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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自考“公司法”课程内容调整

2007-03-13 10:51: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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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管理局招考办,各主考学校,有关高职、高专学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通知精神,考虑到新的《公务员法》已生效的实际情况,为促使考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的有关知识,在“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课程代码0317)新大纲、新教材正式出版前,从2007年开始该课程考试内容除使用原大纲教材外,须增加《公务员法》的内容;《公务员法》内容在试卷中所占比例不超过10%;如大纲、教材中出现与《公务员法》不一致之处,命题将以《公务员法》为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课程(课程代码0227)的考试大纲及教材是2004年编写出版的,书中所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依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公司法》编写。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变动较大,教材中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很多内容都已经过时,再按照已经废止的法律命题,不仅不严肃,而且不利于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考试之日起至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可以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的规定,并经与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协商,决定从2007年1月份起,到新的“公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正式启用前,在“公司法”课程的命题中,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按照新《公司法》的内容命题,凡是基础理论知识部分,仍旧按照统编教材中的内容命题。

  请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考生宣传。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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