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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高某、刘某、孙某于2016年1月1日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夏某、高某为普通合伙人,刘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201

2019年12月2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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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高某、刘某、孙某于2016年1月1日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夏某、高某为普通合伙人,刘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2016年6月15日,该企业向建行借款100万元;2017年11月11日,夏某、刘某退伙并办理了结算手续,各分回20万元。下列关于夏某、刘某对此项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夏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因为已经退伙并办理了结算手续,所以夏某、刘某不承担责任
C、夏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某以其退伙时从该企业中取回的20万元承担责任
D、夏某、刘某分别以其退伙时从该企业中取回的20万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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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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