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招考办、公安局(分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是为了满足广大在职公安民警继续学习深造的需要,为提高我省公安民警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而开设的。该专业采取委托开考方式,由省公安厅委托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开考,凡符合全国自考委?20号和?6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学习。自1991年专科段和1997年本科段公安管理专业开考以来,吸引了众多公安民警报考,先后有一大批在职民警完成学业,取得了大专、本科毕业证书,我省的公安自学考试工作为改善全省公安队伍的学历结构,培养公安专门人才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随着自考工作的深入,公安自考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考生违反委托开考的报名程序通过私人关系直接到市、县(区)招考办报名;二是个别市、县(区)招考办在考生没有提交省公安厅开具的报考介绍信的情况下擅自接纳考生报名;三是有一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了公安管理专业的考试。上述问题的出现,扰乱了公安自考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公安自考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杜绝和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与蔓延,根据《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自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严格资格审查
鉴于公安管理专业的行业特殊性,各单位要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考委?20号和?6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符合文件规定的各项报名条件,即:
1、报考公安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的考生应为公安民警(含边防、消防、警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和企事业保卫干部。
2、公安民警报考公安专业自学考试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统一到本单位的政工部门报名。
3、凡报考公安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4、凡报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的考生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并按考委?6号文件要求,参加加考科目的考试。
二、加强管理,改革报名方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自考管理工作,经省自考办和省公安厅综合处研究决定,改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现行报名办法,自2001年5月份起:
1、县、市(区)招考办不再接受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个人和集体的报名,省公安厅综合处停止给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开具报考介绍信。
2、公安管理专业的报名工作统一由各设区市招考办负责,各设区市招考办只接受设区市公安局自辅办的集体报名,不接纳公安民警的个人报名。
3、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在每次自考报名前将本单位考生的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设区市公安局自辅办,由市局统一到省公安厅综合处开具报考介绍信,再到各设区市招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4、每次报名结束后,各设区市招考办要及时统计好报考人数并将省公安厅综合处开具的报考介绍信上交省自考办核对。
三、严肃纪律,查处违规行为
做好公安管理自学考试的报名工作,事关公安管理专业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地开展,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彻底消除违规报考现象的发生。为严肃工作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1、严禁各县、市(区)招考办接纳公安管理专业考生的报名,对不按规定私自接受公安自考的招考办和工作人员,视违规情节轻重,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对没有省公安厅综合处开具的报考介绍信,直接到各设区市招考办报名的单位和个人,各设区市招考办有权拒绝接纳其报名。
3、凡违反规定私自报考的公安管理专业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4、省公安厅综合处已建立起考生学籍管理系统,今后对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和私自报名的考生,将采取扣发课程合格证、扣发毕业证、不安排论文答辩、不办理毕业手续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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