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自考专业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自学考试办公室,浙江财经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人才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通知》(劳社人司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研究决定,在我省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见附件一)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下同)考试计划(见附件二)执行全国统一考试计划,使用全国统一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各门课程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步骤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每年5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首次考试定于今年11月19日、20日举行,具体开考课程详见附件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除岗位证书课程外,按我省自学考试现行管理模式执行。首次考试定于2006年4月进行,开考课程详见附件四。
(二)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全国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验印);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浙江省自学考试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主考学校按规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暂定开考一轮(三年),一轮后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再另行确定是否继续开考。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省劳动保障厅成立省助学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助学办),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劳动保障宣传教育中心。省助学办负责开考的宣传发动和助学业务的指导;负责与劳动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及省自考办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审核推荐助学基地和培训师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课程学习媒体的供应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发放。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统一在省自考委领导下进行。省自考办负责组织考试、考务考籍、社会助学管理和除证书课程以外所有课程学习媒体的供应等工作。各市、县(市、区)自考办在省自考办的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考务、考籍管理和除岗位证书课程外的所有课程学习媒体的供应工作。
(三)浙江财经学院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主考院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阅卷、实践环节考核、参与命题等相关工作,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四、助学管理
(一)为确保助学质量,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助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凡在我省开展该证书助学的单位必须首先向省助学办提出申请,由省助学办审核通过后报省自考委审批,助学培训管理统一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的意见》(浙教成[1998]155号)和《浙江省自考委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培训)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考委[2005]5号)执行。
(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立培训助学基地。助学基地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助学培训活动,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习辅导,提高考试通过率,吸引更多学员参加考试。
五、报名组织
(一)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有志于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学习的社会其他人员,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职务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
(二)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到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教育部门或助学基地报名(报名时须预订学习媒体并缴纳相关费用),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或助学基地汇总后报省助学办,由省助学办向浙江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除岗位证书课程外的自学考试课程,考生直接向所在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预订学习媒体并缴纳相关费用。
六、相关要求
(一)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围绕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培训干部”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劳动保障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劳动保障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手段,是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客观要求。各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工作,列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逐步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作为劳动保障从业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原则上新从事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人员和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人员,要求在三年内通过学习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现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未达到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要求在三年内完成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大专学历教育;现年龄在42周岁以下、未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在三年内完成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同时,要将参加“双证书”学习与干部的培训、使用、晋升及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对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二)为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经费和时间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要面向社会,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社会考生,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为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培养和储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考办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的具体事宜可登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LSS.GOV.CN)或省自考网(WWW.ZJZK.CN)了解详情。
附件:
- 历年试题
- 备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