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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办法

2006-05-10 13:46:00   文章来源: 新疆自考热线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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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并结合我区自考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转考规定:

    一、转往外省的考生,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由考生本人提出转档申请,并持准考证、身份证到考生参加考试所在地的自考办办理转考介绍信。

    2.考生持地、州、市自考办的转考介绍信,以及所有准考证、单科合格证(原件),到自治区自考办考籍科办理转考手续。

    3.转考档案经核实后,由自治区自考办通过机要发往相应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自带档案。

    4.转往外省(市、自治区)的自考档案,以转考成绩证明和单科合格证为依据。

    二、外省转入我区的考生,应办理以下手续

    1.凡以机要件寄到我区的考生档案,区考办必须登记造册。

    2.不接受考生自带档案。

    3.考生需办理档案转入手续,必须持省一级自考办的转考介绍信及全部单科合格证。

    4.外省转入我区的考生,须按我区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与我区专业计划相同且已考试合格的课程,课程成绩有效。

    三、自治区内考生转考的,不需办理转考手续,可直接到转入地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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