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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2年自考“破产法”课程考试大纲

2012年07月23日    来源: 天津招考资讯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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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名称:破产法

  课程代码:3315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破产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市场经济法方向)所开设的专业课程之一,它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意义较强的课程。破产法具有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的,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解决债权人之间矛盾,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维护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特点。它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因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课程设置目的和要求

  设置本课程目的是使考生能够牢固掌握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了解新破产法的基本理念与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能够运用破产法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它与法律专业的许多其他课程有着密切的关系。本课程的先期课程是《法理学》、《民法学》、《合同法》,它们均是学习本课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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