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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2006-05-10 13:49:00   文章来源: 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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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违规、违纪者除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只能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有关课程,本科生可免本科和专科的有关课程,研究生可免考本科、专科的有关课程,各类高校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合格成绩的本、专科公共政治课和专科的公共基础课。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政治课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新疆地方史;公共基础课程为:高等数学(专)、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包括线性代数和概论统计论与数理统计(二)两部分内容)、工程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经济应用数学、普通物理、物理(工)、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英语、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等。

  四、考生在专科及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上述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专科及本科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五、公共基础课程的免考:

  ㈠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专)或大学语文(本):

  ⒈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免大学语文(专),其中注明是大学语文(本)的,可以免考大学语文(专)或大学语文(本);

  2.本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免考考大学语文(专)或大学语文(本);

  3.汉语言文学、新闻、中文、文秘及相近类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 “英语(一)、英语(二)或俄语(一)、俄语(二)”:

  1.各类外语(英、俄语)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各类专业专科学过“英语(或俄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俄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或俄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俄语(一)〕或英语(二)〔俄语(二)〕;

  3.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及以上证书或二级以上笔试单科合格成绩,可顶替英语(一);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证书或三级以上笔试单科合格成绩,可顶替英语(二)。

  ㈣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自学考试可免考非计算机专业类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课程:

  ⒈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 (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的;

  ⒉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含实践考核)”: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并考试合格(含实践考核)者;

  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与自学考试部分课程衔接:

  ⒈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一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顶替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⒉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二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顶替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51)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的考生,也可顶替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⒊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或“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六、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的免考:

  各类高等学校专、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参照本实施细则一、二条规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专科或本科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

  七、不予免考的课程: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课程,不予免考。

  八、办理免考课程手续:

  ㈠考生应在每次报名期间向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必须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各科成绩学分单、授课时数)及其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国家承认应考者学历证明一份。

  ㈡地、州、市自考办对考生提供的《免考申请表》、正本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进行审验和登记造册,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毕业生审核时上报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

  ㈢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免考审核小组经审核后,在《免考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免考课程审核批准后,《免考申请表》一份由自治区自考办存档备查,一份交地、州、市自考办存档,一份交免考考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时审核。

  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原件、原学校的课程名称成绩单等,在办理申请免考课程手续过程中,办理好签收交接手续,审核结束后,由地、州、市自考办交还考生本人。

  ㈣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可直接用证书原件替代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

  九、在办理免考课程手续过程中,凡有伪造、变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即将取消其免考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谋取了毕业证的,收回毕业证、注销毕业生资格和注册登记,并通知其单位。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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