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05年10月自考违纪处理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办对2005年11月份非学历证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我办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008078。
2005年11月28日
准考证号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02030255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061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210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256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4020009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4020044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4020039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4020041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005010023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203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199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226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074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105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330102030123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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