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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第十七章

2006年12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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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制度

  考点精析

  1.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坚持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是保持国家和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保证。

  3.职工代表大会在厂长负责制的原则下,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职权,主要有五项:

  A:审议建议权;B:审查同意权;

  C:审议决定权;D:评议监督权;E:民主选举权;

  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公司这一企业形式后,仍要继续完善和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代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5.我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由农民自发组织形式成的。

  6.1987年我国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正式制定和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得到了健康发展。

  7.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其主要职权有:

  A: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村经济;B:尊重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

  C:管理属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D:宣传宪法和法律;E:教育村民;

  8.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9.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10.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1.村民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会工作等。

  12.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起核心领导作用,支持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1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14.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A:宣传教育、办理公益事业;B:调解民间纠纷;C:维护治安;

  D:协助政府做好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15.居民委员会由本居住区居民选举产生,工作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16.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代表组成,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组成成员,讨论制定居民公约等。

  17.社区服务是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得到了很大发展。

  简述在国企改革中如何解决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不同,相互不能代替。

  2.从《企业法》、《公司法》、《职工会条例》等规定和目前企业实际运作看,“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各具不同职责,行使不同权利。

  3.它们同是企业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可考虑采取双向进入的办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4.在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还可按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和总经理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兼任,形成或公司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机制。

  注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有:

  1.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不能搞等额选举。

  2.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3.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不应由党支部和乡政府协商确定。

  本章考试重点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职工代表必须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充分反映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职工大多数的意见和利益。

  2.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行使由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一个具有合法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享有法定的权利。

  3.职工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对全体职工和企业行政领导具有约束力和支配作用,厂长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A:参与决策;B:参与经营管理;C:监督、评议企业领导;

  第三、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1.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村民委员会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会工作等。

  第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基层政府的关系:

  1.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七、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八、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A: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B: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C:调解民间纠纷;

  D: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E: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F: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1.居委会是社区服务体系的基础;社区服务体系可以分为区、街道、居委会三级别。

  2.管辖范围内提供各种社区服务,建立有关社区服务设施,动员和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参加社区服务志愿队,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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