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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管理通知

2006-09-27 09:00: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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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主考院校成教院、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近期我省个别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出现违规招生、管理不善、宣传广告不实等现象,为了更好地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管理,促进助学机构健康有序的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对社会助学机构的检查、监督,对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要及时发现、上报并给予纠正。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考办应于本月对辖区内各助学机构进行逐一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办助学科。

  二、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助学机构的申报,当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办学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广告审批程序,不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已经自学考试机构备案的招生广告,不擅自更改内容。招生广告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已招生入学的学生应保证有良好的教学和师资条件,对严重违规或不能提供所许诺办学条件的助学机构应及时整改,一个月内无法整改到位的将予以撤消助学资格。

  五、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自考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相关费用。

  六、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将严格执行年检规定,一年一检,对不达标(具体标准另文公布)的助学机构将采取停办整顿等措施;对达标助学机构将发文允许继续开展工作,并在有关省级媒体公布年检结果。

  七、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于2006年10月10日前上报目前所办专业及在校学生数。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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