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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督促程序

2014-01-02 14:23:43   文章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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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认识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支付令的效力,掌握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程序。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其特性是:专门性、非讼性和简捷性。

  意义:有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且的;有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或寻求司法保护;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须符合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须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条件;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和不具备审请条件的,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认为具备发出支付令条件的,应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l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须具备以下条件: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本身。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并不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具备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在督促程序中,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则应终结督促程序。

  考核知识点

  (一)督促程序概念、特征和意义

  (二)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三)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四)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督促程序的概念;2.支付令的串请条件和法律效力;3.支付令异议的含义及法律后果;4.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二)领会

  1.督促程序的特征和意义;2.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

  (三)应用

  能够运用督促程序的原理和规范,解决有关程序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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