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2011年关于评选优秀自考生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和省考试院有关通知精神,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评选表彰优秀自考生的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选对象
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和2007至2010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二、获奖条件
“优秀自考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成绩优秀或作出较大贡献。
三、评选办法
我市名额为5名,施行考生自荐、考试院审核的方式。
四、自荐时间和方式
元月11日至15日在网上填写“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见附表)发送至邮箱lijinhui@vip.163.com
五、表彰与奖励
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择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予以宣传。
望广大考生互相转告,符合条件着踊跃自荐,我们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选拔上报,咨询电话87047194.
附件: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原文化程度 | ||||||||||||
单位 | 职业 | |||||||||||||
地址 | 电话 | |||||||||||||
报考专业 | 学历层次 | |||||||||||||
参加自学考试情况 | 科目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成绩 | ||||||||||||||
科目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
成绩 | ||||||||||||||
初评意见 | (报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事迹 | ||||||||||||||
单位意见 | 本栏目暂不填写,获得推荐资格后另填 (单位公章) |
注:
1、“初评意见”为省级考办意见;
2、“审核意见”为全国考委更后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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