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
本专业由华东政法学院主考,是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本专业为本科学历层次,分为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基础科段(专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的各门课程均按本科要求设置。
本科段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课程设置 C030106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1 | 0004 | 毛泽东思想概论 | 2 | 序号1~12为本科段必考课 公共外语任选1门 序号13~22为选考课,任选3门 |
2 | 0005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3 | |
3 | 0015 | 英语(二) | 14 | |
0016 | 日语(二) | |||
4 | 0262 | 法律文书写作 | 3 | |
5 | 0249 | 国际私法 | 4 | |
6 | 0246 | 国际经济法概论 | 6 | |
7 | 0230 | 合同法 | 5 | |
8 | 0227 | 公司法 | 4 | |
9 | 0167 | 劳动法 | 4 | |
10 | 0228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4 | |
11 | 0226 | 知识产权法 | 4 | |
12 | 0855 | 婚姻家庭法(一) | 3 | |
13 | 0263 | 外国法制史 | 4 | |
14 | 0264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4 | |
15 | 0265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4 | |
16 | 0256 | 金融法(一) | 4 | |
17 | 0233 | 税法 | 3 | |
18 | 0257 | 票据法 | 3 | |
19 | 0258 | 保险法 | 3 | |
12 | 0259 | 公证与律师制度 | 3 | |
21 | 0169 | 房地产法 | 3 | |
22 | 0024 | 普通逻辑 | 4 | |
23 | 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 ||
合计 | 64 | 15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 |
说 明
1.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
2.原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公证律师制度课程者,不得重复报考婚姻家庭法(一)、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必须另行报考其他选考课程;原法律(律函)专业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者,应报考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在专科段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者,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
3.原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考试者,不得重复报考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一)课程,必须另行报考其他选考课程;已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考试者,必须另行加考基础科段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程。
4.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其他专业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一)、宪法学(一)、刑法学(一)、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等5门课程。
5.40周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4门选考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免考外语者在完成全部考试计划后,只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6.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本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附:
《法律》专业新、老考试计划调整、过渡方案
沪高教考委(99)第10号
本市高教自考法律专业(本专科)从1999年下半年起按照全国新计划参加全国统考。现就新、老考试计划的调整及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下半年起,法律专业新、老计划中相同(近)课程的学分和毕业总学分均按《目录与规范》计算。
二、1999年下半年起报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含此前曾报考本专业但无及格课程考籍者)必须全部按新计划报考。此前已取得本专业专科(基础科)或本科至少一门课程及格的老考生(下称“老考生”),可分别按专、本科对应表“新计划”报考。
三、1999年下半年起取得专科(基础科段)毕业的老考生,其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3门,总学分不得少于70学分;取得本科毕业的老考生,其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不含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63学分,且所通过的课程中必须包含以下六门课程:中国革命史(或“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两门公共政治课程)、外语、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或原计划“行政法学”)。1999年7月前毕业的原“独立本科段”老考生,仍需通过专科段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学”两门课程考试。
四、自1999年下半年起,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加考课程和毕业要求将按新计划的规定实施:(详见“本科段课程设置”后的说明)。
五、自1999年下半年起,本市原《法律(律函)》专业(专科)一并执行全国法律专业新计划,其调整与过渡办法参照本文法律专业的有关规定实施。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这考试委员会
附件二:
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老考试计划对应表
老 计 划 |
新 计 划 | ||
序号 名称 | 学分 | 名称 | 学分 备注 |
1 中国革命史 | 4 | 毛泽东思想概论 | 2 |
2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3 | |
3 公共外语 | 公共外语 | 14 | |
4 国际私法 | 国际私法 | 4 | |
5 国际经济法概论 | 国际经济法概论 | 6 | |
6 | 公司法 | 4 | |
7 | 知识产权法 | 4 | |
8 | 法律文书写作 | 3 | |
9 | 合同法 | 4 | |
10 | 婚姻家庭法(一) | 3 | |
11 劳动法 | 劳动法 | 4 | |
12 环境法 |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 4 | |
13 外国法制史 | 外国法制史 | 4 | |
14 中国法律思想史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4 | |
15 西方法律思想史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4 | |
16 公证律师制度(律函) | 公证与律师制度 | 3 | |
17 自然科学基础(见说明③注) | 6 | 金融法(一) | 4 |
18 行政法学(见说明③注) | 4 | 税法 | 3 |
19 政治学原理(见说明③注) | 8 | 票据法 | 3 |
20 罗马法 | 3 | 保险法 | 3 |
21 国际贸易法 | 4 | 房地产法 | 3 |
22 海商法 | 3 | 普通逻辑 | 4 |
23 法医学 | 3 | 计:必考课12门(1-12), 按规定选择选考课3门 (13-22)计15门,总学分 不少于63学分。 |
说明:
①序号l、3——5,ll——16为相同(近)对应课程;序号6——10为新计划课程;序号17——23左、右列均为非对应课程。
②右列序号l——12为新计划必考课程:13——22为选考课程。
③原“政治学原理”(8学分)可顶替新计划中两门选考课。原“自然科学基础”(6学分),可顶替新计划中两门3学分的选考课。(注:同时通过原“政治学理论”和“自然科学基础”两门课程者,可顶替新计划中任意三门选考课。)
④表中“学分”左、右列已分别注明,左列空缺者以右列(《目录与规范》新计划)为准。
(v根据政策第三条,已通过原计划“行政法学”课程,不可再报考“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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