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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公司法笔记第十一至十三章

2006年05月24日    来源: 北京自考热线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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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公司(二)

  第一节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是:

  1、投资者的单一性

  2、财产的国有性

  3、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三)

  第一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定义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合资有限公司)。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

  2、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

  3、合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须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章股份有限公司(一)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5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更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更低限额

  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3、依公司股份是否由中外股东共同持有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以下六个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

  1、发起人发起

  2、制订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购股份

  4、申请设立批准

  5、发起人缴纳股款

  6、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7、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8、申请设立登记

  9、受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公告

  四、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发起

  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认购部分股份

  3、申请设立审批

  4、发起人认缴股款

  5、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6、发起人起草招股说明书

  7、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8、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9、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募股

  10、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11、社会公众认缴股款

  12、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13、召开创立大会

  14、申请设立登记

  15、核准登记并发照

  16、公告并报告募股情况

  第三节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的定义、特点及表现形式

  所谓股份,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更小单位。

  股份的基本特点是:

  1、金额性

  2、平等性

  3、不可分性

  4、可转让性

  股票的特征: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4、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二、股份(票)的种类

  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也称金额股)和无额面股(亦称比例股或分数股)

  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股份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三、股份(票)的发行

  股份(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资或其他目的而出售自己股份的行为。

  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

  1、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更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改组发行的条件

  改组发行是指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

  改组发行因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除应当符合上述设立发行的7个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

  3、新股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为增加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行为。

  新股发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更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更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2)条的限制。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使决策权的权力机构。

  其基本法律特征是:

  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

  2、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3、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执行机关。

  从各国关于董事会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基本特点是: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

  2、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节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定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由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

  2、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上市股票上市地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分为境内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等几种类型;

  根据上市股票种类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分为A股股票上市公司与B股股票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更近3年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更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又称停牌,是值证券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股票做出暂时停止挂牌交易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更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的终止,是值证券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股票做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司更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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