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闻伦理与法规考试大纲(2005年4月20日)
第一章新闻道德概述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阐述了新闻道德的涵义、新闻道德的社会作用;并就道德的本质问题是优良道德的制定,以及有关“应该”的概念和认识等问题作较为详细的论述。本章的学习过程中要求理解掌握涉及的基本概念,并能运用概念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分析。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道德的涵义
1、新闻道德概念(识记)
新闻道德就是指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新闻道德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习性和意向之中,又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规范性调节体系。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新闻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形态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新闻报道行为特殊的规范意义。
2、新闻传播活动中不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理解)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那么这些行为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具体来说,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亦即主要是出于一定的道德动机并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的行为。
新闻传播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报道者在采写、编辑、刊播新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意义是极为鲜明的。新闻传播行为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性质,能够对其进行道德善恶的评价,因此既是新闻工作行为——新闻传播行为,又是道德行为。
3、新闻传播行为道德意义发生及作用机制的条件(理解)
首先,报道者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主动采取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其报道行为道德与否,皆必须以报道者(行为发出者)对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要求、是否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认识为前提。其次,报道者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抉择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外力——比如行政命令、环境所逼、强力迫使等——强迫做出或在失去自主力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内在道德动机时,偶然的、非主观的、属工作失误性质的行为,这些报道行为大都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
新闻道德这种内化的规范,从本质上看,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有可能发生作用。
4、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道德,为什么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识记)
首先,这是由新闻工作者诉诸舆论而参与国家治理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承担的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神圣使命所决定的。
第三,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具有的公众道德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所决定的。
第四,这是由新闻媒介在社会中巨大的影响力决定的。
第二节、新闻道德的社会作用
1、新闻道德社会作用有哪些(理解)
第一,新闻道德对社会道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第二,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
第三,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起指向作用。
第四,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
2、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识记)
新闻道德是调节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行为准则的总和。这种调节职能,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来指导和纠正人们在新闻活动中的新闻工作行为,协调各方面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各种媒介之间的竞争问题,文化娱乐与宣传教育的问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问题等。所有这些出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矛盾关系,除了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事业内部制定的新闻纪律来约束处理外,相当一部分还必须依靠社会道德尤其是新闻工作道德来加以调节和解决。与新闻法规和新闻纪律是通过“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质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道德是以新闻报道行为“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新闻报道行为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新闻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实现的,尤为注重唤起新闻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历史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新闻工作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3、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理解)
所谓自我调节,是指新闻道德不仅能够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作用,而且能够反过来影响新闻工作者自己,以此提高新闻工作者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和水平。在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常常会遇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各方面的矛盾冲突的困扰,也经常会面临工作上的难与易、环境上的顺与逆、生活上的苦与乐、待遇上的高与低等现实问题。每当此时,一些人就往往容易产生心理错位,造成心态上的种种不平衡,甚至会陷入思想上的苦闷、彷徨和空虚,难以排遣内心的矛盾,感受不到新闻工作的甘甜和乐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制性的措施都不可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只有通过进行新闻工作道德的教育和反省,才能帮助自己冷静地、客观地分析眼前的各种利益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现实矛盾和问题,确立崇高的道德责任感,纠正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的各种思想和行为。
第三节、优良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
1、“应该”的含义(识记)
“应该”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前者是行为的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后者则是行为的符合个人目的的属性。道德目的是普遍的、任何社会都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的,而个人目的却是千差万别的。这样,道德应该便具有可普遍化性,成为每个人的应该。与此相反,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它往往只是A的应该,而不是B的应该。
从本质上看,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更根本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怎样或“应当”如何去做的问题。如各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中都会列举:新闻工作者应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新闻工作者应遵守法纪,尊重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不应进行“有偿新闻”交易等等。所以说“应该”概念是新闻道德研究中的一个更基本和更重要的概念。
2、什么是“内在善”和“手段善”(识记)
“内在善”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言论自由能产生很多善的结果,能够发现真理,明辩明非实现人的权利等等。反之,所谓“手段善”也可以称之为“外在善,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信息公开的结果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信息公开是可欲的,是一种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信息公开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善。
3、如何正确理解舆论监督中要“与人为善”(应用)
与人为善,是我们党的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舆论监督应当与人为善,这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新闻工作者掌握着媒介权力,左右了社会舆论的形成,在进行报道时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批评报道,必须是出于公心,以督促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改进工作为目的,帮助问题向积极的方面转化,切忌利用舆论监督来制造矛盾、发泄私愤。可见,对“舆论监督应该与人为善”原则的正确理解是:这里的“善”指的是手段善。亦即是要以批评的方式教育人,以改正错误、解决问题、做好工作为目的批评报道,而不是去追求“内在善”。如果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就会出现怕得罪人、态度暧昧、文过饰非、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非但谈不上与人为善,简直就是帮人做恶,为虎作伥了。
4、、“必要恶”概念(识记)
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可以称之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
5、举例分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必要恶”行为(应用)
必要恶与纯粹恶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其为恶而言却完全一样,都是指某种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必要的恶是通过压抑价值较小的欲望而实现价值较大的欲望,纯粹的恶是纯粹压抑欲望或为实现价值较小的欲望而丧失价值较大的欲望。
6、善与恶的定义(理解)
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任何欲望的压抑和损害都是恶。某些欲望及其满足是恶,不能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而某些欲望的压抑、损害,如自我牺牲是善,也不能否定恶是欲望的压抑、损害之定义。
7、正当及道德善(识记)
善恶属于价值范畴,是价值的分类,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同义语。正当(Right)与不正当(Wrong)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价值的分类,是正道德价值与负道德价值的同义语。正当不正当或道德善恶,从属于善恶。
第四节、对应该的认识
1、应该——效用性概念(识记)
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善或善性,便是所谓的“应该”。反之,恶行为的恶或恶性,则是行为所具有的不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的不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恶性,便是所谓的“不应陔”。
但应该和不应该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它们只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
2、新闻传播中“应该”是行为对目的的效用性(应用)
应该是否仅仅是行为的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善存在的领域可以分为两类:意识、目的领域的善与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仅仅是善而无所谓应该。
因此,只有行为的善才是所谓应该。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
3、应该的类型——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识记)
所谓道德应该与道德不应该,也就是正当与不正当,也即是道德善恶,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为道德应该,即为正当,即为道德善;相违者即为道德不应该,即为不正当,即为道德恶。
非道德应该也是行为的效用性,它与道德应该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前者是行为对于非道德目的——如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道德应该具有“可普遍化性”,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
4、新闻记者的“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行为(应用)
“应该”是道德的更重要属性,却不是其特有属性,因为许多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并非道德。
道德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对于社会具有利害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那么具有利害社会效用的行为,具体说来,是否仅为利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包括利害他人和利害自己的行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社会也就是人群、集体、两个人以上的共同体,也就是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体。因此,自己和他人便是构成社会的两个部分,因而有利或有害自己和他人,也就间接地有利或有害社会。所以,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实际上可分为三种:一是利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利害他人的行为,三是利害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前一种具有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后二种则具有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
第二章新闻道德的起源与发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回顾了新闻道德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并着重分析了近代新闻道德规范发展及其主要内容。学习本章要注意把握新闻道德发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并对新闻道德发展的重点时期及内容进行理解和记识。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人类早期信息传播活动道德规范
1、人类早期有关信息传播活动的道德规范(理解)
他们从生活的体验出发,确信失真的信息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误传和虚报就是“坏的”和“有害的”,而在原始人的意识里,“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意味着是邪恶的、不应当的。因此,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信息传播活动中,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为要求和人们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即在信息传播活动中,人们根据共同利益和实际的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选择和评价,而这种选择与评价通常都是以是否对社会群体的“有利”和“有害”为基本标准。(识记)
2、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的原则是什么?
先秦诸子特别重视并极为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诚”、“信”、“实”、“公”的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所谓“诚”,就是要求宣传者要诚实,不能说假话:“信”,即在宣传中要给人提供使人笃信的观念,做到以“信”为本,使“信诚相通”,所谓“民无信不立”、“诚之信也”、“信之诚也”,都是这个意思:“实”,就是注重事实,说话要有根据,坚决杜绝空话、大话,所谓“举实”,就是要用事实说话,不能人云亦云、信口开河:“公”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客观”、“公正”。
第二节、近代新闻道德规范发展
1、中国近代报人对新闻道德的认识(识记)
记者的“品性”更为重要;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公正、全面;报纸文风要“直抒胸臆”、通俗易懂。
2、中国近代著名的新闻工作者对记者的“品性”重要性的认识(理解)
中国近代著名的报刊政论家王韬在《论日报渐行于中土》一文中对记者品性的论述极为详尽:“顾秉笔之人,不可不慎加遴选。其间或非通才,未免识小而遗大,然犹其细焉者也;至其挟私讦人,自快其忿,则品其计下矣,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郑观应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对报人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执笔者尤须毫无私曲,暗托者则婉谢之,纳贿者则峻拒之,胸中不染一尘,惟澄观天下之得失是非,自抒伟论。倘有徇私受贿,颠倒是非,逞坚白异同之辩,乱斯民之视听者,则援例告官惩治。”太平天国干王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有关办报的设想与主张。他建议开办报馆,“兴各省新闻官”,而任用新闻官的基本条件就必须是“性品诚实不阿者”。梁启超在论述记者的品格时提到,记者要诚心报国,不计私利。
3、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新闻道德思想。(识记)
马克思以其办报实践为基础,发表了许多关于新闻工作的言论,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马克思认为,敢于宣传真理、坚持真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毫不动摇、绝不屈服,这是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更起码的职业品质。马克思对那些在政治上见风使舵、在宣传上左右逢源的报刊厌恶透顶,他认为这样的报刊“既没有自己的理性,又没有自己的观点,也没有自己的良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办报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是新闻道德规范的核心。马克思指出,人民的报刊和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应当“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
第三节、西方自由主义新闻道德观
从19世纪上半叶起,倡导促进道德、提高道德的新闻自律观念开始萌芽。美国报人及组织采取的行动。(识记)
1841年,美国报人霍拉斯。格卫利(Horace Greeley)创办《纽约论坛报》(The New York Tribune),并在该报的创刊词中宣称:它将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促进他们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权舆。它将摒弃许多著名便士报上的不道德的、下流的警察局新闻、广告和一些其他材料,尽心尽力地把报纸办成赢得善良的、有教养的人们嘉许的、受欢迎的家庭常客。
1922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通过《新闻准则》(Canons Journalism,有的书中译为《报业信条》、《新闻界信条》),其主要内容涵盖7点,即:责任(Responsibility),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独立性(Independence),真诚、真实、准确(Sincerity,Truthfulness,Accuracy),公正不偏(Impartiality),公平从事(Fair play),庄重(Decency)。
第四节、新中国新闻道德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界的伦理建设发展(理解)
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界以维护新闻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以反对有偿新闻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新闻传媒伦理建设呈现一个全新发展的态势。
第三章新闻传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则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阐述了新闻传播应遵循的的善恶总道德原则;诚实、中庸道德规则,以及新闻事业担负着伸张社会正义的责任等等。要求在理解掌握原理的同时,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运用。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道德总原则——善恶六原则
1、道德总原则(理解)
“利他与利己”或“有利于人类的行为”是善的定义,是一切具有正道德价值的行为之总和,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总原则。
2、道德行为的分类(理解)
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可分为以下16种,按其对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符合还是违背的效用,可以分为如下四大具体种类:
第一类:纯粹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为他利己四种。第二类:纯粹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目的害他四种(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损己以害从、完全害人)和目的害己四种(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完全害己、害人害己)。第三类: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害己以利己与害他以利他两种。第四类:己、他外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两种。
3、善恶境界(理解)
我们通过以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为尺度,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之中,一方面推导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另一方面则推导出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大恶原则。这六大原则可以排列成以下顺序:无私利他(更高的善、至善);为己利他(更重要的善、基本善);单纯利己(更低的善);纯粹害己(更低的恶);损人利己(更重要的恶、基本恶);纯粹害他(更高的恶、至恶)。
4、以善恶境界概念分析相关新闻行为(应用)
某电视台在一个名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中,搞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记者竟“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而盗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几乎悉数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抓捕。
媒介的行为是利己害他、损人利己,是恶。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更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是更重要的恶。
第二节、公正:社会治理的更重要道德原则
1、公正的概念(识记)
公正是等利(害)交换。具有两种相反含义: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有利社会和他人,无疑是道德的、善的。而等害交换却属于复仇、报复、目的害人的行为境界,它是否合乎道德?答案是肯定的,等害交换不仅合乎道德,而且还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就是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等害交换能够使人们避免相互损害,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目的,是道德的、善的。
2、公正的道德境界(识记)
就道德境界来说,公正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然而,就道德的社会效用即就道德对其目的的效用来说,公正却远远重于仁爱和宽恕,也重于其他一切道德。公正是更重要的道德,是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就保障社会合作的效用来说,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公正)远远重要于无偿给予(仁爱和宽恕),远远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
3、新闻传播活动中关于“公正是等利(害)交换”。
3、“追求公正——媒介的道德指向”。(识记并应用)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维护根本的社会公正一方面是记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追求社会的公正,追求正义感也是新闻从业者的道德指向。
第三节、采访报道中的人道主义空间
1、人道主义概念(理解)
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更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应是当今世界上更高的人道主义。
2、报道悲剧事件尤其需要记者具有“同情心”(理解并应用)
人是有国界的,可灾难的伤害和疼痛的感受没有国界。真正的人文关怀和人道精神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发生在哪里的灾难,我们都要深切地诅咒造恶者,深切地哀悼死难者,都要在同情死难者家属的同时,尊重他们的情绪。
第四节、传播信息道德规则——诚实
1、诚实的概念(识记)
诚实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欺骗则是动机在于传达假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却让别人信其为假、自己以为假却让别人信以为真的行为。当然,这个定义并未完全否定前面的一般定义。因为语言毕竟是诚实和欺骗所传达的信息的主要形式。所以,诚实,主要也就是说真话,是传达真话的行为;欺骗,主要也就是说假话,是传达假话的行为。
2、诚实的分类(理解)
诚实可以分为诚与信。准确地说,诚和信是以真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诚实的两大类型:诚、真诚是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心口一致”;信、守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一致”。相反,撒谎和失信则是以假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欺骗的两大类型:撒谎是传达与自己思想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心口不一”;失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不一”。
3、诚实的道德价值。(识记)
一切诚实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诚实本性来说,都有利他人,有利自己,更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道德的、善的、应该的。相反,一切欺骗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欺骗本性来说,都有害于他人,也有害于自己,更有害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不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切欺骗对社会、他人和自我的损害的大小、恶的大小与其善意成反比而与其恶意成正比:欺骗的善意越大,对被欺骗者的利益便越大,他便越可得到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小,它的恶便越小;欺骗的恶意越大,对被骗者的损害便越大,他便越不可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大,它的恶便越大。
4、诚实和欺骗是基本的道德规则而不是道德原则。(识记)
诚实和欺骗的道德价值表明:诚实是应当的,欺骗是不应当的。那么,人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诚实而不应当欺骗?在正常情况下,即在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不发生冲突时,才应该诚实而不应该欺骗;而在非常情况下,即在诚实与其他更大的善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则不应该诚实而应该欺骗以保全其他更大的善。
应该注意的是:诚实和欺骗并非道德原则,而是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两善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善恶原则的基本道德规则。也就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善恶原则、仁爱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切道德原则。因此,在每个人的品德结构中,诚实和欺骗都是被支配的、被决定的、从属的、次要的因素,而善良、恶毒、仁爱、公平等等则是支配的、决定的、主要的、主宰的因素。
一个仁爱而虚伪的人的品德境界,高于一个恶毒而诚实的人的品德境界,甚至一个伪善者也高于一个诚实的恶人。因为伪善者还知羞耻,而诚实的恶人则厚颜无耻,厚颜无耻无疑是品德的更低境界。
如果人们虽然更加诚实但却更少仁爱、无私、善良、公平,虽然更少欺骗但却更多自私、损人、不公、无耻,那么国民的品德不是上升而是下降了。这里存在的认识的错误就在于夸大诚实美德的基本性、重要性,以致以其为品德的决定性因素。
第五节、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
1、中庸的概念(理解)
中庸是一种品德,是一种伦理行为,是人的伦理行为之“中”。中庸究竟是一种什么伦理行为之“中”?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人的一切伦理行为,说到底,无非两类三种:一类是不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不及”;另一类是遵守道德的行为:过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过”;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中庸”。
2、中庸的道德价值。(识记)
“不及”——不遵守道德是恶,这很明确。但为什么只有“中庸”——适当遵守道德才是善,而“过”——过于遵守道德却又是恶呢?过于遵守道德岂不是更加道德、更加善吗?非也。因为物极必反。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质的稳定不变的量变范围。事物如在这个范围内变化,便不会改变事物的质;如超出这个范围,便会改变事物的质,使事物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另一事物。道德的遵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遵守某种道德,也是在一定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善的;超过这个范围,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恶的、不道德的。
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是一种中庸,过度则为鲁莽,不及则为怯懦:“怯懦的、鲁莽的和勇敢的三者都与同一对象相关,但品质却各不相同。有的是过度的,有的是不及的,有的则恰得中间。”
3、“中庸”之道在隐性采访中运用。(应用)
一个人遵守某道德是否中庸、适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时因事而异的。如当遵守—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时,则遵守这种道德就是适当的,就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就是不及。而当遵守一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小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过,不遵守这种道德而遵守他种道德便是中庸。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大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则是不及。这需要行为者适时地把握。
4、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及内容些?(识记并应用)
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的。要注意以下几点:(1)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不能装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得军事资料、取得军事新闻。(2)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3)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
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别无他法原则。(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第四章新闻道德评价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评价关键——良心和名誉问题。详细论述了良心与名誉的作用及其作用原理。要求在全面理解各节所述概念的同时,能自觉地将其运用在新闻传播活动中。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工作者良心
1、新闻道德评价(识记)
新闻道德评价也就是对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认识、意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意识”与“心理”以及“精神”是同一概念,都是大脑的反映活动,这种反映活动主要包括“知(认知、认识)”、情(感情)“、”意(意志)“。所以,道德评价也就相应地包括”认知道德评价“、”情感道德评价“、”意志道德评价“。认知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情感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心理体验,意志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意志反应。
2、新闻工作者良心(理解)
新闻工作者的良心是每个记者或每个新闻从业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我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满足;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谴责。
3、良心的产生(理解)
良心直接源于个人道德需要,而更终则源于利己、源于社会和他人因其品德的好坏所给予的赏罚。
对新闻从业者来说则由媒体负责人、媒介行政主管部门如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记者协会、中央宣传部,社会舆论等权威施行。良心既然源于社会和他人的赏罚,那么,它不但并非生而固有,而且在每个人的生命之初,也决无良心。
人们在通常情况下,便会经常以这些外部权威自居,从这些外在权威的立场来评价自己的行为。于是渐渐地,这些外在权威便成了自己内心世界的一部分,成了另一个自我。这个作为评判者的自我相对于真的自我(行为者自我)的道德评价,不是什么别的,正是所谓的良心。
第二节、新闻工作者名誉
新闻工作者名誉(理解)
新闻工作者名誉是新闻从业者相互的、或社会中人们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是所谓荣誉;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则是所谓的舆论谴责。
第三节、良心与名誉的作用
1、良心的作用(理解)
良心还具有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价值或作用。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道德,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体验到自豪的快乐,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喜悦。反之,他的行为如果违背道德,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做一个好人的愿望和目的便失败了,他便会体验到内疚感和罪恶感,便会遭受良心谴责的痛苦折磨。
每个人的行为都产生和决定于他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任何人都不止有做一个好人、一个有良心的人这样一种需要、欲望、目的。
人的欲望和需要往往不能两全。若顺从良心的欲望,做一个好人,便不能顺从、满足其他的需要和欲望,于是发生诸欲望和需要之间的冲突。斗争的结果,无疑是顺从、满足比较强大的、起决定作用的需要和欲望。当一个人的良心与其他欲望发生冲突时,如果他的良心的愿望和目的比较强大,他便会顺从良心的指令,遵守道德,而由此产生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又会推动他继续遵守道德。
所以,良心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良心也就没有道德。道德之所以崇高,完全是因为人有良心,一个社会更可怕的莫过于正义的泯灭,一个人更可悲的莫过于良心的沦亡。
2、良心具有使人遵守道德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但是否有利于自己(理解)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良心既然能够使自己遵守道德,也就使自己具有美德,美德无疑是经常遵守道德的结果。所以,良心对自己的作用与美德对自己的作用是一样的。就直接作用来说,良心无疑是对自己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间接的、更终的作用来看,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因而是净余额为利的害,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害和恶。所以,根本地、长远地看,良心与美德一样,对自己是极其有利的,是自己在社会的安身立命的根本,是自己的更根本、更重大的利益
3、良心强弱与遵守道德以及利害人己的关系的正比例定律(理解)
一个人的良心越强,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强大,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深重,他便越能够克服违背道德的欲望而遵守道德,他的品德便越高尚,他便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相反,他的良心越弱,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弱小,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浅薄,他便越容易顺从不道德的欲望而违背道德,他的品德便越卑鄙,他便越可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就越多。这是一个人在一个体制健全、机制健康的社会中必然会经历的,也是必然会发生的规律。
4、名誉的作用(识记)
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好名誉、得到荣誉,他的名誉心便会得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快乐。相反,如果他的行为违背道德规范、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坏名誉、受到舆论谴责,他的名誉心便得不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痛苦。这样,荣誉和舆论谴责,也就是名誉的正反面便通过给予行为者以巨大的快乐和痛苦,从而极有成效地推动他遵守道德、阻止他违背道德。
5、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往往大过于良心。但是,良心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无负作用的力量,而名誉则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有负作用的力量(理解)
一方面,良心是每个人自身的内在的力量,因而是无可逃避的:它总是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反之,名誉却是人们相互的外部力量,是可以逃避的:它既可能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也可能使人假装遵守道德。
另—方面,良心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意识,因而总是与自己事实如何相符;而名誉是对别人行为的认识,因而很容易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一个人所得到的名誉与他的行为事实往往不符:或者徒有虚名,或者枉受诋毁。
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是不纯粹的、有负作用的。它使人遵守道德却又往往以使人陷于恶德,以假装、虚伪和自我异化为代价。名誉的负作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只有依靠良心来消解。如果一个人遭受了不该得的谴责,如果他因为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而遭受轻蔑,他的良心便应该自豪,从而化解这种错误评价的压力;如果他得到了不该得的荣誉,他的良心便应该惭愧,改变自己去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
当名誉与良心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名誉而服从良心。如果服从名誉便会陷入虚荣而背离道德;如果服从良心便会抛弃虚荣而遵守道德。
第四节、良心与名誉的评价依据
1、动机效果(理解)
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是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相反,效果则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发生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
2、良心评价和名誉评价(理解)
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为自身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对表现于行为的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那么对行为本身和行为者品德进行评价的依据是否相同?如前所述,行为是有机体受意识支配的实际活动:行为虽受意识支配,却不是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而是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因此,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就不是一种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的道德价值,而是一种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的道德价值。
3、行为本身与行为者品德评价(理解)
良心与名誉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只应该看效果,对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只应该看动机。
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并对其进行道德评价,不能依据观念,只能依据实际发生的行为。我们不是常说好心办坏事吗,事是行为,心是动机。好心办坏事意味着对事、行为的好坏之评价是不依据动机、不看动机的,否则便不会有好心办坏事,而只能有好心办好事了。那么,当我们说好心办坏事时,我们是依据什么断定事是坏的?显然是依据事、行为之实际、效果。
行为者的品德与行为相反,是一种主观的、观念的、意识的东西,而不是客观的、实际的、物质的东西。所以,对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只能依据动机,而不能依据效果。我们说好心办坏事的人是好人而坏心办好事的人是坏人,就是因为评价人的品德好坏只看心、动机,而不看事、效果。
4、运用动机、效果理论对新闻行为活动进行道德评价应注意的问题(应用)
道德评价事实上是一种价值评价,即对道德行为作“善”或“恶”的评价,而人们评价道德行为的善恶需要一定的根据,必须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动机是什么,效果怎样,动机与效果的相互关系怎样。一、对动机和效果统一考察,才不至于片面。二、在动机的善恶不太清楚的情况下,考察行为的善恶应当注重效果。三、从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之间分四种情况进行考察。
第五节、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
1、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概念(理解)
错的或假的良心评价与名誉评价的根本特征,与行为的实际道德价值不相符;相反,真的或对的良心评价与名誉评价的根本特征,与行为的实际道德价值相符。这是正确的,但这仅仅是良心与名誉认知评价之真假的特征,而不是其感情或意志评价之对错的特征。因为只有认知评价才具有真理性,才具有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的问题。而感情和意志评价却只具有效用性,只具有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或达到主体的目的的问题,因此主体的需要或目的是衡量感情和意志评价对错的标准。衡量良心与名誉的感情或意志评价之对错的标准,是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或目的,即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所以,良心与名誉正确的感情或意志评价的根本特征,便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
2、试解释新闻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存在的两组矛盾(识记)
第一,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矛盾。
第二,主观认知与客观效果的矛盾。
对于报道行为单纯强调主观认知或单纯只看客观效果,从总体上来看都是片面的。因为,包括新闻报道在内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一个由主观认知转化为客观效果的实践过程,在对这个过程进行科学评价的时候,不应当也不可能将主观认知和效果截然分割开来。
3、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之证明(理解)
首先,如果不但对评价对象的认识是真的,而且评价标准是正确的,那么,良心与名誉的认知评价必是真理、感情或意志评价必定正确。
其次,如果对评价对象事实如何的认识是假的,那么,良心与名誉的认知评价必假,感情与意志评价必错。
更后,如果评价标准(即所信奉的道德规范)是错误的,那么,良心与名誉的认知评价必假,感情与意志评价必错。
所以我们说,良心和名誉任何一个评价的真假对错,是用两个前提来证明的,一方面在于证明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认识之真假,另一方面在于证明所信奉的道德规范之优劣。
4、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概念及其道德价值(理解)
正确的良心和名誉的根本的特征是信奉优良道德,使人遵守的是优良道德。但是,错误的良心和名誉的根本的特征是信奉恶劣道德,并不能简单地被认为使人遵守恶劣道德。因为错误的良心与名誉,就其所信奉的道德来说,可以分为两种:违背人的行为本性因而是人做不到的和不违背人的行为本性因而是人能够做到的。
错误良心使行为者遵守恶劣道德而陷入罪恶。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这些按照错误良心的指令而作恶的人的品德是恶的。
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的价值表明:与其说良心与名誉,不如说正确的良心与名誉是实现道德的途径。
第五章新闻道德内容及实现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论述了新闻工作者的品德结构和影响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外部因素;另外还概括了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应遵循的道德内容以及探讨了一名新闻工作者如何做才能实现其道德理想。要求在理解的同时全面掌握。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工作者品德的结构
1、新闻工作者品德(识记)
品德是一个人在长期的、一系列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品德是个人的一种心理自我、一种人格、一种个性。
一个记者的品德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遵守或违背新闻道德的行为,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的道德行为。所以,一个记者的品德水平与其长期新闻的道德行为水平必定完全一致。
心理学表明,一切心理活动都是由“知(认识)”、“情(感情)”、“意(意志)”三种成分构成。品德是一种心理活动,因而也不能不由知、情、意三者构成。品德的“知”即其道德认识,品德的“情”即其道德感情,品德的“意”即其道德意志。那么,构成新闻品德的三种成分,即新闻道德认识、新闻道德感情、新闻道德意志
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基本要素(识记)
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基本要素包括两点,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实事求是。这两点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党、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提出的更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衡量和评价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思想和新闻工作行为的道德尺度,也是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这两条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贯穿于社会主义新闻道德发展的始终,是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规范、范畴和特殊要求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前提,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新闻道德体系的性质和方向,从根本上指导着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指向与价值追求。
3、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实事求是品德要求的内容有哪些?(识记)
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实事求是品德要求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来源于客观事实,没有客观事实的发生,就没有新闻。新闻必须而且也只能是具实的事实的报道,因而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生命,新闻通过对事实的报道所产生的社会功能,都是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第二,坚持新闻真理性原则。第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4、新闻工作者的道德情感与品德(理解并应用)
需要、欲望、感情是一个人行为的惟一动力,所以,道德感情便是道德行为的惟一动力。于是,一个人如果没有道德感情,便决不会有道德行为,不会有相应的品德。那么,如果他有了道德感情,便一定会进行相应的道德行为从而具有相应的品德吗?不一定。因为如果他有了道德感情,他一定想做、愿做、欲做道德行为,却未必会实际做出道德行为,未必实际具有相应的品德。因此,道德感情也是道德行为和品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5、新闻道德意志(理解并应用)
道德感情引发其道德行为的具体过程,也就是所谓的道德意志。新闻道德意志便是一名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行为从心理、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是记者的道德行为动机从确定到执行的整个心理过程,是记者道德行为目的与手段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因此,新闻道德意志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道德行为动机的确定阶段,亦即道德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思想确定阶段,也就是道德行为的思想确定阶段,可以称之为“采取道德决定”阶段。第二阶段则是道德行为动机的执行阶段,亦即关于道德目的与手段的思想之付诸实现阶段。也就是道德行为实际执行阶段,可以称之为“执行道德决定”阶段。
这两个阶段的完成,都需要克服困难,都需要道德意志之努力。
6、新闻道德认识、情感、意志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理解并应用)
新闻工作者的道德感情形成于他的道德认识等活动,他的道德意志形成于他的道德感情和道德认识等活动。他的道德认识则形成于他的道德实践等活动。道德认识是道德行为的心理指导、必要条件,是品德的指导因素、首要环节;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是品德的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是品德的基本环节;道德意志是道德行为的心理过程、充分且必要条件,是品德的过程因素、更终环节。所以,道德意志水平与品德必定完全一致:道德意志强者,道德行为必高、品德必高;品德高者、道德行为高者,道德意志必强。
第二节、影响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外部因素
影响新闻道德品德的外部因素(识记)
品德与财富分配——经济发展越快,财富分配越公平,人们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充分,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多,人们的品德便越高尚;品德与政治环境——政治越清明,德福便越一致,有德便越有福,无德便越无福;政治越腐败,德福便越背离,有德便越无福,无德便越有福。记者的品德高尚与否,与媒介和从业者的活动环境有很大关系。作为记者努力地写出百姓喜爱读的作品是他的美德,也是他的幸福,但如果他因此而不幸,他便会放弃对这种美德的追求。品德与道德优良——人们的品德高低还取决于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之优劣。品德与科教发展——科教事业越发达,人们的认识水平便越高,人们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
第三节、新闻工作者品德培养
1、提高品德的基本方法(理解)
提高品德的基本方法分为四种。一是“发展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公平分配财富,从而使人们的物质需要得到充分的相对满足。二是“清明政治”。努力廉政建设,务求政治清明,从而使人们的德福一致。三是“优良道德”。制定优良道德,从而使它给予每个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更大化。四是“繁荣科教”。繁荣科教事业,从而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
2、道德教育方法(理解)
言教与身教;奖惩;榜样
3、新闻工作者道德修养方法(识记)
学习——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这里的“学”又包涵了两层意思,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因为学习是获得道德知识的道德修养方法。学习的形式很多,如攻读伦理书籍、听取他人传授、学习道德榜样、参观访问调查、反思社会生活等。另一方面,是要将学习作为提升自己职业道德水平的手段;
立志——记者通过学习,知道应该如何做才能成为一个合乎职业道德的人,他便会进而树立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的愿望,这就是立志。
愿望是行为的动力和开端。
躬行——记者要通过采访写作,以实现自己的道德目标。躬行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不但自己知道,而且他人也知道的情况下,即自己与他人共处、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按照道德规范做事;一是在他人不知而自己独知的情况下,即在自己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旧按照道德规范行事。
自省——自省即内省、反省,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及其所表现的道德认识、道德感情、道德意志的道德价值之自我检查。
第六章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目前新闻事业存在的道德问题,并归纳列举了种种现象。要求认识了解这些问题,并努力改善新闻及社会环境。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识记)
“失衡”与“错位”标示着思想观念出现了偏差,行为取向离开了本来的位置。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即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逆,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和效果错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不应该在新闻工作中出现的却出现了,采写活动中的价值标准出现混乱,行为方式缺乏规范,
中国新闻队伍中的新闻工作道德的失衡与错位,更有代表性、更具典型意义、危害也更为严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媒介因逐利而堕落;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同情心的普遍缺失;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
第一节、媒介因逐利而堕落
新闻媒介格调不高、品位低下主要表现(识记)
渲染淫秽色情;传播封建迷信;炒作以追逐“轰动”效应
第二节、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
1、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理解)
我们并不反对记者、编者利用自己的报刊发表意见和评论,但作为成熟的、诚实的记者和编者,应该遵循中外媒体认同的职业道德。如:发表议论要取公正客观、审慎负责的态度,不要专擅武断,不要带有偏见,不要哗众取宠,不要误导读者,不要靠“逆反”行为去推销自家报纸;不要用个人化、情绪化的言词去营造自家报刊的“风格”,更不要泼妇骂街。
2、当前媒体存在的问题(识记)
(1)题材媚俗,远离大众(2)语言粗俗,文风欠佳;(3)不负责任,信口开河(4)平庸轻浮、矫揉造作
第三节、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
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理解)
更为突出的是性别歧视与地域歧视。
新闻传媒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要加强社会性别意识的修养。要有意识地、不断地清除社会公众头脑中的封建道德残余意识,树立完整的男女平等观念。要把性别平等贯穿于新闻传播的全过程,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共处,平等发展。
中国的地域歧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城市歧视农村、本地歧视外地。这与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建设不无关系。现代传媒普遍以城市人口为主要接受对象,这是传媒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但是一些新闻传媒有意无意之间加深了传播地域歧视。
第四节、同情心的普遍缺失
同情心的普遍缺失(理解)
同情心,是发自内心的付出,来自伟大的悲悯。若社会里没有同情行为,尔虞我诈,人人自利,社会也不成社会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的人,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赞许,也会以不同的方式,获得他人的同情和帮助。富有同情心会使一个人感到精神上的充实和快乐,并用自己的行为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际环境。而作为富有引导舆论重任的新闻传媒,如果为了商业利益丧失起码的同情心,不仅会让社会风气日益败坏,而且对广大青少年的心智成长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第五节、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
1、“有偿新闻”(识记)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一种以金钱或实物做中介买卖新闻的现象。通过交换买卖双方捞取了实惠。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有偿新闻”的话,那么依据“有偿”的不同程度,可以看出“有偿新闻”有这样三种具体的表现形式:(1)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2)出卖版面。(3)转让报号。
2、概括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主要内容(理解)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有十条规定。
3、“贪图享乐追求安逸乃新闻工作者之大忌”(识记)
享乐本身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因而对享乐不存在或善或恶的道德评价问题。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把物质享乐置于理想信念和工作、事业、义务、责任之上不择手段地去加以追求,穷奢极欲、声色犬马,那就不仅是一种人生目的上的愚昧,而且是一种与时代不相容、为群众所不齿的颓废的人生观、没落的价值观和腐朽的世界观。
对于肩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任的新闻工作者,追求物质享受,贪图眼前利益,怕艰苦,怕困难,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责任淡漠,报道水准下降,甚至发展到不要党性、不顾人格乃至失职、渎职、犯罪的地步,其道德意义极为鲜明。
贪图享乐之风在新闻队伍中蔓延开来,形成恶习,会导致其意志涣散和个人品格的衰退,同时还会通过其个人行为和新闻媒介的传播渠道影响和侵蚀社会文明的健康肌体,败坏党风,污染社会风气。
4、我国新闻界恶性竞争主要表现(理解)
从当前中国新闻界竞争的实际情况来看,竞争较为明显地是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行的:在新闻信息资源的竞争中,为抢新闻不择手段,甚至置宣传纪律、社会公德于不顾,结果往往是有损自身形象且危害社会;在征订发行的竞争中,不是靠报纸的质量和有效的宣传来吸引读者,而是采取不正当的巨奖促订手段;在人才战略、经营领域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盲目追逐报道热点,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不健康大众文化的流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七章新闻传播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特点。并历史地分析了新闻自由观念、解释和说明了当代西方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要求在扩展知识领域的同时,能客观地认识新闻道德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传播法制及调整对象
1、新闻传播法体系特点(识记)
新闻传播法具有多样性。在实行制定法或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主要表现为法律、法案等各种法律文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习惯、判例等在新闻传播法中有重要地位。各国关于媒介的专门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着重于就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民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另一类是着重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律性文件,如出版法(报刊法)、广播法、电视法。这类法律性文件主要是调整国家的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介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有的由立法机构如议会制定,有的则由主管行政机关制定。各国新闻传播法还有一个重要渊源,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新闻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理解)
新闻传播法律有着独立的调整对象。它调整新闻媒体在创设、出版、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新闻法调整的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类:新闻媒体创设的条件、程序、活动原则;新闻作品内容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新闻媒体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与被报道者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党和政府及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受众的关系;新闻媒体与新闻媒体间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各国家机关的关系;新闻媒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关系。
3、新闻政策与新闻法律的区别(识记)
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是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工具,都是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新闻法制与新闻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新闻政策是新闻法制的灵魂,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起法的作用,弥补法的不足。社会主义新闻法制,是条文化、法律化的党的新闻政策,但党的新闻政策本身并不等于就是法。这主要表现在:制定的组织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宪法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精神
1、新闻自由的含义(理解)
第一个明确提出“自由”主张的,是英国资产阶级革覆盖卓越的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在英文中,言论出版自由为“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言论自由不仅仅指人们可以用嘴巴讲话、或在小范围内进行思想交流,还主要是指人们可以利用现有的物质条件,如出版印刷物来达到表达意见的目的。所以从言论自由也可衍生出新闻自由来。
新闻自由的内涵——不受任何阻碍地发表意见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此后我们也可用新闻自由代替)更初是作为自然法体系中的概念提出来的,即所谓的“天赋人权”。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的鼻祖约翰。洛克认为:自由权是天赋权利之一,自由权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除自然法以外,不受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约束。恩格斯在1844年作过一次比较准确完整的回答。他说:“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
现代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在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国家权力机关,都可以成为新闻权利义务的主体,他们与媒介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传播方式和内容的变化,已经由以前单一的权利概念演化为多种互为条件和结果的权利关系。新闻自由的概念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已显得笼统和抽象,有时不能清楚地说明问题。更好是用“新闻权利”或“新闻自由权利”来说明问题。
2、对新闻自由批判(理解)
19世纪中叶,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天赋人权”这一自然法理论才受到攻击,它被作为一种非经验的(不能实证的),从而是不科学的概念而遭抛弃。
如法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莱昂。狄骥就认为,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倡的“自然权利说”和分析法学派提出的自由主义理论、“天赋人权”的观点是主观主义的,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必须从法学中排除出去。因为所谓自由主义法学,在狄骥看来也只能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行为,是一种祈求、一种希望、一种幻想,而在科学上是不存在的观念。因为根据社会连带关系学说,根本没有孤立的个人存在,因此也就谈不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天赋的自由,这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由;另一种是公民的自由,这是人们作为国家成员而获得的。前者不过是遵从本能驱使的动物自由,后者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并接受义务才得到安全,才服从为得到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凯尔森并不主张与国家对抗的自由观念,他视这种自由是无政府的表现,因为在他看来,社会就意味着秩序,而秩序必然牵涉到种种限制,问题要看限制的来源是否合理。
3、新闻自由口号具有很大的宣传作用(理解)
在新闻自由口号盛行时期,人们接受了一种推断,即:公民新闻自由的主权高于任何君主、主教和统治者。这一思想具有的巨大的宣传作用,几乎使所有的人(包括新闻工作者)都为之折服。因为新闻自由思想突出了人的主体意识,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是人类思想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新闻自由口号是人类精神上的一面旗帜,激励着无数优秀工作者献身这项事业,赋予其职业神圣感,起到了一种被认为是“信仰体系”的作用。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中都规定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文字。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一事实,是否可以从这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就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业已取得的民主而言,这是一种成功的记录,是胜利的果实,是从斗争中取得,为法律所承认、所肯定的东西。
二是指一种理想而言,即正在争取而尚未取得的民主,它还没有表现为现实中已经实现的东西,而是想用将之放入国家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办法去实现它。这种宪法内容,确切地说是纲领性内容,或是一种政治宣言,起着强大的宣传作用。
在那些宣言或起草者们看来,宪法中的这些内容是在理论上应予遵从,而在事实上却是未必都能被遵守的规则。
第三节、西方当代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
1、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确定的新闻自由内容(识记)
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确定了以下四种:采访自由。新闻的产生必须根据事实,为了获得事实的真相,便需要进行采访,所以采访自由乃是新闻自由的第一个条件;传递自由。新闻记者要传递新闻离不开通讯,如传真、电话、电报等有线和无线通讯手段。必须保障传递新闻的自由;发表自由。也可称之为刊播自由。新闻自由刊播是新闻自由的主体,以任何非法手段妨碍发表或播放自由,也就是妨碍新闻自由;阅读及收听自由。所谓出版与言论自由,并非只限于自己讲、自己听、自己读,同时还要保障别人可以自由阅读与收听。
2、爱莫生等新闻法学家认为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理解)
认为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有三个:第一,寻求真理的手段;第二,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第三,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
3、表达自由的“自我统治”理论所涉及的问题(理解)
“自我统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问题:①民主体制中表现的作用。②社会稳定论。③保障信息流通。④权力监督论
第八章中国新闻法制历史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回顾概括了中国新闻法制历史,并对清末报律、民国时期的新闻法状况作了重点论述。要求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客观地认识相关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清末的新闻法
1、清末报律(识记)
清末的新闻法律主要是规范报刊等印刷出版物的活动,所以又被称为“报律”。清末的报律主要指先后颁布的这样几项法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大清报律》(1908),以及1911年的《钦定报律》等项专门性法规。其中1911年2月颁布的“钦定报律”名称并没有统一、固定,各报刊有时还用“修正报律”、“修订报律”等。
2、清末各报律立法条款的变化及特点(识记)
(1)清末报律关于公民办报条款呈宽松趋势
(2)报纸发印前须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3)增加了新闻从业者及媒介的义务条款,如不得损人名誉、涉及阴私、有错误须更正等,使报律在内容上更趋完整
(4)惩处条款刑罚的量刑程度不断减轻,民事化色彩渐浓
3、清末报律在实施方面的特点(理解)
在实践中,清政府还是竭力想用新闻法来统辖报业秩序的。(1)清末报律从总体上说还是被接受认可;(2)对因报道内容违法者尚能依报律惩处,且处罚渐趋轻缓
4、清末新闻法的作用(理解)
清末报律还是起到了进步的作用。(1)促进了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2)是近代中国对新闻媒介及从业人员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开端。
第二节、民国时期新闻法
1、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识记)
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了诸多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规定,但主要的是1930年12月16日《出版法》;1937年《修正出版法》及《新闻记者法》。国民党内政部1931年公布的《出版法施行细则》
2、国民党政府新闻法制特点(理解)
(1)压制进步言论,检查令迭出;(2)多元的报业结构已经形成,迫使其新闻政策有所转变。
第三节、新中国的新闻法制
中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特点(理解)
中国是单一的成文法国家。就法的创制形式而言,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并不是同等的,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是不相同的。我们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切入来考察中国新闻传播法,中国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上在全国有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以上在一定区域内有效)、中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此外,近年来国家也颁布了若干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介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中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刑事违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新闻传播活动与刑事违法问题,并从新闻工作者与职务犯罪、新闻工作者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新闻活动与刑事诽谤罪等角度进行了探讨。要求全面了解并掌握这些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从业者的职务犯罪
1、新闻从业者的职务犯罪(识记)
(1)受贿行贿——新闻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是新闻队伍中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以权谋私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收受贿赂罪。
(2)非法出版——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法出版罪,主要是指非法印刷、出售报纸或新闻期刊等出版物,从中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既可能是报社及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是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广义的非法出版包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
(3)敲诈勒索。
2、在报刊出版中,主要的非法出版行为(识记)
在报刊出版中,主要非法出版行为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转让刊号和出版权;伪造、假冒出版;非法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第二节、第三节维护国家安全
1、煽动的特点(识记)
煽动是指通过口述(讲演)、文字或借助于传播工具表达一些信息内容。这些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在内容观点上具有非理性、情绪化、蛊惑性的特点,并有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造谣诽谤的倾向。它在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的同时,还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不是“空发议论”,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所以煽动虽然也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但却是反常的、病态的、邪恶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是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完全违背的。煽动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活动,必然会发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必须加以禁止,对违者依法予以制裁。所以煽动行为犯罪与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的原则并不相悖。
2、我国《刑法》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理解)
中国现行《刑法》有四项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3、我国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特点(识记)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规定》的第二章建立了具体的保密制度。第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4、我国《刑法》规定的违反保密法的犯罪(理解)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第四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新闻媒介禁止传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容(识记)
新闻传播活动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是众所公认的。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控制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这主要靠新闻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予以规范和调节。新闻媒介也可能传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容,这就需要以法律进行限制,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1)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禁止宣扬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
禁止在媒介上传播的有害社会的内容,除了淫秽、色情外,还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
第五节、刑事诽谤
1、诽谤及诽谤行为(识记)
“诽”和“谤”都是说假话伤人的意思。“诽,谤也。”“诽之言非也,言非其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
诽谤行为指有人受某些思想支配而表现为无中生有地说人坏话、毁人名誉的外在活动或做法。
2、根据我国《刑法》,新闻诽谤罪成立的要件(理解)
在中国,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法理上,以新闻手段实施诽谤罪行为有这样三个特征:客观上制作发表了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贬损他人人格的新闻;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就是不但明知新闻事实虚假或有贬损他人人格内容足以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而且具有通过新闻传播行为来达到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这两个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不适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犯罪。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概括归纳了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民事侵权成立要件,着重探讨了新闻传播与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并就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说明。要求全面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识记)
中国许多学者认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都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
2、在新闻侵权中,行为人过错主要包括方面(识记)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心理状态。过错要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并通过外部行为体现出来,但过错并不是行为本身。
依行为人心理状态的不同,可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另外还可进行过失的推定。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理解)
违法是指客观的行为或结果,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要看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就新闻侵权而言,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当然违法行为只是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身并不当然带来责任,还要和过错等要件相结合才能更终确定责任。
由于行为的违法性可能带来损害结果,而损害结果也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一般认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三个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4、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理解)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只要有行为就必然要造成损害,如名誉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则必须不会产生损害结果,如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1、侵害名誉权的对象(理解)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两者都有可能成为新闻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都有权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提起权利主张。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死者。
2、在民事侵权中,新闻诽谤的特点(识记)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陈述事实的主要方式是语言、文字。图像,包括静态的照片和动态的录像,也可以表现事实,多数情况下图像表现事实要有语言、文字的配合,而纯粹的图像当然也可以表现事实。判断图像性新闻的真实性,主要不是看图像本身是否真实而是应当看图像所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实。如果图像是真的,但是它所表示的意思却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这样的图像新闻仍然是虚假的。
陈述是否虚假应该以多数人对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在于陈述人是否真的要表达有关意思。
第二。构成诽谤的言论必须在陈述事实方面有虚假的内容,所谓虚假,就是同实际情况不相符。事实是正确审判的基础。证据是记录了过去的事实所留存的真实信息、从而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事实。在法律上,只有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才能确认为真实的事实。而在诉讼案件中,不同的诉讼参加人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责任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和自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没有责任自证无罪。在民事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这就是所谓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3、侮辱(识记)
依照中国法律,侮辱是另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这里的书面,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侮辱和诽谤的侵害客体是不同的。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
4、侵害名誉权排除的抗辩理由(理解)
全面抗辩更有力的理由就是“真实”——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公正评论”——评论就是对于某一特定事实所发表的意见。任何事物,一旦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必定要受到公众的评论。评论的对象,可以是人,即所谓“公众人物”,也可以是事,包括各种与公共利益相关因而受到公众关注的事项;也可以是物,包括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后者如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新闻报道的“特许权”——新闻报道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道官方文书和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特许权利,一般限于有限特许权。也是可靠的免责理由。局部抗辩理由有:业已更正;消息源具有相当权威度,原告名誉原本不佳,原告也有错等。
5、“公正评论”含义(理解)
(1)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事实是评论的基础,如果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自然不会得出客观结果、公正的推论。(2)评论者主观上应出于诚意,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正确)。评论意见是评论者在态度庄重、立场公正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并非出于偏袒、讽刺和嘲弄。(3)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4)可识别为评论(意见和事实分开)。
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西方媒介法理论认为,“公正评论”的抗辩理由体现了在舆论和公民名誉之间,应对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涉及评论作品的诽谤诉讼,一般都可以适用“公正评论”抗辩。
6、我国“特许权”的特点(理解)
1998年《解释》明确规定了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行为的“特许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报道的依据是国家机关的文书和行为,必须是该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是予以公开的,
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1、、隐私及隐私权概念(识记)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更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2、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理解)
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
首先,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客体不同。
第二,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范围不同。
第三,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第五,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的事实和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
3、、侵害隐私权的方式(识记)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4)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5)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主要有:(1)侵入住宅;(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4、侵害隐私权排除的抗辩理由(识记)
(1)公共利益——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2)当事人同意——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3)使不可辨认——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第四节、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1、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理解)
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作者、表达者;新闻单位;重述者;新闻源;内参;印刷者;发行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识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应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主要方式:(1)更正与答辩(2)精神抚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
第十一章广告传播法规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广本章阐述了广告传播相关法规,包括广告的一般准则和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并就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分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要求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并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作出准确的、正确的判断。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广告的一般准则
1、广告的一般准则(识记)
(1)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广告可以使用一般的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更高级、更佳等用语描述商品和服务。(3)不得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5)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6)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7)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的广告;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禁止发布移民广告。
2、《广告法》关于广告发布形式的规定(理解)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和数量;(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5)广告不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第二节、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1、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限制性规定(识记)
为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科学、准确,《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4)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5)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理解)
(1)严禁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研究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内容。(2)严禁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
认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可依据《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药品广告内容的忠告性语言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3、关于烟草广告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识记)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含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现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经批准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给烟民乃至全社会公民以善良的忠告。烟草广告的忠告语不同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语本身就是烟草广告的必备内容,不得缺少。其次,忠告语必须与该广告内容同时告诉给广告受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不标明忠告语或者不按规定标明忠告语的,属于违法烟草广告。
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准则(理解)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节、新闻、广告必须严格区分
严格区分新闻、广告(识记)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据此,所有新闻媒介发布的所有广告,都应当标明”广告“、”广告专版“、”广告专页“、”广告专栏“”广告节目“等字样。有的新闻媒介使用”企业之窗“、”为您服务“、”榜上有名“、”电视商场“、”经济信息“等标志来刊登广告,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因为这些用语并不能起到广告标志的作用。(1)禁止报纸形式广告(2)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3)制止以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
第四节、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1、虚假广告(识记)
虚假广告,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等)是否属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2、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识记)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承担的行政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和罚款三种形式。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的行政责任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有虚假广告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第十二章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阐述了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政府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定;政府对广播、电视业的管理规定以及对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管理规定。要求全面了解并掌握了这些内容并自觉遵守。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1、关于重要政务新闻及其发布规定(理解)
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和国家发布新闻的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主要是指:(1)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新闻;(4)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5)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6)重要人事任免;(7)领导人去世等。
2、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理解)
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作品是指:描写、记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据此,新闻报道和其他新闻作品当然包括在内。发表和出版涉及健在的领导人的作品,包括报道领导人的活动、发表他的谈话,都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3、证券信息和新闻传播原则、规则(识记)
证券信息和新闻的传播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大信息和文件限时公布制度;临时发生的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要文件审查验证制度;内幕信息不得提前泄露(2)证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禁止不实、虚假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片面诱导,特别是在证券新闻包括评论中体现的不同观点应当保持平衡(3)刊播证券信息的指定披露报刊制度(4)传媒投资咨询文章作者资格审查制度(5)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非法牟利的制裁
4、汛情、疫情、震情、核事故(理解)
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防汛信息,而消息来源必须由政府防汛部门提供;新闻媒介应当根据政府卫生部门公布的疫情进行报道,政府卫生部门也应切实履行法定的公开信息的义务;新闻媒介如果得到民间与地震有关的异常情况反映时,首先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及地震部门联系,而不应抢先报道。在地震发生后,应当从政府及地震部门取得可靠信息进行震情和灾情的报道。对有关地震的谣言,应与地震部门配合积极辟谣;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授权单位一般就是指新华社。
5、气象预报(理解)
在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中,新闻媒介主要承担两项义务:一是准确及时传播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二是不擅自发布重要气象新闻。
在传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一是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二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政府机构、军事机构和新闻单位等可以享有无偿使用天气预报的权利,其他机构部门单位使用特别是带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应征得气象台站同意并酌情支付费用。
第二节、报纸、期刊管理规定
1、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识记)
审批制是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
实行审查批准制,有利于保证报刊遵循《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规划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控制,使新闻事业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多专业、多层次、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要的报刊体系,保证和不断提高新闻传播和新闻宣传的质量。
2、我国申请创办报刊及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理解)
创办报刊的条件,即谁有创办报刊的资格。中国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指导思想的条件。二是组织条件。三是物质条件,包括资金、办公场所和印刷手段等
3、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理解)
(1)在报刊内容方面,主办单位必须领导、监督所办的报刊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计划和重要稿件(包括评论、报道等)的发表,要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主办单位决定报刊的发行或不发行;报刊如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主办单位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在经济责任方面,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
(3)在人事制度方面,主办单位审核报刊社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报刊社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主办单位与所办报刊还应该具备两个“一致”: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一致;主办单位的所在地与所办报刊所在地一致,即两者应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行政区域。
4、管理部门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理解)
(1)对报刊方向宗旨的管理
要求合法出版的报刊必须遵循依法登记的既定办报(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展开工作。审读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了解报刊内容,掌握动态,对报刊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年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进行阶段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
(2)对依照法定程序出版的管理
报刊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3)对报刊质量的管理
报刊质量包括政治质量、信息质量、文化质量和编校印装质量等。
(4)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的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
第三节、广播、电视
1、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识记)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广播电台是当地人民委员会(政府)的直属机构,受当地政府和广播事业局的双重领导,编制、财务、计划和一般行政业务受当地政府领导,广播业务、技术和规划受广播事业局领导。省辖市广播电台的业务,由广播事业局通过省电台领导,省电台还承担了管理当地广播事业的职责。(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多种领导功能。广电管理部门所领导的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企业经营。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理解)
《条例》规定中国广播电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节目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作品一样,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特点,从节目制作、播放的程序方面作出规范。
(1)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2)播放、传送广电节目的审批(3)节目审查(4)转播规定(5)禁播规定(6)限制播放规定:一是对播放境外节目的时间与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的限制,各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二是对广告播出时间的限制,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三是对教育电视台节目的限制,应当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7)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审批管理: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中央级电台、电视台须报广电总局审批,省级台须报省级广电厅(局)审批、广电总局备案,地、县级台须报地级广电局审批、省级广电厅(局)备案。开设这类直播节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第四节、互联网新闻传播
1、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理解)
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登载新闻实行审批制。审批部门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新闻办公室。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新闻,限于转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转发新闻,应当同上述新闻单位签订协议。
综合性网站从事登载新闻,应当具备这样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2)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3)有具有相当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4)已经同合格的新闻单位签订了协议。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新闻伦理与法规》考试大纲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为了使本大纲的规定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及考试命题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现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一、关于考核目标的说明
为使考核内容具体化和考核要求标准化,本大纲在列出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对各章规定了考核目标,包括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明确考核目标,能够使自学应考者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和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统学习教材;使社会助学者能够更全面、更有针对性地分层进行辅导;使考试命题能够更加明确命题范围,更加准确地安排试题的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度。
本大纲的考核目标,按识记、领会和应用三个层次规定所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其中,应用层次还可分为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两个子层次。各能力层次的涵义是:
识记:能了解有关的名词、概念和知识的涵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掌握有关原理、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应用:在领会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其中,简单应用是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能用所学的一两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简单的问题;综合应用是指在简单应用的基础上,能用所学的多个知识点,综合分析和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
二、关于自学教材
新闻伦理与法规课程自学考试由北京市统一命题,指定使用的教材是《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陈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著,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5年出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认真阅读与钻研大纲与教材。自学应考者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核目标,认真学习《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教材,全面系统地掌握教材所阐述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本课程有较严密的逻辑体系,涉及内容较多,知识范围较广泛,各章分别阐明不同的问题,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自学应考者应深人学习各章的内容,掌握基本原理,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内涵。同时,要注意各章之间的相互关联,掌握新闻道德法律的学科体系。
2.系统学习和重点深入相结合。自学应考者应在全面系统学习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的学习,掌握重要原理和概念,以便更好地把握本课程的全部内容。应注意的是,切忌在没有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的情况下,单纯孤立地去抓重点,背词句,甚至猜题模拟题,那样是不可能有好的学习效果的。
3.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新闻道德与法规作为一门专业理论科学,是社会实践的总结与概括,同时又对社会实践有指导意义。学习本课程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把课程内容学习同新闻传播实践结合起来,特别要重视联系现阶段新闻实践活动中存在的新问题、新动向来深入研究、加深理解,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自学者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学时间。
四、对社会助学者的要求
1.社会助学者应明确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要求,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把握指定教材的基本内容,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防止自学中的各种偏向,体现社会助学的正确导向。
2.要正确处理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同应用能力的关系,努力引导自学应考者将基础理论知识转化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要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本课程的理论性强,内容广泛;自学考试命题的题型多样、覆盖面广。社会助学者应根据这门课程和考试命题的特点,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掌握全部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在全面辅导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把重点辅导和兼顾一般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要求
1.本课程的命题考试,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不要任意扩大或缩小考试范围,提高或降低考核要求。考试命题要覆盖本大纲的第一章到第十二章的内容,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2.试卷对能力层次的要求应结构合理。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20%,领会35%,简单应用25%,综合应用20%。,
3.要合理安排试卷的难度结构。试题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等。每份试卷中,四种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以2:3:3:2为宜。试题的难易度与能力层次不同,在各个能力层次中,都可有难易度不同的试题。
4.本课程考试试卷的题型,一般有:名词解释、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应用论述题等。各种题型的具体样式可参见本大纲附录。
5.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题量应以中等水平的自学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答完全部试题为度。
题型举例:
一、名词解释:
1、新闻自由
2、名誉权
二、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将其标号写在题后括号内)
1、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道德应该是()
A.新闻行为的效用性
B.新闻行为对于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C.新闻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
D.新闻行为对于他人目的的效用性
2、对新闻行为本身与新闻行为者品德评价,()
A.只应该看效果,否则就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事是行为,心是动机
B.只应该看动机。否则就会出现评价错误:将好心办坏事的人误认为是坏人
C.对新闻行为本身的评价只应该看效果,对新闻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只应该看动机。
D.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三、多项选择题(在备选题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答案,将其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管理部门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A.对报刊方向宗旨的管理
B.对依照法定程序出版的管理
C.对报刊质量的管理
D.对从业者的监督管理
E.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2、影响新闻道德品德的外部因素包括()
A.财富分配
B.家庭环境
C.工资水平
D.政治环境
E.道德优良
四、简答题:
1、你是否同意:“良心使人遵守道德,每位记者皆有良心”观点,简要说明理由;同意者再请回答为什么还会有新闻从业者不遵守道德呢?
2、证券信息和新闻的传播原则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良心和名誉都是使人遵守道德的极其巨大的力量,为什么先哲们都盛赞良心却很少盛赞名誉?
2、论述公正概念及道德境界,并说明新闻传播活动中“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实践运用。
六、应用论述题:
1、记者卡特曾拍摄过一张名为《饥饿的苏丹》的照片,照片上是一个苏丹女童即将饿毙跪倒在地,而兀鹰正在女孩后方不远处虎视眈眈,等候猎食女孩的画面。这张震撼世人的照片,赢得1994年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但她引来诸多批判与谴责。当人们纷纷打听小女孩的下落时,遗憾的是,卡特说他也不知道。他说他以新闻专业者的角色,按下快门,然后赶走兀鹰,看着小女孩离去。虽然他获颁一生更高的荣誉,但他受到了不少来自全球各地看过这张照片的人的谴责。请对卡特的新闻传播活动行为进行道德评价。
2、某电视台策划发布某品牌口服液药品广告,节目以访谈的形式、以义诊为名;并利用市内各大医院的名医和患者对其药品的疗效作证明;夸大药品的疗效,把口服液吹嘘成包治百病的仙丹;不科学地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核查,发现当地有线电视台上述内容作为访谈系列节目刊播,节目分13节,总长度达到40分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访谈系列广告”的录像带和广告合同后,随即按程序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向有关执法部门发难:发布的是新闻专题,不是广告,不能立案。还有人指责工商局管理越界。请对此案进行剖析评述。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阐述了新闻道德的涵义、新闻道德的社会作用;并就道德的本质问题是优良道德的制定,以及有关“应该”的概念和认识等问题作较为详细的论述。本章的学习过程中要求理解掌握涉及的基本概念,并能运用概念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分析。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道德的涵义
1、新闻道德概念(识记)
新闻道德就是指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新闻道德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习性和意向之中,又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规范性调节体系。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新闻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形态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新闻报道行为特殊的规范意义。
2、新闻传播活动中不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理解)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那么这些行为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具体来说,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亦即主要是出于一定的道德动机并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的行为。
新闻传播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报道者在采写、编辑、刊播新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意义是极为鲜明的。新闻传播行为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性质,能够对其进行道德善恶的评价,因此既是新闻工作行为——新闻传播行为,又是道德行为。
3、新闻传播行为道德意义发生及作用机制的条件(理解)
首先,报道者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主动采取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其报道行为道德与否,皆必须以报道者(行为发出者)对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要求、是否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认识为前提。其次,报道者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抉择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外力——比如行政命令、环境所逼、强力迫使等——强迫做出或在失去自主力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内在道德动机时,偶然的、非主观的、属工作失误性质的行为,这些报道行为大都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
新闻道德这种内化的规范,从本质上看,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有可能发生作用。
4、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道德,为什么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识记)
首先,这是由新闻工作者诉诸舆论而参与国家治理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承担的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神圣使命所决定的。
第三,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具有的公众道德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所决定的。
第四,这是由新闻媒介在社会中巨大的影响力决定的。
第二节、新闻道德的社会作用
1、新闻道德社会作用有哪些(理解)
第一,新闻道德对社会道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第二,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
第三,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起指向作用。
第四,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
2、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识记)
新闻道德是调节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行为准则的总和。这种调节职能,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来指导和纠正人们在新闻活动中的新闻工作行为,协调各方面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各种媒介之间的竞争问题,文化娱乐与宣传教育的问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问题等。所有这些出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矛盾关系,除了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事业内部制定的新闻纪律来约束处理外,相当一部分还必须依靠社会道德尤其是新闻工作道德来加以调节和解决。与新闻法规和新闻纪律是通过“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质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道德是以新闻报道行为“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新闻报道行为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新闻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实现的,尤为注重唤起新闻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历史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新闻工作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3、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理解)
所谓自我调节,是指新闻道德不仅能够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作用,而且能够反过来影响新闻工作者自己,以此提高新闻工作者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和水平。在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常常会遇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各方面的矛盾冲突的困扰,也经常会面临工作上的难与易、环境上的顺与逆、生活上的苦与乐、待遇上的高与低等现实问题。每当此时,一些人就往往容易产生心理错位,造成心态上的种种不平衡,甚至会陷入思想上的苦闷、彷徨和空虚,难以排遣内心的矛盾,感受不到新闻工作的甘甜和乐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制性的措施都不可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只有通过进行新闻工作道德的教育和反省,才能帮助自己冷静地、客观地分析眼前的各种利益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现实矛盾和问题,确立崇高的道德责任感,纠正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的各种思想和行为。
第三节、优良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
1、“应该”的含义(识记)
“应该”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前者是行为的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后者则是行为的符合个人目的的属性。道德目的是普遍的、任何社会都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的,而个人目的却是千差万别的。这样,道德应该便具有可普遍化性,成为每个人的应该。与此相反,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它往往只是A的应该,而不是B的应该。
从本质上看,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更根本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怎样或“应当”如何去做的问题。如各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中都会列举:新闻工作者应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新闻工作者应遵守法纪,尊重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不应进行“有偿新闻”交易等等。所以说“应该”概念是新闻道德研究中的一个更基本和更重要的概念。
2、什么是“内在善”和“手段善”(识记)
“内在善”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言论自由能产生很多善的结果,能够发现真理,明辩明非实现人的权利等等。反之,所谓“手段善”也可以称之为“外在善,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信息公开的结果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信息公开是可欲的,是一种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信息公开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善。
3、如何正确理解舆论监督中要“与人为善”(应用)
与人为善,是我们党的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舆论监督应当与人为善,这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新闻工作者掌握着媒介权力,左右了社会舆论的形成,在进行报道时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批评报道,必须是出于公心,以督促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改进工作为目的,帮助问题向积极的方面转化,切忌利用舆论监督来制造矛盾、发泄私愤。可见,对“舆论监督应该与人为善”原则的正确理解是:这里的“善”指的是手段善。亦即是要以批评的方式教育人,以改正错误、解决问题、做好工作为目的批评报道,而不是去追求“内在善”。如果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就会出现怕得罪人、态度暧昧、文过饰非、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非但谈不上与人为善,简直就是帮人做恶,为虎作伥了。
4、、“必要恶”概念(识记)
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可以称之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
5、举例分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必要恶”行为(应用)
必要恶与纯粹恶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其为恶而言却完全一样,都是指某种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必要的恶是通过压抑价值较小的欲望而实现价值较大的欲望,纯粹的恶是纯粹压抑欲望或为实现价值较小的欲望而丧失价值较大的欲望。
6、善与恶的定义(理解)
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任何欲望的压抑和损害都是恶。某些欲望及其满足是恶,不能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而某些欲望的压抑、损害,如自我牺牲是善,也不能否定恶是欲望的压抑、损害之定义。
7、正当及道德善(识记)
善恶属于价值范畴,是价值的分类,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同义语。正当(Right)与不正当(Wrong)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价值的分类,是正道德价值与负道德价值的同义语。正当不正当或道德善恶,从属于善恶。
第四节、对应该的认识
1、应该——效用性概念(识记)
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善或善性,便是所谓的“应该”。反之,恶行为的恶或恶性,则是行为所具有的不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的不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恶性,便是所谓的“不应陔”。
但应该和不应该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它们只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
2、新闻传播中“应该”是行为对目的的效用性(应用)
应该是否仅仅是行为的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善存在的领域可以分为两类:意识、目的领域的善与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仅仅是善而无所谓应该。
因此,只有行为的善才是所谓应该。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
3、应该的类型——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识记)
所谓道德应该与道德不应该,也就是正当与不正当,也即是道德善恶,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为道德应该,即为正当,即为道德善;相违者即为道德不应该,即为不正当,即为道德恶。
非道德应该也是行为的效用性,它与道德应该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前者是行为对于非道德目的——如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道德应该具有“可普遍化性”,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
4、新闻记者的“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行为(应用)
“应该”是道德的更重要属性,却不是其特有属性,因为许多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并非道德。
道德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对于社会具有利害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那么具有利害社会效用的行为,具体说来,是否仅为利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包括利害他人和利害自己的行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社会也就是人群、集体、两个人以上的共同体,也就是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体。因此,自己和他人便是构成社会的两个部分,因而有利或有害自己和他人,也就间接地有利或有害社会。所以,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实际上可分为三种:一是利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利害他人的行为,三是利害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前一种具有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后二种则具有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
第二章新闻道德的起源与发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回顾了新闻道德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并着重分析了近代新闻道德规范发展及其主要内容。学习本章要注意把握新闻道德发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并对新闻道德发展的重点时期及内容进行理解和记识。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人类早期信息传播活动道德规范
1、人类早期有关信息传播活动的道德规范(理解)
他们从生活的体验出发,确信失真的信息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误传和虚报就是“坏的”和“有害的”,而在原始人的意识里,“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意味着是邪恶的、不应当的。因此,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信息传播活动中,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为要求和人们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即在信息传播活动中,人们根据共同利益和实际的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选择和评价,而这种选择与评价通常都是以是否对社会群体的“有利”和“有害”为基本标准。(识记)
2、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的原则是什么?
先秦诸子特别重视并极为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诚”、“信”、“实”、“公”的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所谓“诚”,就是要求宣传者要诚实,不能说假话:“信”,即在宣传中要给人提供使人笃信的观念,做到以“信”为本,使“信诚相通”,所谓“民无信不立”、“诚之信也”、“信之诚也”,都是这个意思:“实”,就是注重事实,说话要有根据,坚决杜绝空话、大话,所谓“举实”,就是要用事实说话,不能人云亦云、信口开河:“公”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客观”、“公正”。
第二节、近代新闻道德规范发展
1、中国近代报人对新闻道德的认识(识记)
记者的“品性”更为重要;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公正、全面;报纸文风要“直抒胸臆”、通俗易懂。
2、中国近代著名的新闻工作者对记者的“品性”重要性的认识(理解)
中国近代著名的报刊政论家王韬在《论日报渐行于中土》一文中对记者品性的论述极为详尽:“顾秉笔之人,不可不慎加遴选。其间或非通才,未免识小而遗大,然犹其细焉者也;至其挟私讦人,自快其忿,则品其计下矣,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郑观应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对报人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执笔者尤须毫无私曲,暗托者则婉谢之,纳贿者则峻拒之,胸中不染一尘,惟澄观天下之得失是非,自抒伟论。倘有徇私受贿,颠倒是非,逞坚白异同之辩,乱斯民之视听者,则援例告官惩治。”太平天国干王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有关办报的设想与主张。他建议开办报馆,“兴各省新闻官”,而任用新闻官的基本条件就必须是“性品诚实不阿者”。梁启超在论述记者的品格时提到,记者要诚心报国,不计私利。
3、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新闻道德思想。(识记)
马克思以其办报实践为基础,发表了许多关于新闻工作的言论,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马克思认为,敢于宣传真理、坚持真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毫不动摇、绝不屈服,这是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更起码的职业品质。马克思对那些在政治上见风使舵、在宣传上左右逢源的报刊厌恶透顶,他认为这样的报刊“既没有自己的理性,又没有自己的观点,也没有自己的良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办报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是新闻道德规范的核心。马克思指出,人民的报刊和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应当“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
第三节、西方自由主义新闻道德观
从19世纪上半叶起,倡导促进道德、提高道德的新闻自律观念开始萌芽。美国报人及组织采取的行动。(识记)
1841年,美国报人霍拉斯。格卫利(Horace Greeley)创办《纽约论坛报》(The New York Tribune),并在该报的创刊词中宣称:它将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促进他们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权舆。它将摒弃许多著名便士报上的不道德的、下流的警察局新闻、广告和一些其他材料,尽心尽力地把报纸办成赢得善良的、有教养的人们嘉许的、受欢迎的家庭常客。
1922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通过《新闻准则》(Canons Journalism,有的书中译为《报业信条》、《新闻界信条》),其主要内容涵盖7点,即:责任(Responsibility),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独立性(Independence),真诚、真实、准确(Sincerity,Truthfulness,Accuracy),公正不偏(Impartiality),公平从事(Fair play),庄重(Decency)。
第四节、新中国新闻道德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界的伦理建设发展(理解)
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界以维护新闻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以反对有偿新闻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新闻传媒伦理建设呈现一个全新发展的态势。
第三章新闻传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则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阐述了新闻传播应遵循的的善恶总道德原则;诚实、中庸道德规则,以及新闻事业担负着伸张社会正义的责任等等。要求在理解掌握原理的同时,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运用。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道德总原则——善恶六原则
1、道德总原则(理解)
“利他与利己”或“有利于人类的行为”是善的定义,是一切具有正道德价值的行为之总和,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总原则。
2、道德行为的分类(理解)
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可分为以下16种,按其对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符合还是违背的效用,可以分为如下四大具体种类:
第一类:纯粹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为他利己四种。第二类:纯粹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目的害他四种(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损己以害从、完全害人)和目的害己四种(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完全害己、害人害己)。第三类: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害己以利己与害他以利他两种。第四类:己、他外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两种。
3、善恶境界(理解)
我们通过以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为尺度,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之中,一方面推导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另一方面则推导出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大恶原则。这六大原则可以排列成以下顺序:无私利他(更高的善、至善);为己利他(更重要的善、基本善);单纯利己(更低的善);纯粹害己(更低的恶);损人利己(更重要的恶、基本恶);纯粹害他(更高的恶、至恶)。
4、以善恶境界概念分析相关新闻行为(应用)
某电视台在一个名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中,搞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记者竟“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而盗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几乎悉数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抓捕。
媒介的行为是利己害他、损人利己,是恶。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更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是更重要的恶。
第二节、公正:社会治理的更重要道德原则
1、公正的概念(识记)
公正是等利(害)交换。具有两种相反含义: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有利社会和他人,无疑是道德的、善的。而等害交换却属于复仇、报复、目的害人的行为境界,它是否合乎道德?答案是肯定的,等害交换不仅合乎道德,而且还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就是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等害交换能够使人们避免相互损害,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目的,是道德的、善的。
2、公正的道德境界(识记)
就道德境界来说,公正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然而,就道德的社会效用即就道德对其目的的效用来说,公正却远远重于仁爱和宽恕,也重于其他一切道德。公正是更重要的道德,是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就保障社会合作的效用来说,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公正)远远重要于无偿给予(仁爱和宽恕),远远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
3、新闻传播活动中关于“公正是等利(害)交换”。
3、“追求公正——媒介的道德指向”。(识记并应用)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维护根本的社会公正一方面是记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追求社会的公正,追求正义感也是新闻从业者的道德指向。
第三节、采访报道中的人道主义空间
1、人道主义概念(理解)
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更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应是当今世界上更高的人道主义。
2、报道悲剧事件尤其需要记者具有“同情心”(理解并应用)
人是有国界的,可灾难的伤害和疼痛的感受没有国界。真正的人文关怀和人道精神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发生在哪里的灾难,我们都要深切地诅咒造恶者,深切地哀悼死难者,都要在同情死难者家属的同时,尊重他们的情绪。
第四节、传播信息道德规则——诚实
1、诚实的概念(识记)
诚实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欺骗则是动机在于传达假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却让别人信其为假、自己以为假却让别人信以为真的行为。当然,这个定义并未完全否定前面的一般定义。因为语言毕竟是诚实和欺骗所传达的信息的主要形式。所以,诚实,主要也就是说真话,是传达真话的行为;欺骗,主要也就是说假话,是传达假话的行为。
2、诚实的分类(理解)
诚实可以分为诚与信。准确地说,诚和信是以真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诚实的两大类型:诚、真诚是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心口一致”;信、守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一致”。相反,撒谎和失信则是以假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欺骗的两大类型:撒谎是传达与自己思想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心口不一”;失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不一”。
3、诚实的道德价值。(识记)
一切诚实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诚实本性来说,都有利他人,有利自己,更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道德的、善的、应该的。相反,一切欺骗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欺骗本性来说,都有害于他人,也有害于自己,更有害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不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切欺骗对社会、他人和自我的损害的大小、恶的大小与其善意成反比而与其恶意成正比:欺骗的善意越大,对被欺骗者的利益便越大,他便越可得到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小,它的恶便越小;欺骗的恶意越大,对被骗者的损害便越大,他便越不可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大,它的恶便越大。
4、诚实和欺骗是基本的道德规则而不是道德原则。(识记)
诚实和欺骗的道德价值表明:诚实是应当的,欺骗是不应当的。那么,人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诚实而不应当欺骗?在正常情况下,即在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不发生冲突时,才应该诚实而不应该欺骗;而在非常情况下,即在诚实与其他更大的善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则不应该诚实而应该欺骗以保全其他更大的善。
应该注意的是:诚实和欺骗并非道德原则,而是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两善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善恶原则的基本道德规则。也就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善恶原则、仁爱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切道德原则。因此,在每个人的品德结构中,诚实和欺骗都是被支配的、被决定的、从属的、次要的因素,而善良、恶毒、仁爱、公平等等则是支配的、决定的、主要的、主宰的因素。
一个仁爱而虚伪的人的品德境界,高于一个恶毒而诚实的人的品德境界,甚至一个伪善者也高于一个诚实的恶人。因为伪善者还知羞耻,而诚实的恶人则厚颜无耻,厚颜无耻无疑是品德的更低境界。
如果人们虽然更加诚实但却更少仁爱、无私、善良、公平,虽然更少欺骗但却更多自私、损人、不公、无耻,那么国民的品德不是上升而是下降了。这里存在的认识的错误就在于夸大诚实美德的基本性、重要性,以致以其为品德的决定性因素。
第五节、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
1、中庸的概念(理解)
中庸是一种品德,是一种伦理行为,是人的伦理行为之“中”。中庸究竟是一种什么伦理行为之“中”?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人的一切伦理行为,说到底,无非两类三种:一类是不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不及”;另一类是遵守道德的行为:过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过”;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中庸”。
2、中庸的道德价值。(识记)
“不及”——不遵守道德是恶,这很明确。但为什么只有“中庸”——适当遵守道德才是善,而“过”——过于遵守道德却又是恶呢?过于遵守道德岂不是更加道德、更加善吗?非也。因为物极必反。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质的稳定不变的量变范围。事物如在这个范围内变化,便不会改变事物的质;如超出这个范围,便会改变事物的质,使事物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另一事物。道德的遵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遵守某种道德,也是在一定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善的;超过这个范围,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恶的、不道德的。
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是一种中庸,过度则为鲁莽,不及则为怯懦:“怯懦的、鲁莽的和勇敢的三者都与同一对象相关,但品质却各不相同。有的是过度的,有的是不及的,有的则恰得中间。”
3、“中庸”之道在隐性采访中运用。(应用)
一个人遵守某道德是否中庸、适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时因事而异的。如当遵守—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时,则遵守这种道德就是适当的,就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就是不及。而当遵守一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小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过,不遵守这种道德而遵守他种道德便是中庸。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大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则是不及。这需要行为者适时地把握。
4、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及内容些?(识记并应用)
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的。要注意以下几点:(1)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不能装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得军事资料、取得军事新闻。(2)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3)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
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别无他法原则。(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第四章新闻道德评价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评价关键——良心和名誉问题。详细论述了良心与名誉的作用及其作用原理。要求在全面理解各节所述概念的同时,能自觉地将其运用在新闻传播活动中。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工作者良心
1、新闻道德评价(识记)
新闻道德评价也就是对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认识、意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意识”与“心理”以及“精神”是同一概念,都是大脑的反映活动,这种反映活动主要包括“知(认知、认识)”、情(感情)“、”意(意志)“。所以,道德评价也就相应地包括”认知道德评价“、”情感道德评价“、”意志道德评价“。认知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情感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心理体验,意志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意志反应。
2、新闻工作者良心(理解)
新闻工作者的良心是每个记者或每个新闻从业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我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满足;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谴责。
3、良心的产生(理解)
良心直接源于个人道德需要,而更终则源于利己、源于社会和他人因其品德的好坏所给予的赏罚。
对新闻从业者来说则由媒体负责人、媒介行政主管部门如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记者协会、中央宣传部,社会舆论等权威施行。良心既然源于社会和他人的赏罚,那么,它不但并非生而固有,而且在每个人的生命之初,也决无良心。
人们在通常情况下,便会经常以这些外部权威自居,从这些外在权威的立场来评价自己的行为。于是渐渐地,这些外在权威便成了自己内心世界的一部分,成了另一个自我。这个作为评判者的自我相对于真的自我(行为者自我)的道德评价,不是什么别的,正是所谓的良心。
第二节、新闻工作者名誉
新闻工作者名誉(理解)
新闻工作者名誉是新闻从业者相互的、或社会中人们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是所谓荣誉;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则是所谓的舆论谴责。
第三节、良心与名誉的作用
1、良心的作用(理解)
良心还具有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价值或作用。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道德,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体验到自豪的快乐,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喜悦。反之,他的行为如果违背道德,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做一个好人的愿望和目的便失败了,他便会体验到内疚感和罪恶感,便会遭受良心谴责的痛苦折磨。
每个人的行为都产生和决定于他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任何人都不止有做一个好人、一个有良心的人这样一种需要、欲望、目的。
人的欲望和需要往往不能两全。若顺从良心的欲望,做一个好人,便不能顺从、满足其他的需要和欲望,于是发生诸欲望和需要之间的冲突。斗争的结果,无疑是顺从、满足比较强大的、起决定作用的需要和欲望。当一个人的良心与其他欲望发生冲突时,如果他的良心的愿望和目的比较强大,他便会顺从良心的指令,遵守道德,而由此产生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又会推动他继续遵守道德。
所以,良心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良心也就没有道德。道德之所以崇高,完全是因为人有良心,一个社会更可怕的莫过于正义的泯灭,一个人更可悲的莫过于良心的沦亡。
2、良心具有使人遵守道德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但是否有利于自己(理解)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良心既然能够使自己遵守道德,也就使自己具有美德,美德无疑是经常遵守道德的结果。所以,良心对自己的作用与美德对自己的作用是一样的。就直接作用来说,良心无疑是对自己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间接的、更终的作用来看,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因而是净余额为利的害,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害和恶。所以,根本地、长远地看,良心与美德一样,对自己是极其有利的,是自己在社会的安身立命的根本,是自己的更根本、更重大的利益
3、良心强弱与遵守道德以及利害人己的关系的正比例定律(理解)
一个人的良心越强,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强大,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深重,他便越能够克服违背道德的欲望而遵守道德,他的品德便越高尚,他便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相反,他的良心越弱,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弱小,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浅薄,他便越容易顺从不道德的欲望而违背道德,他的品德便越卑鄙,他便越可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就越多。这是一个人在一个体制健全、机制健康的社会中必然会经历的,也是必然会发生的规律。
4、名誉的作用(识记)
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好名誉、得到荣誉,他的名誉心便会得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快乐。相反,如果他的行为违背道德规范、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坏名誉、受到舆论谴责,他的名誉心便得不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痛苦。这样,荣誉和舆论谴责,也就是名誉的正反面便通过给予行为者以巨大的快乐和痛苦,从而极有成效地推动他遵守道德、阻止他违背道德。
5、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往往大过于良心。但是,良心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无负作用的力量,而名誉则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有负作用的力量(理解)
一方面,良心是每个人自身的内在的力量,因而是无可逃避的:它总是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反之,名誉却是人们相互的外部力量,是可以逃避的:它既可能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也可能使人假装遵守道德。
另—方面,良心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意识,因而总是与自己事实如何相符;而名誉是对别人行为的认识,因而很容易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一个人所得到的名誉与他的行为事实往往不符:或者徒有虚名,或者枉受诋毁。
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是不纯粹的、有负作用的。它使人遵守道德却又往往以使人陷于恶德,以假装、虚伪和自我异化为代价。名誉的负作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只有依靠良心来消解。如果一个人遭受了不该得的谴责,如果他因为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而遭受轻蔑,他的良心便应该自豪,从而化解这种错误评价的压力;如果他得到了不该得的荣誉,他的良心便应该惭愧,改变自己去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
当名誉与良心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名誉而服从良心。如果服从名誉便会陷入虚荣而背离道德;如果服从良心便会抛弃虚荣而遵守道德。
第四节、良心与名誉的评价依据
1、动机效果(理解)
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是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相反,效果则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发生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
2、良心评价和名誉评价(理解)
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为自身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对表现于行为的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那么对行为本身和行为者品德进行评价的依据是否相同?如前所述,行为是有机体受意识支配的实际活动:行为虽受意识支配,却不是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而是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因此,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就不是一种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的道德价值,而是一种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的道德价值。
3、行为本身与行为者品德评价(理解)
良心与名誉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只应该看效果,对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只应该看动机。
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并对其进行道德评价,不能依据观念,只能依据实际发生的行为。我们不是常说好心办坏事吗,事是行为,心是动机。好心办坏事意味着对事、行为的好坏之评价是不依据动机、不看动机的,否则便不会有好心办坏事,而只能有好心办好事了。那么,当我们说好心办坏事时,我们是依据什么断定事是坏的?显然是依据事、行为之实际、效果。
行为者的品德与行为相反,是一种主观的、观念的、意识的东西,而不是客观的、实际的、物质的东西。所以,对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只能依据动机,而不能依据效果。我们说好心办坏事的人是好人而坏心办好事的人是坏人,就是因为评价人的品德好坏只看心、动机,而不看事、效果。
4、运用动机、效果理论对新闻行为活动进行道德评价应注意的问题(应用)
道德评价事实上是一种价值评价,即对道德行为作“善”或“恶”的评价,而人们评价道德行为的善恶需要一定的根据,必须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动机是什么,效果怎样,动机与效果的相互关系怎样。一、对动机和效果统一考察,才不至于片面。二、在动机的善恶不太清楚的情况下,考察行为的善恶应当注重效果。三、从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之间分四种情况进行考察。
第五节、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
1、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概念(理解)
错的或假的良心评价与名誉评价的根本特征,与行为的实际道德价值不相符;相反,真的或对的良心评价与名誉评价的根本特征,与行为的实际道德价值相符。这是正确的,但这仅仅是良心与名誉认知评价之真假的特征,而不是其感情或意志评价之对错的特征。因为只有认知评价才具有真理性,才具有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的问题。而感情和意志评价却只具有效用性,只具有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或达到主体的目的的问题,因此主体的需要或目的是衡量感情和意志评价对错的标准。衡量良心与名誉的感情或意志评价之对错的标准,是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或目的,即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所以,良心与名誉正确的感情或意志评价的根本特征,便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
2、试解释新闻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存在的两组矛盾(识记)
第一,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矛盾。
第二,主观认知与客观效果的矛盾。
对于报道行为单纯强调主观认知或单纯只看客观效果,从总体上来看都是片面的。因为,包括新闻报道在内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一个由主观认知转化为客观效果的实践过程,在对这个过程进行科学评价的时候,不应当也不可能将主观认知和效果截然分割开来。
3、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之证明(理解)
首先,如果不但对评价对象的认识是真的,而且评价标准是正确的,那么,良心与名誉的认知评价必是真理、感情或意志评价必定正确。
其次,如果对评价对象事实如何的认识是假的,那么,良心与名誉的认知评价必假,感情与意志评价必错。
更后,如果评价标准(即所信奉的道德规范)是错误的,那么,良心与名誉的认知评价必假,感情与意志评价必错。
所以我们说,良心和名誉任何一个评价的真假对错,是用两个前提来证明的,一方面在于证明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认识之真假,另一方面在于证明所信奉的道德规范之优劣。
4、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概念及其道德价值(理解)
正确的良心和名誉的根本的特征是信奉优良道德,使人遵守的是优良道德。但是,错误的良心和名誉的根本的特征是信奉恶劣道德,并不能简单地被认为使人遵守恶劣道德。因为错误的良心与名誉,就其所信奉的道德来说,可以分为两种:违背人的行为本性因而是人做不到的和不违背人的行为本性因而是人能够做到的。
错误良心使行为者遵守恶劣道德而陷入罪恶。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这些按照错误良心的指令而作恶的人的品德是恶的。
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的价值表明:与其说良心与名誉,不如说正确的良心与名誉是实现道德的途径。
第五章新闻道德内容及实现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论述了新闻工作者的品德结构和影响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外部因素;另外还概括了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应遵循的道德内容以及探讨了一名新闻工作者如何做才能实现其道德理想。要求在理解的同时全面掌握。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工作者品德的结构
1、新闻工作者品德(识记)
品德是一个人在长期的、一系列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品德是个人的一种心理自我、一种人格、一种个性。
一个记者的品德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遵守或违背新闻道德的行为,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的道德行为。所以,一个记者的品德水平与其长期新闻的道德行为水平必定完全一致。
心理学表明,一切心理活动都是由“知(认识)”、“情(感情)”、“意(意志)”三种成分构成。品德是一种心理活动,因而也不能不由知、情、意三者构成。品德的“知”即其道德认识,品德的“情”即其道德感情,品德的“意”即其道德意志。那么,构成新闻品德的三种成分,即新闻道德认识、新闻道德感情、新闻道德意志
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基本要素(识记)
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基本要素包括两点,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实事求是。这两点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党、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提出的更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衡量和评价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思想和新闻工作行为的道德尺度,也是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这两条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贯穿于社会主义新闻道德发展的始终,是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规范、范畴和特殊要求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前提,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新闻道德体系的性质和方向,从根本上指导着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指向与价值追求。
3、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实事求是品德要求的内容有哪些?(识记)
社会主义新闻道德的实事求是品德要求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来源于客观事实,没有客观事实的发生,就没有新闻。新闻必须而且也只能是具实的事实的报道,因而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生命,新闻通过对事实的报道所产生的社会功能,都是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第二,坚持新闻真理性原则。第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4、新闻工作者的道德情感与品德(理解并应用)
需要、欲望、感情是一个人行为的惟一动力,所以,道德感情便是道德行为的惟一动力。于是,一个人如果没有道德感情,便决不会有道德行为,不会有相应的品德。那么,如果他有了道德感情,便一定会进行相应的道德行为从而具有相应的品德吗?不一定。因为如果他有了道德感情,他一定想做、愿做、欲做道德行为,却未必会实际做出道德行为,未必实际具有相应的品德。因此,道德感情也是道德行为和品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5、新闻道德意志(理解并应用)
道德感情引发其道德行为的具体过程,也就是所谓的道德意志。新闻道德意志便是一名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行为从心理、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是记者的道德行为动机从确定到执行的整个心理过程,是记者道德行为目的与手段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因此,新闻道德意志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道德行为动机的确定阶段,亦即道德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思想确定阶段,也就是道德行为的思想确定阶段,可以称之为“采取道德决定”阶段。第二阶段则是道德行为动机的执行阶段,亦即关于道德目的与手段的思想之付诸实现阶段。也就是道德行为实际执行阶段,可以称之为“执行道德决定”阶段。
这两个阶段的完成,都需要克服困难,都需要道德意志之努力。
6、新闻道德认识、情感、意志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理解并应用)
新闻工作者的道德感情形成于他的道德认识等活动,他的道德意志形成于他的道德感情和道德认识等活动。他的道德认识则形成于他的道德实践等活动。道德认识是道德行为的心理指导、必要条件,是品德的指导因素、首要环节;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是品德的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是品德的基本环节;道德意志是道德行为的心理过程、充分且必要条件,是品德的过程因素、更终环节。所以,道德意志水平与品德必定完全一致:道德意志强者,道德行为必高、品德必高;品德高者、道德行为高者,道德意志必强。
第二节、影响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外部因素
影响新闻道德品德的外部因素(识记)
品德与财富分配——经济发展越快,财富分配越公平,人们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充分,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多,人们的品德便越高尚;品德与政治环境——政治越清明,德福便越一致,有德便越有福,无德便越无福;政治越腐败,德福便越背离,有德便越无福,无德便越有福。记者的品德高尚与否,与媒介和从业者的活动环境有很大关系。作为记者努力地写出百姓喜爱读的作品是他的美德,也是他的幸福,但如果他因此而不幸,他便会放弃对这种美德的追求。品德与道德优良——人们的品德高低还取决于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之优劣。品德与科教发展——科教事业越发达,人们的认识水平便越高,人们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
第三节、新闻工作者品德培养
1、提高品德的基本方法(理解)
提高品德的基本方法分为四种。一是“发展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公平分配财富,从而使人们的物质需要得到充分的相对满足。二是“清明政治”。努力廉政建设,务求政治清明,从而使人们的德福一致。三是“优良道德”。制定优良道德,从而使它给予每个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更大化。四是“繁荣科教”。繁荣科教事业,从而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
2、道德教育方法(理解)
言教与身教;奖惩;榜样
3、新闻工作者道德修养方法(识记)
学习——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这里的“学”又包涵了两层意思,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因为学习是获得道德知识的道德修养方法。学习的形式很多,如攻读伦理书籍、听取他人传授、学习道德榜样、参观访问调查、反思社会生活等。另一方面,是要将学习作为提升自己职业道德水平的手段;
立志——记者通过学习,知道应该如何做才能成为一个合乎职业道德的人,他便会进而树立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的愿望,这就是立志。
愿望是行为的动力和开端。
躬行——记者要通过采访写作,以实现自己的道德目标。躬行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不但自己知道,而且他人也知道的情况下,即自己与他人共处、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按照道德规范做事;一是在他人不知而自己独知的情况下,即在自己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旧按照道德规范行事。
自省——自省即内省、反省,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及其所表现的道德认识、道德感情、道德意志的道德价值之自我检查。
第六章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目前新闻事业存在的道德问题,并归纳列举了种种现象。要求认识了解这些问题,并努力改善新闻及社会环境。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识记)
“失衡”与“错位”标示着思想观念出现了偏差,行为取向离开了本来的位置。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即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逆,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和效果错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不应该在新闻工作中出现的却出现了,采写活动中的价值标准出现混乱,行为方式缺乏规范,
中国新闻队伍中的新闻工作道德的失衡与错位,更有代表性、更具典型意义、危害也更为严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媒介因逐利而堕落;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同情心的普遍缺失;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
第一节、媒介因逐利而堕落
新闻媒介格调不高、品位低下主要表现(识记)
渲染淫秽色情;传播封建迷信;炒作以追逐“轰动”效应
第二节、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
1、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理解)
我们并不反对记者、编者利用自己的报刊发表意见和评论,但作为成熟的、诚实的记者和编者,应该遵循中外媒体认同的职业道德。如:发表议论要取公正客观、审慎负责的态度,不要专擅武断,不要带有偏见,不要哗众取宠,不要误导读者,不要靠“逆反”行为去推销自家报纸;不要用个人化、情绪化的言词去营造自家报刊的“风格”,更不要泼妇骂街。
2、当前媒体存在的问题(识记)
(1)题材媚俗,远离大众(2)语言粗俗,文风欠佳;(3)不负责任,信口开河(4)平庸轻浮、矫揉造作
第三节、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
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理解)
更为突出的是性别歧视与地域歧视。
新闻传媒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要加强社会性别意识的修养。要有意识地、不断地清除社会公众头脑中的封建道德残余意识,树立完整的男女平等观念。要把性别平等贯穿于新闻传播的全过程,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共处,平等发展。
中国的地域歧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城市歧视农村、本地歧视外地。这与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建设不无关系。现代传媒普遍以城市人口为主要接受对象,这是传媒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但是一些新闻传媒有意无意之间加深了传播地域歧视。
第四节、同情心的普遍缺失
同情心的普遍缺失(理解)
同情心,是发自内心的付出,来自伟大的悲悯。若社会里没有同情行为,尔虞我诈,人人自利,社会也不成社会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的人,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赞许,也会以不同的方式,获得他人的同情和帮助。富有同情心会使一个人感到精神上的充实和快乐,并用自己的行为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际环境。而作为富有引导舆论重任的新闻传媒,如果为了商业利益丧失起码的同情心,不仅会让社会风气日益败坏,而且对广大青少年的心智成长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第五节、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
1、“有偿新闻”(识记)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一种以金钱或实物做中介买卖新闻的现象。通过交换买卖双方捞取了实惠。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有偿新闻”的话,那么依据“有偿”的不同程度,可以看出“有偿新闻”有这样三种具体的表现形式:(1)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2)出卖版面。(3)转让报号。
2、概括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主要内容(理解)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有十条规定。
3、“贪图享乐追求安逸乃新闻工作者之大忌”(识记)
享乐本身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因而对享乐不存在或善或恶的道德评价问题。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把物质享乐置于理想信念和工作、事业、义务、责任之上不择手段地去加以追求,穷奢极欲、声色犬马,那就不仅是一种人生目的上的愚昧,而且是一种与时代不相容、为群众所不齿的颓废的人生观、没落的价值观和腐朽的世界观。
对于肩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任的新闻工作者,追求物质享受,贪图眼前利益,怕艰苦,怕困难,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责任淡漠,报道水准下降,甚至发展到不要党性、不顾人格乃至失职、渎职、犯罪的地步,其道德意义极为鲜明。
贪图享乐之风在新闻队伍中蔓延开来,形成恶习,会导致其意志涣散和个人品格的衰退,同时还会通过其个人行为和新闻媒介的传播渠道影响和侵蚀社会文明的健康肌体,败坏党风,污染社会风气。
4、我国新闻界恶性竞争主要表现(理解)
从当前中国新闻界竞争的实际情况来看,竞争较为明显地是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行的:在新闻信息资源的竞争中,为抢新闻不择手段,甚至置宣传纪律、社会公德于不顾,结果往往是有损自身形象且危害社会;在征订发行的竞争中,不是靠报纸的质量和有效的宣传来吸引读者,而是采取不正当的巨奖促订手段;在人才战略、经营领域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盲目追逐报道热点,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不健康大众文化的流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七章新闻传播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特点。并历史地分析了新闻自由观念、解释和说明了当代西方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要求在扩展知识领域的同时,能客观地认识新闻道德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传播法制及调整对象
1、新闻传播法体系特点(识记)
新闻传播法具有多样性。在实行制定法或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主要表现为法律、法案等各种法律文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习惯、判例等在新闻传播法中有重要地位。各国关于媒介的专门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着重于就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民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另一类是着重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律性文件,如出版法(报刊法)、广播法、电视法。这类法律性文件主要是调整国家的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介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有的由立法机构如议会制定,有的则由主管行政机关制定。各国新闻传播法还有一个重要渊源,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新闻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理解)
新闻传播法律有着独立的调整对象。它调整新闻媒体在创设、出版、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新闻法调整的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类:新闻媒体创设的条件、程序、活动原则;新闻作品内容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新闻媒体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与被报道者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党和政府及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受众的关系;新闻媒体与新闻媒体间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各国家机关的关系;新闻媒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关系。
3、新闻政策与新闻法律的区别(识记)
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是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工具,都是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新闻法制与新闻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新闻政策是新闻法制的灵魂,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起法的作用,弥补法的不足。社会主义新闻法制,是条文化、法律化的党的新闻政策,但党的新闻政策本身并不等于就是法。这主要表现在:制定的组织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宪法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精神
1、新闻自由的含义(理解)
第一个明确提出“自由”主张的,是英国资产阶级革覆盖卓越的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在英文中,言论出版自由为“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言论自由不仅仅指人们可以用嘴巴讲话、或在小范围内进行思想交流,还主要是指人们可以利用现有的物质条件,如出版印刷物来达到表达意见的目的。所以从言论自由也可衍生出新闻自由来。
新闻自由的内涵——不受任何阻碍地发表意见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此后我们也可用新闻自由代替)更初是作为自然法体系中的概念提出来的,即所谓的“天赋人权”。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的鼻祖约翰。洛克认为:自由权是天赋权利之一,自由权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除自然法以外,不受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约束。恩格斯在1844年作过一次比较准确完整的回答。他说:“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
现代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在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国家权力机关,都可以成为新闻权利义务的主体,他们与媒介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传播方式和内容的变化,已经由以前单一的权利概念演化为多种互为条件和结果的权利关系。新闻自由的概念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已显得笼统和抽象,有时不能清楚地说明问题。更好是用“新闻权利”或“新闻自由权利”来说明问题。
2、对新闻自由批判(理解)
19世纪中叶,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天赋人权”这一自然法理论才受到攻击,它被作为一种非经验的(不能实证的),从而是不科学的概念而遭抛弃。
如法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莱昂。狄骥就认为,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倡的“自然权利说”和分析法学派提出的自由主义理论、“天赋人权”的观点是主观主义的,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必须从法学中排除出去。因为所谓自由主义法学,在狄骥看来也只能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行为,是一种祈求、一种希望、一种幻想,而在科学上是不存在的观念。因为根据社会连带关系学说,根本没有孤立的个人存在,因此也就谈不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天赋的自由,这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由;另一种是公民的自由,这是人们作为国家成员而获得的。前者不过是遵从本能驱使的动物自由,后者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并接受义务才得到安全,才服从为得到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凯尔森并不主张与国家对抗的自由观念,他视这种自由是无政府的表现,因为在他看来,社会就意味着秩序,而秩序必然牵涉到种种限制,问题要看限制的来源是否合理。
3、新闻自由口号具有很大的宣传作用(理解)
在新闻自由口号盛行时期,人们接受了一种推断,即:公民新闻自由的主权高于任何君主、主教和统治者。这一思想具有的巨大的宣传作用,几乎使所有的人(包括新闻工作者)都为之折服。因为新闻自由思想突出了人的主体意识,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是人类思想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新闻自由口号是人类精神上的一面旗帜,激励着无数优秀工作者献身这项事业,赋予其职业神圣感,起到了一种被认为是“信仰体系”的作用。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中都规定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文字。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一事实,是否可以从这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就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业已取得的民主而言,这是一种成功的记录,是胜利的果实,是从斗争中取得,为法律所承认、所肯定的东西。
二是指一种理想而言,即正在争取而尚未取得的民主,它还没有表现为现实中已经实现的东西,而是想用将之放入国家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办法去实现它。这种宪法内容,确切地说是纲领性内容,或是一种政治宣言,起着强大的宣传作用。
在那些宣言或起草者们看来,宪法中的这些内容是在理论上应予遵从,而在事实上却是未必都能被遵守的规则。
第三节、西方当代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
1、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确定的新闻自由内容(识记)
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确定了以下四种:采访自由。新闻的产生必须根据事实,为了获得事实的真相,便需要进行采访,所以采访自由乃是新闻自由的第一个条件;传递自由。新闻记者要传递新闻离不开通讯,如传真、电话、电报等有线和无线通讯手段。必须保障传递新闻的自由;发表自由。也可称之为刊播自由。新闻自由刊播是新闻自由的主体,以任何非法手段妨碍发表或播放自由,也就是妨碍新闻自由;阅读及收听自由。所谓出版与言论自由,并非只限于自己讲、自己听、自己读,同时还要保障别人可以自由阅读与收听。
2、爱莫生等新闻法学家认为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理解)
认为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有三个:第一,寻求真理的手段;第二,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第三,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
3、表达自由的“自我统治”理论所涉及的问题(理解)
“自我统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问题:①民主体制中表现的作用。②社会稳定论。③保障信息流通。④权力监督论
第八章中国新闻法制历史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回顾概括了中国新闻法制历史,并对清末报律、民国时期的新闻法状况作了重点论述。要求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客观地认识相关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清末的新闻法
1、清末报律(识记)
清末的新闻法律主要是规范报刊等印刷出版物的活动,所以又被称为“报律”。清末的报律主要指先后颁布的这样几项法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大清报律》(1908),以及1911年的《钦定报律》等项专门性法规。其中1911年2月颁布的“钦定报律”名称并没有统一、固定,各报刊有时还用“修正报律”、“修订报律”等。
2、清末各报律立法条款的变化及特点(识记)
(1)清末报律关于公民办报条款呈宽松趋势
(2)报纸发印前须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3)增加了新闻从业者及媒介的义务条款,如不得损人名誉、涉及阴私、有错误须更正等,使报律在内容上更趋完整
(4)惩处条款刑罚的量刑程度不断减轻,民事化色彩渐浓
3、清末报律在实施方面的特点(理解)
在实践中,清政府还是竭力想用新闻法来统辖报业秩序的。(1)清末报律从总体上说还是被接受认可;(2)对因报道内容违法者尚能依报律惩处,且处罚渐趋轻缓
4、清末新闻法的作用(理解)
清末报律还是起到了进步的作用。(1)促进了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2)是近代中国对新闻媒介及从业人员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开端。
第二节、民国时期新闻法
1、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识记)
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了诸多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规定,但主要的是1930年12月16日《出版法》;1937年《修正出版法》及《新闻记者法》。国民党内政部1931年公布的《出版法施行细则》
2、国民党政府新闻法制特点(理解)
(1)压制进步言论,检查令迭出;(2)多元的报业结构已经形成,迫使其新闻政策有所转变。
第三节、新中国的新闻法制
中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特点(理解)
中国是单一的成文法国家。就法的创制形式而言,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并不是同等的,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是不相同的。我们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切入来考察中国新闻传播法,中国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上在全国有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以上在一定区域内有效)、中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此外,近年来国家也颁布了若干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介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中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刑事违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新闻传播活动与刑事违法问题,并从新闻工作者与职务犯罪、新闻工作者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新闻活动与刑事诽谤罪等角度进行了探讨。要求全面了解并掌握这些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从业者的职务犯罪
1、新闻从业者的职务犯罪(识记)
(1)受贿行贿——新闻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是新闻队伍中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以权谋私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收受贿赂罪。
(2)非法出版——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法出版罪,主要是指非法印刷、出售报纸或新闻期刊等出版物,从中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既可能是报社及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是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广义的非法出版包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
(3)敲诈勒索。
2、在报刊出版中,主要的非法出版行为(识记)
在报刊出版中,主要非法出版行为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转让刊号和出版权;伪造、假冒出版;非法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第二节、第三节维护国家安全
1、煽动的特点(识记)
煽动是指通过口述(讲演)、文字或借助于传播工具表达一些信息内容。这些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在内容观点上具有非理性、情绪化、蛊惑性的特点,并有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造谣诽谤的倾向。它在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的同时,还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不是“空发议论”,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所以煽动虽然也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但却是反常的、病态的、邪恶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是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完全违背的。煽动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活动,必然会发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必须加以禁止,对违者依法予以制裁。所以煽动行为犯罪与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的原则并不相悖。
2、我国《刑法》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理解)
中国现行《刑法》有四项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3、我国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特点(识记)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规定》的第二章建立了具体的保密制度。第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4、我国《刑法》规定的违反保密法的犯罪(理解)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第四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新闻媒介禁止传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容(识记)
新闻传播活动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是众所公认的。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控制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这主要靠新闻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予以规范和调节。新闻媒介也可能传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容,这就需要以法律进行限制,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1)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禁止宣扬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
禁止在媒介上传播的有害社会的内容,除了淫秽、色情外,还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
第五节、刑事诽谤
1、诽谤及诽谤行为(识记)
“诽”和“谤”都是说假话伤人的意思。“诽,谤也。”“诽之言非也,言非其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
诽谤行为指有人受某些思想支配而表现为无中生有地说人坏话、毁人名誉的外在活动或做法。
2、根据我国《刑法》,新闻诽谤罪成立的要件(理解)
在中国,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法理上,以新闻手段实施诽谤罪行为有这样三个特征:客观上制作发表了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贬损他人人格的新闻;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就是不但明知新闻事实虚假或有贬损他人人格内容足以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而且具有通过新闻传播行为来达到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这两个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不适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犯罪。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概括归纳了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民事侵权成立要件,着重探讨了新闻传播与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并就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说明。要求全面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识记)
中国许多学者认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都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
2、在新闻侵权中,行为人过错主要包括方面(识记)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心理状态。过错要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并通过外部行为体现出来,但过错并不是行为本身。
依行为人心理状态的不同,可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另外还可进行过失的推定。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理解)
违法是指客观的行为或结果,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要看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就新闻侵权而言,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当然违法行为只是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身并不当然带来责任,还要和过错等要件相结合才能更终确定责任。
由于行为的违法性可能带来损害结果,而损害结果也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一般认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三个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4、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理解)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只要有行为就必然要造成损害,如名誉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则必须不会产生损害结果,如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1、侵害名誉权的对象(理解)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两者都有可能成为新闻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都有权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提起权利主张。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死者。
2、在民事侵权中,新闻诽谤的特点(识记)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陈述事实的主要方式是语言、文字。图像,包括静态的照片和动态的录像,也可以表现事实,多数情况下图像表现事实要有语言、文字的配合,而纯粹的图像当然也可以表现事实。判断图像性新闻的真实性,主要不是看图像本身是否真实而是应当看图像所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实。如果图像是真的,但是它所表示的意思却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这样的图像新闻仍然是虚假的。
陈述是否虚假应该以多数人对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在于陈述人是否真的要表达有关意思。
第二。构成诽谤的言论必须在陈述事实方面有虚假的内容,所谓虚假,就是同实际情况不相符。事实是正确审判的基础。证据是记录了过去的事实所留存的真实信息、从而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事实。在法律上,只有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才能确认为真实的事实。而在诉讼案件中,不同的诉讼参加人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责任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和自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没有责任自证无罪。在民事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这就是所谓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3、侮辱(识记)
依照中国法律,侮辱是另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这里的书面,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侮辱和诽谤的侵害客体是不同的。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
4、侵害名誉权排除的抗辩理由(理解)
全面抗辩更有力的理由就是“真实”——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公正评论”——评论就是对于某一特定事实所发表的意见。任何事物,一旦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必定要受到公众的评论。评论的对象,可以是人,即所谓“公众人物”,也可以是事,包括各种与公共利益相关因而受到公众关注的事项;也可以是物,包括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后者如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新闻报道的“特许权”——新闻报道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道官方文书和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特许权利,一般限于有限特许权。也是可靠的免责理由。局部抗辩理由有:业已更正;消息源具有相当权威度,原告名誉原本不佳,原告也有错等。
5、“公正评论”含义(理解)
(1)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事实是评论的基础,如果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自然不会得出客观结果、公正的推论。(2)评论者主观上应出于诚意,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正确)。评论意见是评论者在态度庄重、立场公正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并非出于偏袒、讽刺和嘲弄。(3)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4)可识别为评论(意见和事实分开)。
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西方媒介法理论认为,“公正评论”的抗辩理由体现了在舆论和公民名誉之间,应对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涉及评论作品的诽谤诉讼,一般都可以适用“公正评论”抗辩。
6、我国“特许权”的特点(理解)
1998年《解释》明确规定了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行为的“特许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报道的依据是国家机关的文书和行为,必须是该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是予以公开的,
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1、、隐私及隐私权概念(识记)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更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2、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理解)
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
首先,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客体不同。
第二,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范围不同。
第三,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第五,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的事实和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
3、、侵害隐私权的方式(识记)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4)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5)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主要有:(1)侵入住宅;(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4、侵害隐私权排除的抗辩理由(识记)
(1)公共利益——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2)当事人同意——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3)使不可辨认——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第四节、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1、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理解)
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作者、表达者;新闻单位;重述者;新闻源;内参;印刷者;发行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识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应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主要方式:(1)更正与答辩(2)精神抚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
第十一章广告传播法规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广本章阐述了广告传播相关法规,包括广告的一般准则和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并就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分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要求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并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作出准确的、正确的判断。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广告的一般准则
1、广告的一般准则(识记)
(1)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广告可以使用一般的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更高级、更佳等用语描述商品和服务。(3)不得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5)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6)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7)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的广告;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禁止发布移民广告。
2、《广告法》关于广告发布形式的规定(理解)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和数量;(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5)广告不得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第二节、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1、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限制性规定(识记)
为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科学、准确,《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4)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5)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理解)
(1)严禁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研究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内容。(2)严禁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
认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可依据《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药品广告内容的忠告性语言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3、关于烟草广告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识记)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含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现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经批准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给烟民乃至全社会公民以善良的忠告。烟草广告的忠告语不同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语本身就是烟草广告的必备内容,不得缺少。其次,忠告语必须与该广告内容同时告诉给广告受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不标明忠告语或者不按规定标明忠告语的,属于违法烟草广告。
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准则(理解)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节、新闻、广告必须严格区分
严格区分新闻、广告(识记)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据此,所有新闻媒介发布的所有广告,都应当标明”广告“、”广告专版“、”广告专页“、”广告专栏“”广告节目“等字样。有的新闻媒介使用”企业之窗“、”为您服务“、”榜上有名“、”电视商场“、”经济信息“等标志来刊登广告,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因为这些用语并不能起到广告标志的作用。(1)禁止报纸形式广告(2)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3)制止以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
第四节、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1、虚假广告(识记)
虚假广告,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等)是否属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2、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识记)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承担的行政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和罚款三种形式。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的行政责任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有虚假广告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第十二章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阐述了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政府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定;政府对广播、电视业的管理规定以及对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管理规定。要求全面了解并掌握了这些内容并自觉遵守。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
1、关于重要政务新闻及其发布规定(理解)
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和国家发布新闻的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主要是指:(1)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新闻;(4)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5)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6)重要人事任免;(7)领导人去世等。
2、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理解)
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作品是指:描写、记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据此,新闻报道和其他新闻作品当然包括在内。发表和出版涉及健在的领导人的作品,包括报道领导人的活动、发表他的谈话,都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3、证券信息和新闻传播原则、规则(识记)
证券信息和新闻的传播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大信息和文件限时公布制度;临时发生的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要文件审查验证制度;内幕信息不得提前泄露(2)证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禁止不实、虚假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片面诱导,特别是在证券新闻包括评论中体现的不同观点应当保持平衡(3)刊播证券信息的指定披露报刊制度(4)传媒投资咨询文章作者资格审查制度(5)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非法牟利的制裁
4、汛情、疫情、震情、核事故(理解)
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防汛信息,而消息来源必须由政府防汛部门提供;新闻媒介应当根据政府卫生部门公布的疫情进行报道,政府卫生部门也应切实履行法定的公开信息的义务;新闻媒介如果得到民间与地震有关的异常情况反映时,首先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及地震部门联系,而不应抢先报道。在地震发生后,应当从政府及地震部门取得可靠信息进行震情和灾情的报道。对有关地震的谣言,应与地震部门配合积极辟谣;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授权单位一般就是指新华社。
5、气象预报(理解)
在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中,新闻媒介主要承担两项义务:一是准确及时传播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二是不擅自发布重要气象新闻。
在传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一是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二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政府机构、军事机构和新闻单位等可以享有无偿使用天气预报的权利,其他机构部门单位使用特别是带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应征得气象台站同意并酌情支付费用。
第二节、报纸、期刊管理规定
1、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识记)
审批制是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
实行审查批准制,有利于保证报刊遵循《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规划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控制,使新闻事业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多专业、多层次、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要的报刊体系,保证和不断提高新闻传播和新闻宣传的质量。
2、我国申请创办报刊及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理解)
创办报刊的条件,即谁有创办报刊的资格。中国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指导思想的条件。二是组织条件。三是物质条件,包括资金、办公场所和印刷手段等
3、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理解)
(1)在报刊内容方面,主办单位必须领导、监督所办的报刊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计划和重要稿件(包括评论、报道等)的发表,要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主办单位决定报刊的发行或不发行;报刊如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主办单位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在经济责任方面,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
(3)在人事制度方面,主办单位审核报刊社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报刊社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主办单位与所办报刊还应该具备两个“一致”: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一致;主办单位的所在地与所办报刊所在地一致,即两者应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行政区域。
4、管理部门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理解)
(1)对报刊方向宗旨的管理
要求合法出版的报刊必须遵循依法登记的既定办报(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展开工作。审读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了解报刊内容,掌握动态,对报刊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年检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进行阶段性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
(2)对依照法定程序出版的管理
报刊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3)对报刊质量的管理
报刊质量包括政治质量、信息质量、文化质量和编校印装质量等。
(4)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的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
第三节、广播、电视
1、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识记)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广播电台是当地人民委员会(政府)的直属机构,受当地政府和广播事业局的双重领导,编制、财务、计划和一般行政业务受当地政府领导,广播业务、技术和规划受广播事业局领导。省辖市广播电台的业务,由广播事业局通过省电台领导,省电台还承担了管理当地广播事业的职责。(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多种领导功能。广电管理部门所领导的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企业经营。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理解)
《条例》规定中国广播电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节目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作品一样,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特点,从节目制作、播放的程序方面作出规范。
(1)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2)播放、传送广电节目的审批(3)节目审查(4)转播规定(5)禁播规定(6)限制播放规定:一是对播放境外节目的时间与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的限制,各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二是对广告播出时间的限制,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三是对教育电视台节目的限制,应当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7)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审批管理: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中央级电台、电视台须报广电总局审批,省级台须报省级广电厅(局)审批、广电总局备案,地、县级台须报地级广电局审批、省级广电厅(局)备案。开设这类直播节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第四节、互联网新闻传播
1、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理解)
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登载新闻实行审批制。审批部门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新闻办公室。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新闻,限于转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转发新闻,应当同上述新闻单位签订协议。
综合性网站从事登载新闻,应当具备这样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2)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3)有具有相当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4)已经同合格的新闻单位签订了协议。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新闻伦理与法规》考试大纲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为了使本大纲的规定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及考试命题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现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一、关于考核目标的说明
为使考核内容具体化和考核要求标准化,本大纲在列出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对各章规定了考核目标,包括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明确考核目标,能够使自学应考者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和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统学习教材;使社会助学者能够更全面、更有针对性地分层进行辅导;使考试命题能够更加明确命题范围,更加准确地安排试题的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度。
本大纲的考核目标,按识记、领会和应用三个层次规定所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其中,应用层次还可分为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两个子层次。各能力层次的涵义是:
识记:能了解有关的名词、概念和知识的涵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掌握有关原理、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应用:在领会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其中,简单应用是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能用所学的一两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简单的问题;综合应用是指在简单应用的基础上,能用所学的多个知识点,综合分析和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
二、关于自学教材
新闻伦理与法规课程自学考试由北京市统一命题,指定使用的教材是《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陈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著,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5年出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认真阅读与钻研大纲与教材。自学应考者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核目标,认真学习《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教材,全面系统地掌握教材所阐述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本课程有较严密的逻辑体系,涉及内容较多,知识范围较广泛,各章分别阐明不同的问题,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自学应考者应深人学习各章的内容,掌握基本原理,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内涵。同时,要注意各章之间的相互关联,掌握新闻道德法律的学科体系。
2.系统学习和重点深入相结合。自学应考者应在全面系统学习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的学习,掌握重要原理和概念,以便更好地把握本课程的全部内容。应注意的是,切忌在没有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的情况下,单纯孤立地去抓重点,背词句,甚至猜题模拟题,那样是不可能有好的学习效果的。
3.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新闻道德与法规作为一门专业理论科学,是社会实践的总结与概括,同时又对社会实践有指导意义。学习本课程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把课程内容学习同新闻传播实践结合起来,特别要重视联系现阶段新闻实践活动中存在的新问题、新动向来深入研究、加深理解,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自学者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学时间。
四、对社会助学者的要求
1.社会助学者应明确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要求,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把握指定教材的基本内容,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防止自学中的各种偏向,体现社会助学的正确导向。
2.要正确处理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同应用能力的关系,努力引导自学应考者将基础理论知识转化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要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本课程的理论性强,内容广泛;自学考试命题的题型多样、覆盖面广。社会助学者应根据这门课程和考试命题的特点,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掌握全部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在全面辅导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把重点辅导和兼顾一般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要求
1.本课程的命题考试,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不要任意扩大或缩小考试范围,提高或降低考核要求。考试命题要覆盖本大纲的第一章到第十二章的内容,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2.试卷对能力层次的要求应结构合理。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20%,领会35%,简单应用25%,综合应用20%。,
3.要合理安排试卷的难度结构。试题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等。每份试卷中,四种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以2:3:3:2为宜。试题的难易度与能力层次不同,在各个能力层次中,都可有难易度不同的试题。
4.本课程考试试卷的题型,一般有:名词解释、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应用论述题等。各种题型的具体样式可参见本大纲附录。
5.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题量应以中等水平的自学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答完全部试题为度。
题型举例:
一、名词解释:
1、新闻自由
2、名誉权
二、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将其标号写在题后括号内)
1、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道德应该是()
A.新闻行为的效用性
B.新闻行为对于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C.新闻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
D.新闻行为对于他人目的的效用性
2、对新闻行为本身与新闻行为者品德评价,()
A.只应该看效果,否则就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事是行为,心是动机
B.只应该看动机。否则就会出现评价错误:将好心办坏事的人误认为是坏人
C.对新闻行为本身的评价只应该看效果,对新闻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只应该看动机。
D.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三、多项选择题(在备选题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答案,将其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管理部门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A.对报刊方向宗旨的管理
B.对依照法定程序出版的管理
C.对报刊质量的管理
D.对从业者的监督管理
E.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2、影响新闻道德品德的外部因素包括()
A.财富分配
B.家庭环境
C.工资水平
D.政治环境
E.道德优良
四、简答题:
1、你是否同意:“良心使人遵守道德,每位记者皆有良心”观点,简要说明理由;同意者再请回答为什么还会有新闻从业者不遵守道德呢?
2、证券信息和新闻的传播原则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良心和名誉都是使人遵守道德的极其巨大的力量,为什么先哲们都盛赞良心却很少盛赞名誉?
2、论述公正概念及道德境界,并说明新闻传播活动中“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实践运用。
六、应用论述题:
1、记者卡特曾拍摄过一张名为《饥饿的苏丹》的照片,照片上是一个苏丹女童即将饿毙跪倒在地,而兀鹰正在女孩后方不远处虎视眈眈,等候猎食女孩的画面。这张震撼世人的照片,赢得1994年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但她引来诸多批判与谴责。当人们纷纷打听小女孩的下落时,遗憾的是,卡特说他也不知道。他说他以新闻专业者的角色,按下快门,然后赶走兀鹰,看着小女孩离去。虽然他获颁一生更高的荣誉,但他受到了不少来自全球各地看过这张照片的人的谴责。请对卡特的新闻传播活动行为进行道德评价。
2、某电视台策划发布某品牌口服液药品广告,节目以访谈的形式、以义诊为名;并利用市内各大医院的名医和患者对其药品的疗效作证明;夸大药品的疗效,把口服液吹嘘成包治百病的仙丹;不科学地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核查,发现当地有线电视台上述内容作为访谈系列节目刊播,节目分13节,总长度达到40分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访谈系列广告”的录像带和广告合同后,随即按程序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向有关执法部门发难:发布的是新闻专题,不是广告,不能立案。还有人指责工商局管理越界。请对此案进行剖析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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