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16)
第五章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一、复习建议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建议学员全面掌握,重点复习。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所以各种题型都要加以练习。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市场经营主体概述
(一)市场经营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1、市场经营主体,是指经政府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特别注意的是,政府是市场管理主体,消费者是市场消费主体。他们不是市场经营主体。
市场经营主体是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解、自我约等功能的市场运作实体,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2、企业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征
(1)企业法人是营利性的法人,设立企业法人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入,并更大限度地谋取利润。
(2)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上的资产,有组织章程、组织结构和经营场所。
(3)企业法人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在我国存在的形式主要有:
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
区别于自然人,市场经营主体中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4、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
(1)营利性;(市场经营主体更本质、更重要的特征)
(2)独立性;
(3)相互间的关联性;
(4)竞争性;
(5)灵活性;
(6)平等性;
(7)法律规范性。
(二)市场经营主体的类型
1、按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1)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
(2)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由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
(3)私营企业;
是指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私有制经济组织形式。
(4)混合所有制企业;
主要是指股份制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和登记管理法规,以合资、合营、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我国开办的企业。
(6)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从事工业、手工业或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按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分类
(1)公司制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5名以上(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发起人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所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③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一般是经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合伙企业。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市场按经营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分类
(1)生产领域市场经营主体;
(2)流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
(3)服务领域市场经营主体。
4、按市场经营主体所在的行业分类
农、林、牧、渔、工、建筑、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的市场经营主体等。
5、按市场经营主体中企业的规模分类
大、中、小市场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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