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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四章

2006年05月24日    来源: 北京自考热线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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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公司资本的定义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定义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

  1、公司资产

  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2、股本

  股本就是公司资产。全称股份资本。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3、注册资本

  在我国,注册资本为在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4、发行资本

  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5、实缴(收)资本

  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6、催缴资本

  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二、公司资本的意义

  1、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2、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第三节西方国家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

  一、资本三原则

  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

  它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而要做到这点,实际上是要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资本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二、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是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的三种独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中的一种,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并对其他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认购并缴足资本总额中的一定比例的资本(通常该“一定比例的资本”是由法律规定的),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之。

  四、折衷资本制

  又称认可资本制。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完公司就可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须达到法定比例,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

  五、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1、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2、规定了相对较高的更低资本额

  3、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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