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四条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组织实施电子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本省转考平台,市(州)自考办负责受理具体转考业务。
第五条 转考程序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考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由考生考籍所在市(州)自考办通过省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受理。
二、省考试院按照我省专业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由我省转出的电子档案。
四、由我省转出的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五、考生到外省办理完成转入手续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省考试院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转出)。
六、考生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转出确认手续的电子档案视为转考不成功,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由省考试院恢复转考考生考籍。
七、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省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八、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经省考试院审核,转考考生到省考试院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转入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我省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完成转考(转入)。
九、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入确认手续的视为转考不成功,我省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由转出省恢复转考考生考籍。如再次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第六条 转出要求及工作流程
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州)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州)自考办出具的《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附1)上签字。
二、考生应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档案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档案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工作流程
七、考生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州)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八、市(州)自考办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省考试院,同时打印《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附1)(一式三份)。工作人员务必准确填写登记表中“转入准考证号”、“转入专业代码”、“转入专业层次”、“转入专业类型代码”和“转入专业方向”等信息。登记表由市(州)自考办签署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省考试院,考生、市(州)自考办、省考试院各留存一份。
九、市(州)自考办必须按规定时间报送登记表,逾期将导致考生无法完成转档程序。
十、省考试院导出市(州)自考办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导入全国“转考平台”进行数据预审;预审通过后,将转出结果数据打包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的省级考办。
十一、转考考生须及时与转入地省级(或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联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十二、转出考生到转入省办理完成转入手续后,省考试院根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的电子档案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我省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第七条 转入要求及工作流程
转入要求
一、转入我省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入考生应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不符合规定的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的课程一律不予接收;不符合我省开考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一律不予接收。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标准必须符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2015年10月之后参加自考且电子档案中没有笔迹图片文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四、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五、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到省考试院对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
工作流程
六、外省转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考试院办理转入手续,其电子档案信息通过审核后,考生在《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入登记表》(附2)(一式二份)上签字。省考试院签署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考生、省考试院各留存一份。
七、省考试院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核准后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档案转入。
第八条 办理时间
一、转出时间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1 | 申请办理档案转出审核及现场确认 | 考生、市(州)自考办 | 1月1日—2月20日 | 7月1日—8月20日 |
(工作日) | ||||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2 | 数据报送 | 市(州)自考办、省考试院 | 2月21日—2月28日 | 8月21日—8月31日 |
3 | 数据预审 | 省考试院 | 3月1日—3月5日 | 9月1日—9月5日 |
4 | 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 省考试院 | 3月6日—3月10日 | 9月6日—9月10日 |
5 | 回执处理 | 省考试院 | 3月11日—3月31日 | 9月11日—9月30日 |
6 |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信息管理平台同步 | 省考试院 | 4月1日—4月5日 | 10月8日—10月12日 |
二、转入时间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1 | 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数据 | 省考试院 | 3月1日—3月10日 | 9月1日—9月10日 |
2 | 转考考生到省考试院现场确认 | 考生、省考试院 | 3月11日—3月25日 | 9月11日—9月25日 |
(工作日) | ||||
3 | 审核接收转入结果数据并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 省考试院 | 3月26日—3月30日 | 9月26日—9月30日 |
4 | 转入结果数据与省信息管理平台同步 | 省考试院 | 4月1日—4月5日 | 10月8日—10月12日 |
第九条 省考试院、市(州)自考办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 在电子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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