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该10万元债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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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电脑,双方订立《电脑采购协议》,约定乙公司于7月10日前将电脑运送至甲公司指定地点,甲公司于8月1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7月3日乙公司将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问题:( 1)丁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该10万元债权?为什么?
(2)如果丁公司在乙公司发货前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债权,甲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何种抗辩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十万元债权。(1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546 条,债权
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已经通知了债务人甲公司,因此债权转让行为对甲公司发生效力。(3 分)
(2)甲公司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1分)根据我国《民法典》548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双务合同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虽然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甲公司仍然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对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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