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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

2006-07-18 10:25:00   文章来源: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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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业由华东政法学院主考,是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本专业为本科学历层次,分为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基础科段(专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的各门课程均按本科要求设置。

    本科段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课程设置   C030106

序号  课程代码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序号1~12为本科段必考课
公共外语任选1门





序号13~22为选考课,任选3门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3  0015  英语(二)  14 
0016  日语(二) 
4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5  0249  国际私法  4 
6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7  0230  合同法  5 
8  0227  公司法  4 
9  0167  劳动法  4 
10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11  0226  知识产权法  4 
12  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13  0263  外国法制史  4 
14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15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16  0256  金融法(一)  4 
17  0233  税法  3 
18  0257  票据法  3 
19  0258  保险法  3 
12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21  0169  房地产法  3 
22  0024  普通逻辑  4 
23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合计      64  15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 

    说  明

    1.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

    2.原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公证律师制度课程者,不得重复报考婚姻家庭法(一)、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必须另行报考其他选考课程;原法律(律函)专业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者,应报考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在专科段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者,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

    3.原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考试者,不得重复报考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一)课程,必须另行报考其他选考课程;已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考试者,必须另行加考基础科段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程。

    4.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其他专业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一)、宪法学(一)、刑法学(一)、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等5门课程。

    5.40周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4门选考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免考外语者在完成全部考试计划后,只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6.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本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附:

    《法律》专业新、老考试计划调整、过渡方案

    沪高教考委(99)第10号

    本市高教自考法律专业(本专科)从1999年下半年起按照全国新计划参加全国统考。现就新、老考试计划的调整及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下半年起,法律专业新、老计划中相同(近)课程的学分和毕业总学分均按《目录与规范》计算。

    二、1999年下半年起报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含此前曾报考本专业但无及格课程考籍者)必须全部按新计划报考。此前已取得本专业专科(基础科)或本科至少一门课程及格的老考生(下称“老考生”),可分别按专、本科对应表“新计划”报考。

    三、1999年下半年起取得专科(基础科段)毕业的老考生,其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3门,总学分不得少于70学分;取得本科毕业的老考生,其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不含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63学分,且所通过的课程中必须包含以下六门课程:中国革命史(或“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两门公共政治课程)、外语、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或原计划“行政法学”)。1999年7月前毕业的原“独立本科段”老考生,仍需通过专科段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学”两门课程考试。

    四、自1999年下半年起,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加考课程和毕业要求将按新计划的规定实施:(详见“本科段课程设置”后的说明)。

    五、自1999年下半年起,本市原《法律(律函)》专业(专科)一并执行全国法律专业新计划,其调整与过渡办法参照本文法律专业的有关规定实施。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这考试委员会

    附件二:

    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老考试计划对应表

老 计 划 

新 计 划 

序号 名称  学分  名称  学分 备注 
1 中国革命史  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3 公共外语     公共外语  14 
4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4 
5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6     公司法  4 
7     知识产权法  4 
8     法律文书写作  3 
9     合同法  4 
10     婚姻家庭法(一)  3 
11 劳动法     劳动法  4  
12 环境法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13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4 
14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15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16 公证律师制度(律函)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17 自然科学基础(见说明③注)  6  金融法(一)  4 
18 行政法学(见说明③注)   4  税法  3 
19 政治学原理(见说明③注)   8  票据法  3 
20 罗马法  3  保险法  3 
21 国际贸易法  4  房地产法  3 
22 海商法  3  普通逻辑  4 
23 法医学  3     计:必考课12门(1-12),
按规定选择选考课3门
(13-22)计15门,总学分
不少于63学分。 

    说明:

    ①序号l、3——5,ll——16为相同(近)对应课程;序号6——10为新计划课程;序号17——23左、右列均为非对应课程。

    ②右列序号l——12为新计划必考课程:13——22为选考课程。

    ③原“政治学原理”(8学分)可顶替新计划中两门选考课。原“自然科学基础”(6学分),可顶替新计划中两门3学分的选考课。(注:同时通过原“政治学理论”和“自然科学基础”两门课程者,可顶替新计划中任意三门选考课。)

    ④表中“学分”左、右列已分别注明,左列空缺者以右列(《目录与规范》新计划)为准。

    (v根据政策第三条,已通过原计划“行政法学”课程,不可再报考“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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