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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自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2010-09-06 10:24:38   文章来源: 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字体:   打印
双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成人(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我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

  第二条 授予对象及条件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凡获得毕业资格并符合下列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通过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计算机学位课程考试并合格。

  对先获得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后取得本科毕业证的,申请授予学位时间与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时间相距不得超过三年,既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须在有效时间内。

  当年取得本科毕业证的学生,仅获得学位课程单科合格证者,均可在次年报名补考另一科学位课程(补考资格仅有一次),补考合格者只能在当年申请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高中升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补考达九门、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补考达四门及其以上者。

  (二)由于违纪、考试作弊以及其他原因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第四条 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材料

  (一)成人学历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办学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下列材料:

  1、《贵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登记表》;

  2、《贵州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送审名单》;

  3、专科起点学生的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4、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5、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卡。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申请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下列材料:

  1、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3、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学位工作评定程序

  (一)各专业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对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本学院拟授学士学位者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本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各函授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等统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评审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中心汇总,经相关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评审材料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按程序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授予申请。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校学位委员会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撤销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对有关人员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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