考试。

  8.中药学专业专科报考条件:

  已取得国家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颁发的职业药师(中药)资格证书者,可以报考。

  9.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已通过的课程可免考)生产与作业管理(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企业会计学(6学分)。

  ③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已通过的课程可免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企业管理概论(5学分)、生产与作业管理(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企业会计学(6学分)。

  ④已通过原经济类计划中财务管理学课程(4学分)的考生,报考本专业时可顶替财务管理学(6学分)。

  ⑤已通过原经济类计划中企业经营战略概论(7学分)的考生,报考本专业时,可顶替企业经营战略(6学分),但应加考专科段的一门专业课。

  10.公安管理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必须是公安民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毕业待就业人员)。凡上述范围之外人员一律不准报考。

  ②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直接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基础科段。

  ③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察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

  ④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须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两门课程。

  ⑤根据全国考委“考委[1997]5号”通过规定: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公安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试,必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中的宪法学、公安管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公安基础理论五门课程。

  11.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工科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段);工科类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该专业,可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英语(二)、物理(工)、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五门课程。

  ②其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段),需要加考工程力学(一)、机械设计基础和电工技术基础等三门课程。

  12.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报考本专业者,必须参加《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的考试,不论在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中是否学过该课程。

  ②非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者,须加考专科段的经济法概论(财)、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财政与金融和基础会计学四门课程。

  13.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档案管理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中文、汉语言文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历史学、党政干部专修等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两门课程。

  ③其它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档案文献编纂学、档案保护技术五门课程。

  1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已获得本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继续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自学考试。

  ②已获得电工类非本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须加考电力系统基础课程。

  ③已获得工科类非电工类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者,须加考电工原理、电机学与电力系统基础三门课程。

  15.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电子类通信技术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电子类非通信技术专业和计算机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信号与系统(5学分)、通信技术基础(4学分)或数字通信原理(4学分);

  ③理工科类非电子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须加考信号与系统(5学分)、通信技术基础(4学分)或数字通信原理(4学分)、非线性电子电路(4学分)。

  16.邮电管理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管理类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管理学原理(6学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4学分)。

  17.计算机及应用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或原计算机及其应用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电子电工信息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

  ③工科类非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342)(4学分)两门课程;

  ④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电子技术基础(三)(4730)(7学分)两门课程。

  18.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正在读大专的监狱、劳教系统的人民警察、职工。

  ②非法学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刑法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狱政管理学(5学分)、监狱学基础理论(5学分)四门课程。

  19.市场营销专业(独立专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市场营销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均可直接报考市场营销专业本科。

  ②经济管理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市场调查与预测(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谈判与推销技巧(4学分)。

  ③非经济管理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基础会计学(5学分)、市场调查预测(6学分)、市场营销学(5学分)、谈判与推销技巧(4学分)。

  20.旅游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旅游管理、饭店管理专业、导游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经济管理类非旅游管理、非饭店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旅行社经营与管理(5学分)、饭店管理概论(5学分)、旅游市场学(4学分);

  ③其他专业专科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旅游市场学(4学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5学分)、饭店管理概论(5学分)、旅游与饭店会计(6学分)。

  21.新闻学专业(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新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新闻学概论(6学分)、中国新闻事业史(6学分),新闻采访写作(10学分),报纸编辑(6学分)四门课程。

  22.教育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教育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师范教育类非教育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生须加试“教育学”,非师范教育类专科须加考“教育学”、“心理学”。

  23.计算机网络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电子电工信息类各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②理工科非电工电子信息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原计算机原理2384);

  ③非理工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计算机组成原理(2318,4学分)(原计算机原理2384)和高级语言程序(一)(0342,4学分)。

  24.电子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电工技术、通信技术、广播与电视技术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电子类非上述三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非线性电子电路(4学分);

  ③理工科类非电子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非线性电子电路(4学分),数字电路(4学分)。

  25.农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①植物生产类(农学、植保、土化、果树、蔬菜、园艺、农业推广、种子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农科类(除植物生产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植物学(4学分)、植物生理学(5学分)、土壤肥料学(5学分)。

  ③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植物学(4学分)、植物生理学(5学分)、土壤肥料学(5学分)、作物栽培学(7学分)。

  ④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需加考农业推广技能(5学分)、农业生态基础(5学分)、农业政策与法规(4学分)。

  26.畜牧兽医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

  畜牧、兽医、食品卫检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其它文科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家畜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兽医概论、畜牧概论、家畜病理学,理科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家畜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兽医概论、畜牧概论。40岁以上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需加考动物生理生化(5学分)、家畜病理学(5学分)、兽医药理学(5学分)。

  27.社会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社会学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已通过的课程可免考)社会学概论(6学分)、社会调查方法(6学分)、社会心理学(4学分);

  ③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需加考社会工作概论(6学分)、科学社会学(4学分)、中国社会学史(4学分)。

  28.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社会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社会学概论(6学分)、社会心理学(4学分)、社会调查方法(6学分);

  ③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须加考劳动经济学(6学分)、劳动就业概论(6学分)、工资管理(4学分)。

  29.餐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烹任类、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餐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②其他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参加餐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需加考餐饮管理与实务、现代厨房管理、食品卫生与安全三门课程。

  30.教育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教育学、教育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师范教育类非教育学、非教育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教育学(8学分);

  ③非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考心理学(4学分)、教育学(8学分);

  31.化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化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教育学(4学分)、心理学(4学分)。

  32.物理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物理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考教育学(4学分)、心理学(4学分);

  33.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科专业。

  ②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教育学(4学分)、心理学(4学分)。

  34.数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数学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时应加考教育学(4学分)、心理学(4学分);

  35.体育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体育教育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非师范教育类体育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教育学(4学分)、心理学(4学分);

  ③师范教育类非体育教育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术科一门;

  ④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应加考教育学(4学分)、心理学(4学分)、术科一门;

  36.生物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生物科学类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②其他专业考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微生物学”、“现代生命科学概论”和“发酵工程与设备”三门课程。

  37.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需加考《物流基础》(5学分)。

  38.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①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院校的金融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均可直接报考金融学专业本科段。

  ②经济管理类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货币银行学(6学分)、财政学(4学分)、银行信贷管理学(6学分)。

  ③非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基础会计学(5学分)、货币银行学(6学分)、财政学(4学分)、银行信贷管理学(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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