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保险经营规则
1.保险经营原则(识记)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领会)
(1)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更低偿付能力。
(2)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3)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4)保险公积金
(5)保险保障基金
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运营限制(领会)
(1)再保险的强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3)资金营运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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