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07年下半年国际贸易管理自学考试大纲
国际贸易管理(5321)自学考试大纲
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
《WTO法律规则与中国服务贸易》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课,是为了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WTO相关规则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而设置的一门课程。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世界经济联合国”,同时也是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与竞争的舞台,它的调整和规范作用愈显重要。WTO的有关协议不仅为传统的贸易领域,同时也为新的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确立了多边规则的法律框架。WTO协定已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国际经济贸易通行规则,调整着占世界贸易总额90%以上的贸易活动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等,是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之一。本课程的设置有助于自学应考者要了解WTO,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知识,以更好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服务产业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
二、课程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自学应考者了解和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政策和运行方式;并要求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就WTO规则以及某些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为从事服务贸易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Ⅱ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1.乌拉圭回合重要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了解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以及各国在谈判中的立场,掌握谈判的程序、方法与焦点,掌握更惠国待遇的含义。掌握GATS条款、GATS附件、GATS承担具体义务计划表,能够利用相关条款分析国际贸易问题。
1.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未规范的空间
一、考核知识要点:
1、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
2、更惠国待遇的概念
3、谈判程序与谈判方式
4.谈判的焦点与要点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更惠国待遇的概念
(2)谈判的焦点与要点
2、领会
(1)谈判程序与谈判方式
(2)各国在谈判中的立场
1.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要——为投资和增长而制定的规则
一、考核知识要点: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层次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框架
(1)GATS条款
(2)GATS附件
(3)GATS承担具体义务计划表——GATS承诺表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GATS提供服务的形式
(2)服务贸易的定义
(3)国民待遇义务的含义及表现
(4)市场准入义务的定义及规则
(5)市场准入义务的限制性措施
(6)政府采购的定义
2、领会:
(1)一般性义务条款
①更惠国待遇的实施与例外
②透明度义务
③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④国内规章合理性义务
⑤提供服务者任职资格的相互承认的义务
⑥对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的反竞争行为约束的义务。
(2)一般义务的例外
①经济一体化——更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②紧急保障措施的实施
2、综合应用
(1)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①方法
②机构
(2)特定服务部门的国际规范
2.聚焦新一轮——千年回合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了解WTO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后续进展和千年回合服务贸易的议题。
2.1 WTO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后续进展
一、考核知识要点:
1、自然人流动谈判
2、海运服务谈判
3、金融服务谈判
4、基础电信服务谈判
5、商业(信息)服务谈判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自然人流动的含义
(2)海运服务谈判的结果
(3)金融服务谈判的历程
2、领会
基础电信服务的几个发展阶段
2.2千年回合服务贸易议题的准备综述
一、考核知识要点:
1、新加坡WTO第一次部长会议
2、日内瓦WTO第二次部长会议的主要内容
3、马胡姆草案
4、千年回合主导权的角逐
5、西雅图WTO第三次部长会议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新加坡WTO第一次部长会议的主要议题
(2)日内瓦WTO第二次部长会议的主要内容
(3)马胡姆草案的主要分歧
(4)西雅图WTO第三次部长会议的结果及其原因
2.3千年回合中WTO服务贸易问题及其前景
一、考核知识要点:
1、千年回合中WTO服务贸易问题
(1)谈判目标
(2)谈判涵盖的服务部门
(3)谈判内容
(4)GATS规则
(5)谈判的基础
(6)谈判的方式
(7)谈判的时间
(8)GATS中现有的更惠国待遇例外以及空运服务的例外
(9)辅助性工作
(10)谈判结果的实施
2. 千年回合中WTO服务贸易问题谈判前景
二、考核要求
1.领会
(1)千年回合中WTO服务贸易问题谈判的分歧
(2)千年回合中WTO服务贸易问题谈判的前景
3.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了解我国各行业的发展现状,理解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掌握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3.1我国的国内服务贸易市场
一、考核知识要点:
1、我国商业零售业的现状
2、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
3、我国保险服务业的现状
4、我国电信服务业的现状
5、我国旅游服务业的现状
6、我国运输服务业的现状
7、国内劳务市场的现状
8、中介服务业的现状
9、医疗服务业的现状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2)我国商业银行的分类
(3)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特点
(4)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类型
(5)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6)运输服务业的现状
2、综合应用:
服务贸易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影响
3.2服务贸易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一、考核知识要点:
1、我国有关服务贸易法律的现状
2、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服务业的规范与限制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宪法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的规定
(2)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特点
(3)我国限制外商投资的服务业目录
(4)对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具体限制要求
3.3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一、考核知识要点: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2、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2)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影响
2、应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具体影响
①有利影响
②不利影响
4.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对策(一)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了解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原则,掌握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模式以及继续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对策。
4.1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原则
一、考核知识要点:
1、积极稳妥原则
2、非歧视原则
3、内外并重原则
4、部门不平衡原则
5、地区均衡发展原则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①积极稳妥原则
②非歧视原则
③内外并重原则
④部门不平衡原则
⑤地区均衡发展原则
2、领会
如何理解积极稳妥原则
4.2服务贸易发展模式的探索
一、考核知识要点:
1、服务贸易发展模式的内容
(1)指导思想
(2)政策导向
2、服务贸易发展模式的类型
3、服务贸易行业开放的顺序
4、开放服务贸易行业的条件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服务贸易发展和开放模式的类型
(2)开放服务贸易行业的条件
2、领会
(1)影响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因素
(2)选择开放类型应该考虑的因素
3、简单运用:
(1)我国服务贸易开放模式的选择
(2)我国服务贸易开放顺序
4.3继续发展服务贸易的对策
一、考核知识要点:
1、市场准入原则的概念与方式
2、积极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体制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市场准入原则的概念与方式
(2)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措施
2、综合运用:
(1)市场准入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2)积极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体制发展我国服务贸易
5.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对策(二)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了解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前提,理解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优势,掌握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与策略。
5.1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前提
一、考核知识要点:
1、发展服务贸易的思想基础
2、发展服务贸易的原动力
3、处理好改革开放与服务贸易发展的关系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想基础与原动力
2、领会
处理好改革开放与服务贸易发展的关系
5.2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优势
一、考核知识要点: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优势所在
二、考核要求
1、领会
(1)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劳动力优势
(2)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政策优势
(3)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企业与搞科技优势
(4)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国际环境
5.3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优势
一、考核知识要点:
1、借鉴经验与教训
(1)渐进式开放经验
(2)利用国内政策调整和保护的经验
(3)日本产业开放模式的教训
(4)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开放的教训
2、充分利用优惠安排和特殊例外规定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渐进式开放的含义
(2)GATS许可的保障措施
2、领会
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如何充分利用优惠安排和特殊例外规定
5.4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与策略
一、考核知识要点:
1、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选择
(1)逐步开放与参与战略
(2)“竞争模式”与“维护幼稚产业模式‘并举战略
(3)高附加值和低附加值服务产品并举发展,并以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产品为导向的战略
2、、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二、考核要求
1、识记:
(1)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战略层次
(2)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战略阶段
(3)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2、领会
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3、运用:
(1)“竞争模式”与“维护幼稚产业模式”并举战略
(2)高附加值和低附加值服务产品并举发展,并以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产品为导向的战略
Ⅲ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为了使本大纲的规定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命题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并进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一、关于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的说明
为使考试内容具体化和考试要求标准化,本大纲在列出考试内容要点的基础上,对各章规定了考核目标,使自学应考者能够进一步明确考试内容和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统学习教材;使考试命题能够更加明确命题范围,更准确地安排试题的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度。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各层次的含义是:
识记:能知道有关名词、概念、知识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这是低层次的要求。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地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这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领会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应用要求有二,一是简单应用,是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能够用学过的一两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简单的问题;一是综合应用,是指在简单应用的基础上,能应用学过的多个知识点,综合分析和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
二、自学方法指导
(一)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本课程内容涉及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涉及面比较广。自学应考者应首先全面系统地学习各章,记忆应当识记的基本概念、名词,深入理解基本理论,弄懂基本方法的内涵;然后,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有目的地深入学习重点章节,切忌在没有全面地学习教材的情况下,孤立地去抓重点。
(二)把学习《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与我国的实际应用结合起来,既要有理论又要有方法,自学应考者应在学习《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理论的同时,深入分析其在我国发展服务贸易进程中的作用。将其应用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
三、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一)社会助学者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参照推荐参考教材,明确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不同特点和学习要求,认真钻研指定教材,参照推荐参考教材,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引导他们防止自学中的各种偏向,把握社会助学的正确导向。
(二)要正确处理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关系,努力引导自学应考者将识记、领会同应用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应用能力,在全面辅导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和提高自学应考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要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本课程内容有重点与一般之分,但考试内容是全面的,而且重点与一般是相互联系的,不是截然分开的。社会助学者应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再突出重点。总之,必须把重点学习同兼顾一般结合起来,切忌孤立地抓重点,把自学应考者引向猜题模拟题。
四、关于命题考试的基本要求
(一)本课程的命题考试,应根据本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目标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不要任意扩大或缩小考试范围,提高或降低考核要求。考试命题要覆盖到各章,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课程的内容重点。
(二)本课程在试题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占15%;领会占30%;应用占55%。
(三)试题要合理安排难度结构。试题难易度可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易占20%;较易占30%;较难占30%;难占20%。必须注意的是难易度与能力层次不是一个概念,在各能力层次中都会存在不同难度的问题,切勿混淆。
(四)课程考试试卷采用的题型,一般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综合分析题等。
附录: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
A、国民待遇 B、更惠国待遇 C、公平竞争原则 D减让原则
2.争端解决机构是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 )的一个常设机构。
A、部长会议B、成员方 C、总干事 D、总理事会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有两个及以上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分为( )。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2.GATS规定争端解决方法包括( )
A、磋商 B、仲裁 C、起诉 D、审议
三、名词解释
1、更惠国待遇
2.市场准入
四、简答
1、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与要点
2.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原则
五、综合分析题
甲国在其向WTO有关机构提交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家具体承诺表“市场准入”一栏中表明:自协定生效时起以先来先审批的原则允许境内设立5家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公司,在“国民待遇条件和限制”一栏中列明“非约束”,除此以外未作出任何其他保留。2005年中旬,甲国宣布停止审批这类外资企业设立,使已向甲国提出申请开办建筑公司的乙国利益受损。经查在2005年甲国共批准设立了3家外资建筑公司,在2005年以前已批准设立了10家这类企业,并按15%的所得税率纳税。另外,甲国法律规定2005年以后进入的新的外资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并不得承建市场份额较大的民用住宅工程,这类建筑工程项目只能由本国建筑公司和2005年前原有的外资公司承建。(甲、乙及2005年前所准入企业所属国均为WTO成员)
问:甲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ST国民待遇、更惠国待遇及市场准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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