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考点精析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必须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的职权有:
A:领导权;B:执行权;C:行使部分立法权;D:批准决定权;E:人事任免权;
行政长官决策的咨询机构是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的特别行政职能部门。
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内容有:
A: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B:晋升;C:薪金与福利;D:退休制度;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主席及议员各有权利和义务。
立法会议员目前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但更终的目标是由普选产生。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A:具有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B: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C: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D:其他职权;
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A:独立审判原则;B: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C:陪审制度原则(香港);D: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设立一套自成体系的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原则上实行终身制。
香港的执业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澳门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
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时间是“1999年12月20日”。
我国领导人首次提出“一国两制”这一概念的时间是“1982年”。
我国作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规定的法律是“1982年宪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无国籍和外国国籍人士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简述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中的地位。
1.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
2.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一身兼二职的地方首长。
3.行政长官的职权也小于原香港(澳门)总督,只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性质和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的职能部门。
2.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不受政府部门的管辖干涉,直接对特别行政区长官负责。
3.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年满“40岁”。
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是“198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应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是在“1979年”。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决定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厅进行审议。
澳门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一般法官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根据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厅的建议,予以免职。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下列机构组成:
A:行政机关;B:立法机关;C: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做到的条件是:
A:依法宣誓;B:拥护基本法;
C:申报财产;D:廉洁奉公;E:在一定情况下辞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的机构有:
A:司;B:局;C:署;D:厅;
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下列职权:
A:制定并执行政策;B:管理各项行政事务;C: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
D: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E: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香港廉政公署设立的行政部门有:
A:执行处;B:防止贪污处;C:社区关系处;D:行政总部;
以下职务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是:
A:财政司司长;B:廉政专员;
C:警务处处长;D:海关关长;E:入境事务处处长;
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条件有:
A:行为良好;B:能力足够;C:经验丰富;D:学历相称;
立法会主席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
A:支持会议;B: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
C:召开特别会议;D:召开紧急会议;E: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B: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C: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D:破产或经法院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E: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A:违反立法会议誓言;
B: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C: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D: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
E: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
A:初级法院;B:中级法院;C:终审法院;
香港的律师又叫:
A:小律师;B:事务律师;C:诉状律师;
简述何谓“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所谓“一国两制”,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概括,就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2.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1)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3)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局面。除在外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简述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和行使哪些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必须遵守所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简述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自治权?
1.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但特区政府不得制定有关国防、外交等法律。
2.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事务的权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各级法院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本地区的审判权,其中终审法院独立行使终审权。
简述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1.质询权。质询是议员享有和行使的一种权利,也是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重要职权。
2.立法提案权。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提出法案和议案。
简述香港的大律师和律师的区别在于?
1.区别不在于地位的尊卑,而在于工作性质的差异。
2.大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出庭辩护,尤其是盘问证人和陈词辩论。
3.高等法院以上受理的案子,只能由大律师出庭,但当事人打官司不能直接请大律师,必须先请律师,由律师去请大律师。
4.律师则是处理文件方面工作和开庭之前的筹备工作,有时也可在中下级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不隶属于任何省、自治区或县、自治县等行政区,而是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力:
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1)有权制定、修改、废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2)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中央授予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1)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立法会有权批准公共开支。
2)特别行政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税收。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澳门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时,经过立法会进行调查,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2)如果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的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4.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享有其他方面的权力:
1)接受市民的申诉;
2)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3)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4)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或提供证据等。
5)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阐明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独立审判原则。
1)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独立进行审判。
2)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包括司法终审权。
3)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国内地各级法院与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均无管辖或上诉关系。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7名或9名)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