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纲

来源:自考365  2018-04-09 09:15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大纲
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约前2 1 世纪一前770)
  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的原始社会就已解体,开始过渡到奴隶社会。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
  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开始形成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
  自夏以后,我国奴隶社会经历商、西周两个朝代,奴隶制度得到了较充分的发展。在此时期中,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夏、商、西周奴隶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以奴隶主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的内容和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夏、商、西周奴隶主极力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来进行思想统治,在法律思想方面则表现为宣扬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 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第一节 夏、商奴隶主的“ 天命” 、“ 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早在夏代即已产生,相传夏禹“ 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夏启讨伐有扈时宣称,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商代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 “帝”或“ 上帝”。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殷商奴隶主利用“占卜”来欺骗人民, 使之“敬鬼神,畏法令”。
  第二节 西周“ 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西周统治者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常称之为“天” , 声称周王的统治受命于天昊天有成命,二后(文王、武王)受之。”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主要表现于对天命说作了重大的修正,提出“以德配天” 的君权神授说。天命并不固定,只属于有德之人天命靡常”,“皇天无亲, 惟德是辅”。
  二、“以德配天” 说的意义
  “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统治者必须注重人事,重视人心向背,关怀小民,“知小民之依(隐痛)”。
  考核知识点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三)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四)“以德配天” 说的意义
  考核要求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识记:夏代的“天命”、“天罚”思想。
  领会:神权法思想产生的根源。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识记:(1)“率民以事” 的含义;(2)商代神权法思想的主要表现。'
  领会:敬鬼神”与“畏法令”的关系。
  (三)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识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说的内容。
  领会: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变化的原因。
  (四)“以德配天” 说的意义
  识记:“以德配天”说的含义和目的。
  领会:以德配天”说的重要意义。
  应用: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 明德慎罚”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礼治和“明德慎罚”的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对后世的影响。
  宗法, 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族、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我国古代的奴隶制国家是在经济比较早熟的情况下形成的,保留了大量的父系家长制传统。宗法关系和国家组织直接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以国王为最高统治者的宗法等级制。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结合, 用族权来加强政权。周公制定出一整套礼治办法,并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第一节 以“ 亲亲”、“ 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一、礼治的基本原则
  相传“周公制礼” ,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在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串着“亲亲” 、“ 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原则。其中, “亲亲”和“尊尊” 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它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西周的礼治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第二节 周公的“ 明德慎罚”思想
  一、“明德慎罚”
  周公主张德、刑并用,要求崇尚德政, 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出了“ 明德慎罚”的思想。
  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从“明德慎罚”的方针出发,周公的刑法思想包含了一些可贵的内容: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应用,区别对待; 反对族株连坐,主张“ 父子兄弟, 罪不相及” ;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但周公也主张对不忠、“不孝不友”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罪犯严加惩处,“ 刑兹无赦”。
  “明德慎罚”思想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考核知识点
  (一)西周的礼治
  (二)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三)周公的“明德慎罚”论
  (四)周公的刑法思想
  考核要求
  (一)西周的礼治
  识记:(1)西周礼治的性质及基本原则;(2)宗法制。
  领会:周公制礼”的重要意义。
  (二)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识记: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领会: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三)周公的“明德慎罚”论
  识记:(1)“ 明德”论的内容;(2)“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说。
  领会:周公的刑法思想及其重要意义。
  应用:(1)西周的礼治及其重大影响;(2)周公“ 明德慎罚”论的意义及影响。
  
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约前770— 前220)
  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旧的奴隶制趋于瓦解, 新的封建制逐渐兴起。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通过革新、变法, 建立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通过兼并战争实现统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 在制度上表现为从“礼制”到“法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
  在思想领域,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古代法律思想空前活跃,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最有代表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的法律思想, 体现了他们对“礼”、“法”的不同态度。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管仲、子产、邓析对西周礼治改革的思想及特点。
  春秋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神权和宗法思想动摇,革新思想兴起。管仲、子产、邓析是当时主张革新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他们的改革主张中,都强调对西周的礼治进行改革, 并产生了“法治”思想的萌芽。
  第一节 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管仲(?—前643)是春秋时期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
  一、“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管仲强调“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坚持周礼的宗法等级原则,突出了礼义的强制性。
  管仲对传统的周礼进行了改良,主要表现在:“ 挟天子以令诸侯”,以维护周礼为名建立君主集权制度;强调用礼教导民众,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传统;主张任用贤能, 打破了“亲亲” 的宗法原则;主张公布法令, 否定了‘刑不可知”论,要求重视法令的作用。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要求将这些主张定为制度, 作为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
  (一)“四民分居” , 各有固定的职业,世代相袭。
  (二)实行“三国五鄙”制,将军事编制与行政管辖结合起来。
  (三)主张“以威治民” ,用行政权力和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在立法方面,强调“令顺民心, 则威令行”;“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等原则。法令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 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关系。
  管仲的法律思想对以后法家思想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第二节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子产(?—前522)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代表人物。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礼治在春秋时期发生了重要变化。子产明确区分“礼”和“仪” ,将“礼”从宗教祭祀和礼节仪式中解脱出来,突出了“礼”的社会性、制度性;强调“礼”和“民”的关系,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传统,沟通了“礼”和“法”的联系。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子产从改革行政、土地制度入手,确立封建性的等级制度,使“ 都鄙有章, 上下有服” ;“作丘赋”, 直接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三、“铸刑书” ,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 成为我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导。晋国的叔向与子产就“铸刑书”展开争论。子产指出“铸刑书” 是为了“救世”,即革除时弊,富强郑国。子产肯定公布成文刑法合于“礼”,使礼、刑相分开始趋于礼、刑统一;肯定了刑法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一)以“宽”服民和以“猛” 服民
  “为政必以德”,“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 ;“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强调在当时缺少“有德者” 的情况下, 主要以“猛”为主。
  (二)罪刑相当和以情断狱
  主张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根据礼义加以权衡,不拘于“刑书”条文。
  子产对礼治的改造及其宽猛并用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三节 邓析的“ 不是礼义”思想
  邓析(?—前501)是春秋时期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革新的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
  一、“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反对周礼, 主张革新的要旨。同时, 他对子产的改良也进行抵制和批判。
  二、私制“竹刑” , 传授法律
  邓析对子产的“刑书”持否定态度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 ,自行编造一部“竹刑”, 并私家传授法律,充当讼师,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考核知识点
  (一)管仲的改良旧法思想
  (二)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三)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的主张
  考核要求
  (一)管仲的改良旧法思想。
  识记:(1)“国之四维”说;(2)“三国五鄙” ;(3)改良旧法思想的内容。
  领会:(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的意义;(2)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
  (二)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识记:(1)“都鄙有章, 上下有服” ;(2)“铸刑书” ;(3)立法救世思想的内容; (4)宽猛相济。
  领会:(1)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义;(2)子产宽猛相济思想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三)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的主张
  识记:(1)竹刑;(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的含义。
  领会: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主张的意义。
  应用:管仲、子产、邓析各自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及其反映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沿革,孔子、孟子、荀子法律观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 明德慎罚”思想, 提出了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
  第一节 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
  春秋末期的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孟子和战国末期的荀子, 是继孔子之后先秦儒家中两个著名代表人物。由于孔、孟、荀生活的时代不同,所以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仁学与仁政说。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三)德主刑辅论。
  (四)论法与刑。
  (五)“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第二节 孔子以“ 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前551— 前479),春秋末期人。中国历史上伟大的、影响最深远的思想家、教育家,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论语》一书集中反映了他的言论思想。
  一、“仁者, 爱人”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孔子的“仁”包含着社会政治、经济、哲学等各方面的意义。其中, 最能反映“仁”的含义和基本精神的是“仁者, 爱人”。
  二、“为国以礼” 的礼治论
  (一)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
  (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三)礼乐兴,刑罚“中”。
  (四)“礼之用,和为贵”。
  三、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一)“为政以德”, 德主刑辅。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 强调礼义道德的教化作用,当教化不起作起时, 他也主张诉诸暴力。其主张的实质是: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
  (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孔子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 反对追求个人私利,认为“ 君子喻(懂得)于义,小人喻于利” ;要求“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但他并不排斥利,主张“先富后教”,应给民以实际利益。他提出的“ 志士仁人, 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的主张,反映了他的崇高的人生价值观。
  四、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一)宽刑慎杀。
  (二)“赦小过”。
  (三)反对冤狱。
  (四)无讼思想。
  五、“为政在人” 的人治论
  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倒伏)。”风往哪边吹, 草往哪边倒。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 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文武之政, 布在方策(典籍),其人存, 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
  孔子所讲的“为政在人”的“人”,是指“仁以为己任”的贤人,他主张“举贤才”。
  孔子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第三节 孟子以“ 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孟子(约前390— 前305)是战国中期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儒家中的地位仅次于孔子。他和弟子公孙丑等作《孟子》七篇。
  一、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孟子发展了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使之成为一种和政治法律密切结合的“仁政”学说。
  孟子认为, 人的本性是“善”的,人人都有对别人同情、恻隐之心,将它“扩而充之”,用到政治上, 就是“仁政”;统治者只有实行“仁政”,才能统一天下。
  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 的王道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诚服也”。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
  二、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孟子强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主张治国要“ 明其政刑”。
  对待死刑, 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不孥”。
  三、“为民制产” , 轻徭薄赋
  孟子主张“为民制产” , 分给每户农民“五亩之宅” (指宅基地)和“百亩之田” , 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
  对人民轻徭薄赋, 实行“薄税敛”的政策。
  四、民贵君轻,“暴君放伐”
  (一)“民为贵, 社稷次之,君为轻”。
  (二)对于昏君,暴君可以放逐, 甚至可以诛杀。
  五、“惟仁者宜在高位” 的人治论
  孟子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
  “尊贤使能”,从下层人民中选拔贤才。
  孟子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第四节 荀子的“ 隆礼”重法论
  荀子(约前313— 前238)是先秦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战国末
  期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著有<荀子》。
  一、“ 明分使群” 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人有一种“好利而恶害”的“恶”的自然本性。
  人类为了“ 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礼义法
  度和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
  二、“隆礼而王” , 贵贱有等
  (一)礼的起源。
  (二)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
  (三)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四)“平政爱民”, 节用裕民。
  三、重法论
  (一)法以礼为本。
  (二)论法的作用。
  (三)先礼后法。
  (四)罚当其罪。
  四、“有治人, 无治法”
  荀子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贤人当政,“有治人,无治法”
  法律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
  荀子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考核知识点
  (一)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二)孔子以“仁”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三)孔子的礼治论
  (四)孔子的德治论
  (五)孔子的人治论
  (六)孟子以“仁政”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七)孟子的“暴君放伐”论
  (八)孟子“惟仁者宜在高位” 的人治论
  (九)荀子的法律思想
  (十)荀子的“隆礼”论
  (十一)荀子的重法论
  (十二)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论
  考核要求
  (一)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识记:儒家学派。
  领会:先秦儒家代表人物思想差异的原因。
  儒家法律思想概述中每一小题都可单独作为简答题,其内容应当熟记, 故不另作应用(第六、七章之第一节同此)。
  (二)孔子以“仁”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识记:(1)《论语》;(2)孔子法律思想的内容;(3)“仁者,爱人”;
  (4)“性相近,习相远”。
  领会:“仁”是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三)孔子的礼治论
  识记:(1)“为国以礼” ;(2)礼治论的内容。
  领会:孔子礼治论的实质及其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四)孔子的德治论
  识论:(1)德主刑辅;(2)“杀身成仁” 的含义;(3)德治论的内容。
  领会:(1)孔子德治论的意义及其对后世的重大影响;(2)孔子“杀身成仁”的崇高的人生价值观。
  (五)孔子的人治论
  识记:(1)“举贤才” ;(2)人治论的内容。
  领会:孔子的人治论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六)孟子以“仁政”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识记:(1)《孟子》;(2)“罪人不孥” ;(3)“薄税敛” 的含义;(4)孟子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领会:(1)孟子“仁政”论的意义及其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重大影响;(2)孟子“省刑罚”主张对后世的影响。
  (七)孟子的“暴君放伐”论
  识记:(1)“民为贵,社稷次之, 君为轻”说; (2)“暴君放伐” 的含义。
  领会:孟子“暴君放伐”论的重要意义。
  (八)孟子“惟仁者宜在高位” 的人治论
  识记:(1)“惟仁者宜在高位”的含义;(2)“尊贤事(使)能”。
  领会:孟子“尊贤使能”说的意义。
  (九)荀子的法律思想
  识记:(1)《荀子》;(2)“ 明分使群”说;(3)荀子法律思想的内容。
  领会: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发展的重大影响。
  (十)荀子的“隆礼”论
  识记:(1)“ 隆礼两王”;(2)节用俗民;(3)“隆礼”论的内容。
  领会:荀子对“礼”的改造的意义及影响。
  (十一)荀子的重法论
  识记:(1)“进退有律”,“罪祸有律” ;(2)荀子重法论的内容。
  领会:荀子重法论和法家重法说的异同。
  (十二)荀子“有治人,无治法” 的人治论
  识记:(1)“有治人,无治法” 的含义;(2)“法不能独立, 类不能自行”。
  领会:荀子“有治人,无治法”论对后世的影响。
  应用:儒家法律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流及其重要意义。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第一节 墨家学派
  墨家为战国时代与儒家对立的一大学派,其创始人为墨子。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反映了战国时代小生产者的要求和愿望, 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反对贵族专政的批判精神。
  墨家学派和儒、道、法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富有牺牲精神。
  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
  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现存《墨子》一书, 是一部反映墨家思想的总集。
  第二节 墨家以“ 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以“兼爱” 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一)以“兼爱” 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家认为, 天下祸乱的根源“ 皆起不相爱”, 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国家就能富强,人民就会众多。
  墨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 的平等关系,这具有打破宗法等级制的进步作用。
  (二)功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墨家以利为基本价值,以百姓之利为惟一价值标准。“ 义,利也“兼相爱”应表现为“交相利”。
  他们主张“为万民兴利除害”,“发为刑政,观其中(适合)百姓人民之利”。
  二、“以天为法” 的自然法思想
  墨家强调“以天为法, 动作有为,必度于天”。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天的意志)”。“天志”的重要性在于:
  1.“天志”爱人利人。
  2.“天”兼有万物, 公正无私。
  3.“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墨家认为, “天下之所以乱者, 生于无政长”,无统一的是非标准。因此,必须推举天子和各级“政长”,由天子“一同天下之义, 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产生了。
  四、刑赏论
  墨家重视刑赏的作用,“以劝贤沮~暴”。施行赏罚应做到“ 赏必当贤, 罚必当暴”。
  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公正执法。
  1.对赏罚的处理应及时、准确。
  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
  3.赏罚应公正无私。
  五、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墨家强调要保障“赖其力”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认为人类只有努力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他们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不劳而获的“亏人自利” 的行为,以保护私有财产权。
  六、尚贤说
  墨家反对贵族世袭制,主张“ 尚贤事(使)能”,认为“ 三公大人之务,将在于众贤而已”。他们要求“不党父兄, 不偏富贵” ,贤者举而上之;不管出身地位,“有能则举之”。
  墨家的“ 尚贤”思想,开启了我国古代“任人唯贤”风气之先河。
  墨家法律思想反映了小生产者的要求和愿望,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墨家学派
  (二)墨家以“兼爱”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三)墨家的刑赏论
  (四)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五)墨家的尚贤论
  考核要求
  (一)墨家学派
  识记:墨家学派。
  领会:墨家学派的特点。
  (二)墨家以“兼爱”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识记:(1)《墨子》;(2)“兼相爱,交相利”说; (3)“义, 利也”; (4)
  “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5)“一同天下之义” 的法律起源论;(6)墨家法律思想的要点。
  领会:墨家提出“兼相爱, 交相利”法律观的目的及其重要意义。
  (二)墨家的刑赏论
  识记:(1)“赏必当贤,罚必当暴” ;(2)刑赏论的内容。
  领会:墨家刑赏论的意义。
  (四)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识记:(1)“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2)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的内容。
  领会: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的进步意义。
  (五)墨家的尚贤论
  识记:(1)“ 尚贤事(使)能” 的含义;(2)“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说。
  领会:墨家尚贤论的意义及对后世的重大影响。
  应用:儒、墨两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对立。

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老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庄子》中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
  道家以“道”作为其思想主旨,强调“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否定仁义圣智,具有法律虚无主义观点。
  《老子》和《庄子》是先秦道家的代表作。
  第一节 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先秦道家, 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的一个学派。
  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二)“无为而治”论。
  (三)废弃仁义圣智说。
  (四)否定人定法。
  第二节 《老子》中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 的自然法思想
  《老子》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一切顺应自然, 遵照自然法则办事。“道”是宇宙万物的本体。除人定法以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 它广大无私,“天网恢恢, 疏而不失”; 它永恒存在天长地久”。
  二、顺应自然,无为而治
  《老子》主张顺应自然, “为无为,则无不治。”
  因此,它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
  (一)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
  (二)反对苛征暴敛。
  (三)反对战争。
  (四)不尚贤。
  三、“绝仁弃义”,“绝圣弃智”
  《老子》认为仁义、圣智都是违反自然的等东西,“大道废,有仁义”, 应该弃而不用,“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绝巧弃利, 盗贼无有”。
  四、“法令滋彰, 盗贼多有”
  《老子》崇尚自然,反对人定法,认为“天下多忌讳(指法制禁令),而民弥贫”。统治者制定法令越多,盗贼反而多有,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老子》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第三节 《庄子》自然主义的法律思想
  庄子(约前369—前268)是战国时期哲学家,先秦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一、自然法思想
  《老子》认为“道”永恒存在, 无影无形, “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 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和主宰。“ 是故古之明大道者, 先明天”。“天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们应当效法天道。
  二、毁法论
  (一)繁法严刑给人们带来无穷的灾难。
  (二)毁弃一切法度。
  三、反仁义圣智论
  (一)否定仁义礼乐。
  (二)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
  《老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一)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二)《老子》“道法自然” 的自然法思想
  (三)《老子》否定仁义、圣智、法度的主张
  (四)《老子》的自然法思想
  (五)《老子》的毁法论
  考核要求
  (一)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识记:道家学派。
  领会:道家幻想回到原始的“小国寡民”社会中去。
  (二)《老子》“道法自然” 的自然法思想
  识记:(1)《老子》; (2)“道法自然” ;(3)“天网恢恢,疏而不失”;(4)“为无为,则无不治”的含义;(5)《老子》法律思想的内容。
  领会:(1)《老子》反对统治阶级有为的意义;(2)《老子》“ 天网恢恢, 疏而不失”的自然法网的社会意义。
  (三)《老子》否定仁义、圣智、法度的主张
  识记:1.“绝仁弃义” 的含义;(2)“绝圣弃智” 的含义;(3)《老子》反对人定法的内容。
  领会:《老子》对人定法的批判及其重要意义。
  (四)《庄子》的自然法思想
  识记:(1)《老子》;(2)“天道” 自然无为论;(3)“故绝圣弃智,大盗乃止”; (4)“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诸侯之门两仁又存焉”。
  领会:《老子》揭露封建仁义、礼乐的意义。
  (五)《老子》的毁法论
  识记:(1)“殚弑天下之圣法”说;《老子》毁法论的内容。
  领会:《老子》法律虚无主义的表现。
  应用:道家的“道法自然”论与法律虚无主义的关系。

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法家的变法和法治理论,商鞅、韩非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法家思想是伴随着战国时期的变法革新运动而产生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较系统地阐述了法的起源、性质和作用,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 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
  第一节 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 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其著名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二)“以法治国”论。
  (三)法的纲要— 赏与刑。
  (四)“势治”论。
  (五)“术治”论。
  (六)文化专制论。
  第二节 商鞅的“ 法治”理论
  商鞅(约前390— 前338)是战国时期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并在秦两次主持变法,取得很大成功。其主要思想反映在《商君书》中。
  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一)法的起源论。
  (二)变法论。
  (三)“好恶者, 赏罚之本也”。
  二、“任法而治”的“法治”论
  (一)“任法而治”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特征。
  (四)君主专制论。
  三、赏刑并用,重刑止奸
  (一)赏刑并用。
  (二)“重刑少赏”。
  (三)“禁奸止过, 莫若重刑”。
  四、“燔《诗》《书》而明法令”
  (二)一教”论。
  (二)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法律思想在当时和对后世曾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节 慎到的“ 势治”理论
  慎到(约前395—前315)是战国中期思想家, 法家“势治” 派的代表人物。
  一、立公弃私,“事断于法”
  慎到主张法治,“事断于法,国之大道也”。
  为了保证法的贯彻实施,慎到主张“立公”“弃私” ,“ 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 “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
  二、维护君权的“势治”论
  (一)“权重位尊”。
  (二)权势以“下”为基础。
  (三)“立天子以为天下”。
  第四节 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韩非(约前280— 前333)是战国后期思想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其著述后人辑为《韩非子》。
  一、变法论
  (一)“法与时转则治”。
  (二)“好利恶害,人之所有也”。
  二、“以法治国” , 法、术、势相结合
  (一)“以法为本”。
  1.治国必须“以法为本”。
  2.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
  3.“峭其法而严其刑”。
  (三)法、势结合论
  1.韩非把“势”分为“ 自然之势”和“入为之势”。
  2.“抱法处势则治”。
  (三)法、术结合论
  韩非认为法和术“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论术主要有两类:
  1.综核名实之术。
  2.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据此, 他要求远仁义摈德治,实行愚民政策。
  韩非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考核知识点
  (一)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二)商鞅的“法治” 理论
  (三)商鞅的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四)商鞅的刑赏论
  (五)慎到的法律思想
  (六)韩非的变法论
  (七)韩非的“以法治国”论
  (八)韩非的文化专制论
  考核要求
  (一)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识记:法家学派。
  领会:法家学派的形成。
  (二)商鞅的“法治” 理论
  识记:(1)《商君书》;(2)“任法而治” ;(3)“法者国之权衡” ;(4)商鞅“法治”论的内容;(5)“燔(诗》<书》而明法令”的含义。
  领会:商鞅“法治”论的目的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三)商鞅的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识记:(1)商鞅法的起源论的内容;(2)“法与时移” ;(3)商鞅变法论的内容。
  领会:商鞅变法论和商鞅变法的意义及重大影响。
  (四)商鞅的刑赏论
  识记:(1)信赏必罚;(2)“刑无等级” ;(3)“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说; (4)商鞅刑赏论的内容。
  领会:商鞅重刑论的实质及其影响。
  (五)慎到的法律思想
  识记:(1)“事断子法”的含义;(2)立公弃私;(3)“权重位尊”;
  (4)慎到法律思想的要点。
  领会:慎到的权势以“下”为基础说的意义。
  (六)韩非的变法论。
  识记:(1)《韩非子》;(2)“法与时转则治”说。
  领会:韩非变法论的意义。
  (七)韩非的“以法治国”论
  识记:(1)“以法治国”的内容;(2)“抱法处势则治”的含义;(3)法和术“不可一无”说; (4)韩非法、术、势相结合论的内容。
  领会:韩非法、术、势相结合论的渊源及其重要意义。
  (八)韩非的文化专制论
  识记:文化专制论的内容。
  领会:韩非文化专制论对后世的恶劣影响。
  应用:(1)先秦法家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大贡献;(2)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得与失的比较。
  
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前 221—960)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几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初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同时,他也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
  汉初统治集团迫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采取以儒、法、道结合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的稳定。它对于秦汉法律思想的转变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了过渡性的作用。
  汉武帝适应建立封建大一统、巩固中央集权和加强对人民的统治的需要,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等家主张的封建正统思想。
  东汉时期, 桓谭、王充、仲长统等对谶纬神学和“天刑”、“天罚” 思想的批判,表现了进步思想家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对立。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分裂和混乱的时期。曹操、诸葛亮在坚持礼法结合的前提下,更强调法的运用;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总结了立法原理和刑法理论,对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玄学法律观表现了门阀士族的思想要求,使法律虚无主义高涨起来;鲍敬言的“无君”论, 则尖锐地批判了“君权神授”和皇权至上的理论。
  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的全盛阶段,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其主要标志是纳礼入律的基本完成和立法、司法理论的深入,这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秦汉之标法律思想的变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以及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秦朝“专任刑罚”,事皆决于法。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专任“ 法治”而骤亡的教训,转而采取“治道贵清静” 的黄老无为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建议,使儒学成为官学,并开始形成了深深打上儒家经义烙印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第一节 秦朝“ 事皆决于法” 的“ 法治”思想
  秦始皇(前258—前210)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创建者;李斯(?—前2 08年)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和秦始皇的主要辅佐者。
  一、“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制度,“命为制,令为诏”,法自君出,“事统上法”,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家思想成为秦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同时秦朝统治者也利用了阴阳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
  秦朝统治者强调法令由“一统” , 他们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行全国。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 思想
  秦朝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 皆有法式” ,充分地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其中,特别强调皇帝要“独制于天下”,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制度。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秦始皇“以刑杀为威”,实行严刑峻法;秦二世“法令诛罚,日益深刻”;李斯提出“深督轻罪”说,进一步发展了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
  四、“以法为教” 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朝统治者在思想领域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消灭思想言论自由,搞了“焚书坑儒”。他们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要求“ 以法为教” ,“ 以吏为师”。
  第二节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汉初统治阶级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采取“治道贵清静” 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并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去。
  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汉初社会经济凋敝,人民生计艰难,“黎民得离战国之苦, 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初君臣都从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出发,严厉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 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二、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汉初,统治阶级在崇尚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也重视儒家“德刑相济”的思想,强调“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三、“罚不患薄” ,约法省刑
  汉初统治阶级看到秦朝繁法苛刑并不利于维护封建统治,乃积极改革秦朝遗留下来的严刑苛法, 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减轻对人民的压迫。
  四、“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汉初统治阶级强调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轻徭薄赋” “ 以佐百姓之急” , 并要求将法律的作用和发展农业生产直接联系起来以粟为赏罚”。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节 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贾谊(前200— 前168)是西汉初期政治家、思想家,著有《新书》。
  一、以秦为鉴以民为本”
  秦朝“繁刑严诛”,与人民为敌, 终于迅速灭亡。国以民为安危,民多势重, 不可欺侮,应以民为本,“与民以财”。
  二、“立经陈纪” , 刑不上大夫
  贾谊主张改革汉朝所沿袭秦朝的一些制度, “立经陈纪” ,建立起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
  “黥劓之罪不及大夫”,“尊贵者”和“卑贱者” 在法律面前是不应平等的。
  三、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贾谊是试图把礼法制度化,并付诸实践的第一人。“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法必须结合,以维护封建统治。
  四、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
  由于汉初的分封,诸侯王势力逐渐发展起来。
  “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必须运用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力量,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维护中央集权。
  第四节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
  西汉中期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三)“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第五节 董仲舒“ 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前179— 前104)是汉代最著名的思想家,著有《春秋繁露》。
  一、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一)<春秋》“大一统”思想。
  (二)除秦弊政,实行“更化”。
  (三)“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二、“君权神授” , 法自君出
  (一)“天人感应”与天罚论。
  (二)“君权神授”, 法自君出。
  三、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加以附会和解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属于“ 阳” 的君、父、夫永远是属于“阴”的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
  “仁、谊(义)、礼、智、信五常之道”,是统治者教化人民的工具。
  四、“阳德阴刑” ,德主刑辅
  董仲舒用阴阳学说来解释德主刑辅论阳为德,阴为刑“ 刑者德之辅,阳者阴之助也”;一切都是天意的体现,从而为封建统治者的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提供了新的理论根据。
  五、《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董仲舒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第六节 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
  东汉时期谶纬神学的泛滥。
  一、王充对“天刑”论的批判
  王充(公元27年—约97年)是东汉唯物主义思想家。著有《论衡》。
  (一)批判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谴告”说。
  (二)批判“ 用刑非时则寒, 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
  (三)批判“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的祸福说。
  王充还从东汉“政尚严切”的情况出发, 提出了“文武张设” 、礼法兼用的主张。
  二、仲长统的变法改制论
  仲长统(180—220)是东汉末年的思想家。
  仲长统以“人为本, 天道为末”说, 否定天命神权;一个时代的治乱完全由于人事,同“天道”无关。
  历史上的变法改制, 变得好的应该继续,变得不好的,则恢复旧的办法。
  (一)秦朝废分封,行郡县,“此变之遂”, 应该继续下去。
  (二)“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田富连于方国”,贫富悬殊,这变得不好, 应该恢复井田制。
  (三)“ 肉刑之废,轻重无品”,应该恢复肉刑,作为治中罪的中刑。
  考核知识点
  (一)秦朝的“法治” 思想
  (二)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演变
  (三)贾谊的礼法结合论
  (四)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五)董仲舒的“罢黜百家” 主张
  (六)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
  (七)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论
  (八)东汉时期反谶纬神学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一)秦朝的“法治” 思想
  识记:(1)“事皆决于法” ;(2)“以法为教”说; (3)秦朝“法治” 思想的基本内容。
  领会:秦朝“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演变
  识记:(1)《黄老帛书》;(2)“与民休息”说; (3)“文武并用”论;(4)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内容。
  领会:秦朝“法治”思想与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比较。
  (三)贾谊的礼法结合论
  识记:(1)“黥劓之罪不及大夫”说;(2)“礼者禁于将然(将要发生的事情),而法者禁于已然(已经发生的事情)之后”的内容。
  领会:贾谊礼法结合论的重要影响。
  (四)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识记:(1)法自君出说;(2)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
  领会: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董仲舒的关系。
  (五)董仲舒的“罢黜百家” 的主张
  识记:(1)《春秋繁露》;(2)“罢黜百家”的含义;(3)《春秋》决狱说。
  领会:董仲舒的“罢黜百家”与加强封建皇权的关系。
  (六)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
  识记:“三纲五常”的含义。
  领会:董仲舒“三纲五常”论的意义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七)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论
  识记:(1)“大德而小刑”论;(2)性三品说。
  领会:董仲舒德主刑辅论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重要影响。
  (八)东汉时期反谶纬神学的法律思想
  识记:(1)谶纬神学;(2)“文武张设”论;(3)“人事为本,天道为末”说。(4)王充批判“天刑”论的主要内容。
  领会: 王充批判“天刑”论的重要意义。
  应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对后世的重要影响。

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杜预、张斐律论的主要内容,以及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两晋短暂统一外,长期分裂对峙,各个王朝为了维护门阀士族的统治,都重视总结封建法制的经验教训,因而法律思想活跃,曾出现了律学思潮、玄学的法哲学思潮、北方少数民族汉化改革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第一节 晋代律学和刘颂的法律思想
  晋代律学的特点是:摈除了两汉正统法律思想的神学色彩,依据经义原则研讨具体的法律问题; 出现了专门的法律著作,表明已具有从经学中分离出来的倾向;集中研究法典体例以及刑法概念和原则,使古代法律理论向纵深发展。
  一、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杜预(222—284)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
  (一)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杜预“远遵古礼,近同时制”。注律时以名分为标准来解释法意,将法律纳入名分的规范之中,即“ 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 ,力图纳礼入律,使礼法结合。
  (二)“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简直”,应当做到:法律文字简明通俗;条例明白,直截了当;法律形式单纯,概念明确;条文简约,不要繁密。
  (三)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必须明确区分律、令的界限。
  二、张斐《律表》中的法律观
  张斐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
  (—)以礼率律
  “礼乐抚于中”, 即“礼乐”的精神贯穿晋律各篇之中,以礼率律,所有律条必须与“礼乐”相符合。
  (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刑名》置于篇首,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 ,它是整部法典的纲领。
  (三)“理直刑正”
  “理直刑正”的主要内容是: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 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 “刑”、“理”、“心”、“情”、“事” 综合的审讯原则。
  三、刘颂的重法主张
  刘颂(?—300)是西晋的司法官。
  (一)挽救末世的“振领总纲”
  “振领总纲”的主要内容是“息役”、“平籴”、‘‘著信”。
  (二)重法主张
  实行重法, 以改变汉魏以来刑政法度松弛的局面。其主要内容是:恢复肉刑;“纲举网疏”的司法原则;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
  杜预、张斐的律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第二节 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和鲍敬言的无君论
  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的兴起。
  由于玄学家对名教与“ 自然”的认识不同和政治立场的有别,而分为两大派:在朝的为门阀士族的礼法辩护,在野的批判门阀士族的礼法的虚伪性。
  一、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的法哲学观
  王弼(226—249)是魏晋时的玄学家。
  (一)“名教出于自然” 的法哲学观
  “自然”为本,名教为末,“名教出于自然” , 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名教,完全出于无为的自然之“道” ,从而为曹魏政权恢复名教的权威、肯定礼法制度提供了新的根据。
  (二)无为而治的主张
  治理社会,必须顺应自然,“无为而治”, 其主要内容是君主无为;实行愚民政策;反对法烦刑酷。
  二、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观
  嵇康(223— 262)、阮籍(210— 263)都是魏晋时代的玄学家。
  (一)嵇康以“任自然” 为根本的法哲学观
  名教是当权者“造立”出来的,应当摆脱名教、礼法的束缚,“ 非汤武而薄周孔” , 从而揭露了司马氏门阀士族鼓吹礼法的虚伪性。
  主张建立“任自然”的理想法制,崇尚简易之教,“君无文于上,民无意于下”, 舍弃仁义之说和礼律之文。
  (二)阮籍抨击礼法和礼法君子
  统治者制定礼法,是为了束缚下民。“汝君子之礼法” , 是天下残贼、乱危、死亡之术。
  恢复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 “无君而庶物定, 无臣而万事理。”
  三、鲍敬言的“无君论”
  鲍敬言是东晋时思想家。
  (一)否定“君权神授”论, 提出暴力征服说。
  (二)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 的罪恶。
  (三)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
  第三节 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467— 499)是一个主张汉化改革而较有作为的皇帝。
  一、“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一)加重对不孝罪的刑罚。
  (二)创建“存留养亲”制度。
  (三)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
  二、“法为治要” , 慎刑恤刑
  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拓跋宏重视封建法制的建设, 亲自主持修律工作,运用法律武器以推进汉化改革。
  推崇儒家慎刑恤刑思想, 废除一些野蛮残酷的狱刑制度。
  三、“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主张变法改度,“与之惟新”;要求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考核知识点
  (一)晋代律学
  (二)刘颂的法律思想
  (三)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
  (四)鲍敬言的无君论 (五)拓跋宏的汉化改革主张
  考核要求
  (一)晋代律学 、
  识记:(1)律学;(2)张杜律;(3)《秦始律》; (4)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点。
  领会:张斐的以礼率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二)刘颂的法律思想
  识记:刘颂的重法主张的内容。
  领会:刘颂的罪行法定思想。
  (三)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
  识记:王弼的“名教出于自然”说的要点。
  领会: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论及其意义。
  (四)鲍敬言的无君论
  识记:鲍敬言无君论的基本内容。
  领会:鲍敬言无君论对抗封建君主专制的进步意义。
  (五)拓跋宏的汉化改革主张
  识记:拓跋宏汉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领会:拓跋宏汉化改革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第十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李世民统治集团和《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以及柳宗元法律思想的特点。
  隋唐两代,礼法(律)结合基本定局, 反映在《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成熟, 并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隋初和盛唐时期有关除削烦苛、慎狱恤刑以及中唐以后一系列匡世革弊的法律主张, 使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具有自己时代的特色。
  第一节 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隋文帝杨坚(541— 604)是一个比较重视封建法制建设的皇帝。
  一、抑制兼并, “轻徭薄赋”
  杨坚改革了政权体制, 制定和颁布了 一系列有关抑制兼并、减免赋役捐税、取消酒盐专卖的法规、法令。
  二、更定新律,“以轻代重”
  《开皇律》的制定和颁布。
  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司法主张的主要内容是:“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慎断死罪;赏罚严明,行罚不避亲贵;保护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
  三、喜怒无常,“用法益峻”
  杨坚晚年实行严刑峻法,“喜怒无常,过于杀戮” , 破坏了他自己所定的法制原则。
  第二节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
  一、以隋为鉴,“安人宁国”
  李世民统治集团吸取隋朝骤亡的教训,“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以“安人宁国”作为治国的总方针, 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原则是: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主体,兼采道家的“简静”和“无为”。
  二、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一)既制礼,又立刑。
  (二)立法必须公平。
  (三)“国家法令, 惟须简约”。
  (四)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三、慎狱恤刑, 务求其“实”
  (一)慎狱恤刑。
  (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
  (三)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
  (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四、明正赏罚,“一断以律”
  必须明正赏罚,亲疏贵贱“一断以律”;严惩贪赃,惩革弊风。
  五、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李世民“虚心以纳下”,群臣犯颜直谏,且与公平执法相结合, 其主要内容是:
  求谏纳谏以成治道” ;
  各尽其言, 群策群力;
  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
  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一、“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形成了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唐律疏议》“一准于礼”。它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 、“ 夫为妻纲”制度化、法律化。凡是反对“三纲”者, 被认为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均列为“十恶”大罪, 是刑罚打击的重点。
  三、良贱异法,维护等级特权
  《唐律疏议》将人们分为良人、贱民两大类,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 良贱异法”,等级地位各不相同。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制定了一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官当” 的法律措施。
  《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四节 韩愈的“ 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韩愈(768— 824)是唐代思想家和文学家。
  一、君权至上与“道统论”
  韩愈反对佛、老,维护君权。
  “道统”,是指儒家道义传授的系统,其中心内容是仁义道德。它是由“圣人”建立起来的。韩愈把它作为排斥佛、老,继承和捍卫儒学正统的理论依据。
  二、圣人“制刑”与“天刑” 说
  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道”的体现,是由“圣人”创造和设立的。
  天有赏善罚恶的能力, 违反“天意”,则有“天刑”。
  三、“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礼、法同为治国的工具,但应坚持“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原则,并以此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刑罚的目的在于使“下者”“畏威而寡罪”,公然把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第五节 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说
  柳宗元(733— 819)是唐代思想家和文学家,曾参与《永贞革新》。有《柳河东集》。
  一、“天人不相预”,赏罚须及时
  自然和社会各自有不同的规律,“天人不相预”。天没有意志,“乌能赏功而罚祸乎?”
  柳宗元要求加强封建法制,“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刑过不避大夫”。赏罚的目的在于劝善惩恶,其关键在于赏罚及时,“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从而批判了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说。
  二、法律起源于“势”
  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必然之“势”。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取决于“势”;随着时势的发展,法律也要相应地变化,从而否定了传统的神权法思想。
  三、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刑和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它们的根本原则相同,而其用途迥异;刑法在于惩罚违法犯罪,礼义在于表彰善行,二者不容混淆。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第六节 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
  白居易(772— 846)是唐代思想家和诗人。
  一、刑、礼、道“迭相为用”
  白居易崇礼重法,援法附儒。
  刑、礼、道同为治国之具,“刑者可以禁人之恶”,“礼者可以防人之情”,“道者可以率人之性”,三者必须“迭相为用”。
  二、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法令贵一,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不要朝令夕改;执法不分亲疏贵贱,一律“准法科罪”。
  “责于下者必须禁于上”,最高统治者应当身体力行,带头守法。
  三、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
  (一)理大罪,赦小过。
  (二)消除犯罪,止狱措刑。
  (三)肉刑可废不可复。
  (四)慎选司法官吏。
  考核知识点
  (一)隋文帝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二)唐太宗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三)《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四)韩愈的法律思想
  (五)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说
  (六)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
  考核要求
  (一)隋文帝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识记:(1)《开皇律》;(2)立法、司法主张的内容。
  领会:隋文帝立法、司法主张的影响。
  (二)唐太宗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识记:(1)“安人宁国”;(2)“国家法令,惟须简约”;(3)唐太宗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内容。
  领会: 唐太宗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影响。
  (三)《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识记:(1)<唐律疏议》;(2)“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说。(2)《唐律疏议》法律思想的中心内容。
  领会:《唐律疏议》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四)韩愈的法律思想
  识记:圣人“制刑”说。
  领会: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五)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说
  识记:柳宗元对“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说的批判。
  领会:柳宗元法律起源于“势”说及其对抗圣人“制刑”说的进步意义。
  (六)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
  识记:“理大罪,赦小过”说。
  领会:白居易崇礼重法的含义。
  应用:(1)唐太宗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2)《唐律疏议》是礼法结合在律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总结。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960— 1840)
  宋、元、明、清(前期)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阶段。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不断加强,统治阶级强化了对人民的思想统治,加紧对人民灌输纲常名教。理学的兴起就反映了这一特点。
  在法学领域,由于理学的兴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南宋理学代表人物朱熹,用他的思辨哲学把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粉饰和完善起来,完全适应了统治阶级加强思想统治的需要。
  由于封建统治的日趋衰败和人民反抗斗争的兴起,促使统治阶级内部不断分化,出现了政治改革思潮,产生了一些政治改革家和理学反对派。他们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了一些批判。
  明清之际,开始形成了启蒙思潮。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反封建色彩。

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掌握朱熹、丘)’審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宋明理学是儒家学说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完全适应了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和思想统治的需要。集理学之大成的朱熹,法律思想较丰富;丘濬的法律思想则更完整,反映出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后期发展的概貌。
  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理学的兴起
  理学的兴起和发展。
  宋明理学,完全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钳制人民思想的需要。它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理学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 “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节 朱熹以“ 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1130— 1200)是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的集大成者。著有《四书章句集注》、《朱子全书 》 等。
  一、“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
  “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只是人之一心,合道理底是天理,徇情欲的是人欲”,他要求革尽人欲,复尽天理。
  朱熹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内容,“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谁违犯了以“三纲五常”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律和制度,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二、德礼政刑关系k
  朱熹对孔子提出的德礼政刑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发。在朱熹看来,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就政(法制禁令)和刑来说,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
  三、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
  朱熹在“法弊、时弊”的南宋时代,主张刑罚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反对一味从宽。
  朱熹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还具体表现为:
  1.主张恢复肉刑。
  2.限制赎刑。
  3.严惩“奸凶”。
  四、恤民说
  朱熹认为,“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恤民”的措施有:
  1.“以口数占田”。
  2.奖励农业生产。
  3.推行社仓制度。
  4.朱熹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第三节 丘濬对封建正统法律
  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丘濬(1420— 1495)是明代政治家、思想家。著有《大学衍义补》
  一、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
  丘濬对德礼政刑进行了综合和归纳,其主要内容是:德、礼、政、刑四者王道之治具也”;德礼。政刑的作用不同,德礼尤为重要;刑罚是为了保障德礼的贯彻实行。
  二、“以公理而灭私情”说
  “民穷而至于犯法”,民之所以为盗,“不在朝廷则在官吏”。
  守法的关键是统治者秉公去私,“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如果以私意刑戮人,则“非天讨之公”。
  三、“应经合义”,顺情便民
  立法必须“应经合义”,符合儒家经典中的纲常礼义原则。
  立法应当“顺情”“便民”,其主要内容是:省刑罚,薄税敛:
  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
  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四、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一)“原情定罪”。
  (二)注重证据。
  (三)限制赎刑。
  (四)控制复仇。
  (五)慎行赦宥。
  考核知识点
  (一)理学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二)朱熹的法律思想
  (三)丘濬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考核要求
  (一)理学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识记:理学的兴起。
  领会: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二)朱熹的法律思想
  识记:(1)《四书章句集注》;(2)朱熹法律思想的内容。
  领会: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意义。
  (三)丘濬对封建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识记:《大学衍义补》。
  领会: 丘濬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及其意义。
  应用:朱熹的法律思想对封建社会后期的重大影响。

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宋明时期改革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宋明时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为了挽救封建王朝免遭覆灭的命运,宋明两代的改革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封建法制进行了批评,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
  第一节 范仲淹“ 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
  范仲淹(989— 1052)是北宋政治家。
  一、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范仲淹批评国家政治昏暗,提出“更张以救之”的变法主张。
  改革官制、变法图强的主要内容是:
  (一)严明赏罚,有功则进, 无功则黜;
  (二)“开学校,设科等”,大力培养人才。
  二、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范仲淹主张限制君主独断,要求上下一体守法;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君臣共理天下” ;“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
  三、“审刑名” 的司法原则
  (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
  (二)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
  (三)习法律, 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节 王安石“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1021— 1086)是北宋政治家、思想家,曾实行变法。著有《临川集》等。
  一、“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一)天人不相关,天变不足畏。
  (二)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
  (三)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
  二、“大明法度,众建贤才”
  当今的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必须“大明法度”,立善法于天下。
  同时,必须重视人治,“众建贤才”,因为立法、执法都应依靠贤人。
  这种“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运用法律手段选拔任用贤才。其主要内容是:
  “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主张依法办事,君主应当守法、知法;
  执法应“刑平而公”,刑过不避贵戚、大臣,“有司议罪,惟当守法”,不能舍法不依,任凭喜怒。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第三节 张居正“ 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张居正(1525— 1582)是明代政治家。
  一、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朝廷“纲纪坠落,法度陵夷”。必须高度集权于中央,“强其根本,振其纪纲”,用法律规范天下。
  二、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从古至今,没有经久不变之法。立法必须顺应时势,合乎民情,“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三、整饬吏治,慎用赏罚
  主张用法制来整饬吏治,关键是注重人才的用舍和慎用赏罚,“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用舍进退,一以功实为准。
  必须运用法律的威力,制止豪强兼并土地,“痛惩贪墨”。
  四、“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上,要求严格执法,反对宽缓,“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必须严刑明法以“制欲禁邪。”
  张居正用法律规范天下的思想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考核知识点
  (一)范仲淹的法律思想
  (二)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三)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
  (四)张居正“以法绳天下”的改革主张
  考核要求
  (一)范仲淹的法律思想
  识记:庆历新政的内容。
  领会:范仲淹“革故鼎新”法律思想的意义。
  (二)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识记:“三不足”论的内容。
  领会:王安石变法理论的进步意义。
  (三)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
  识记:熙宁新法。
  领会: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及其重要作用。
  (四)张居正“以法绳天下”的改革主张
  识记:(1)“法制无常,近民为要”说;(2)张居正法律思想的要
  领会:张居正“以法绳天下”改革主张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

第十三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推行“汉法”、建立封建法制的内容和意义。
  辽、金、元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统治集团先后建立的王朝。入主中原后,它们都经历了逐渐完成封建化的过程。他们中一些较开明的统治者, 积极倡导和推行“汉法”,建立封建法制,改革落后的习惯法, 促进了各民族的融合。
  第一节 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金世宗完颜雍(1123— 1189)是金代较有作为的皇帝。
  一、慎行“议亲”“议贤” , 确立君主的最高权威
  (一)明确后族“议亲”范围。
  (二)缩小宗室的“议亲”范围。
  (三)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
  (四)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
  (五)一切“议亲”“议贤”案件,均由皇帝裁决。
  二、“赏罚不滥,即是宽政”
  完颜雍要求慎行赏罚,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区别对待;断案当“ 以情求之”,反对刑讯逼供;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
  三、“慎守令之选, 严廉察之责”
  必须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
  厉行监察之法,促使官吏尽职尽责;
  改革官吏任免旧制,破格选录人才。
  第二节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耶律楚材(1190— 1244)是兀代政治家。
  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一)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二)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三)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
  耶律楚材主张废除屠城旧制。要求设立州郡长官,以封建的赋税制度取代奴隶制剥削方式。
  三、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耶律楚材秉公执法,不私亲属,“不较私仇”;不怕得罪权贵,“事有不便于民者辄止之”。
  考核知识点
  (一)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二)耶律楚材建立封建法制的主张
  考核要求
  (一)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识记:(1)“与皇家无服者皆不入议”说;(2)“赏罚不滥,即是宽政”的含义。
  领会:完颜雍改革“八议”的主张及其意义。
  (二)耶律楚材建立封建法制的主张
  识记:(1)《便宜一十八事》;(2)《陈时务十策》;(3)“治国崇文事,拔贤尚赋词”的含义。
  领会:耶律楚材建立封建法制的主张及其意义。

第十四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黄宗羲的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思想和王夫之的立法司法主张。
  明末清初是中国封建后期的动荡时期,随着社会危机的加深,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市民阶层的兴起,出现了黄宗羲、王夫之等具有启蒙因素的思想家。他们猛烈地抨击君主专制,要求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初步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对于后来资产阶级变法改良运动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节 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黄宗羲(1610— 1695)是明清之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著有《明夷待访录》等。
  一、抨击“一家之法”
  黄宗羲深刻揭露专制君主的罪恶,并将其矛头指向封建法制;明确反对“家天下”制度,抨击君主的独断和专横;抨击封建法律是“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二、建立“天下为主”的“天下之法”
  “天下为主”具有“民主”之意、立法必须以“天下之大公”为目的,为民“兴利除害”;必须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原则,保证民众的权利。主张“学校议政”,儒士参与国是;变君主集权为君臣分权,变君主专制为各地自治;强调“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任何人都要遵守“天下之法”。
  黄宗羲法律思想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王夫之(1619— 1692)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
  一、“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
  王夫之从新旧制度的更替、“正统”论的虚妄、“有定理而无定法”等方面论证法律“趋时更新”的规律,预言“天下之公”制度的到来,批判传统的“奉天法古”思想。
  二、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立法“以定民意,兴民行”,反对为君主立命立言;立法“必循天下之大公”,反对为一家之私;立法以“保类”、“卫群”为目的,复兴民族国家;倡导体现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等原则,反对君主独裁专制。
  三、“任法”“任人”并行,宽与严相结合
  王夫之总结了秦汉以后实施法令方面的主要弊端,强调“任法”与“任人”结合,反对“任人而废法”,也反对“任法而不任人”;“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相结合,主张严惩贪官污吏,要求“法简刑轻”;立法必须从严,司法必须从宽。
  考核知识点
  (一)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二)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说
  (三)王夫之“趋时更新”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一)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识记:(1)《明夷待访录》;(2)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领会:(1)黄宗羲以“天下之法”代“一家之法”的主张;(2)黄宗羲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及其历史地位。
  (二)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说
  识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说的内容。
  领会: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说与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论的比较。
  (三)王夫之“趋时更新”的法律思想
  识记:(1)《读通鉴论》;(2)“趋时更新”的含义。
  领会: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及其重要意义。
  应用:启蒙思想家以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
  
第五编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1840— 1919)
  1840年,英国侵略者对中国发动了鸦片战争。自此以后,资本主义列强相继侵入,中国逐步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矛盾。由于各种矛盾的斗争及其尖锐化,造成日益发展的革命运动。中国近代各阶级或派别的法律思想,也是在各种矛盾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中心内容是:维护清王朝反动法律制度和变革这一反动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斗争。在此时期中,相继出现了地主阶级改革派、太平天国、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地主阶级改革派“更法改图”“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
  鸦片战争前后,从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一批改革派思想家。他们睁眼看世界,主张因势变法,“更法改图”,以改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他们强调“师夷长技以制夷”,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以抵制外国列强的侵略。
  第一节 龚自珍的“ 更法改图”思想
  龚自珍(1792— 1841)是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家。
  一、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一)清王朝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
  (二)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
  (三)“一祖之法无不蔽”,必须“更法改图”。自古以来,“法无不改”,“事例无不变迁”,更法是历史的必然。
  二、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认为中国古代“未有后王君公”,“未有礼乐、刑法”,它们都是随着农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三、“不拘一格降人才”
  必须改革腐朽的科举制度,并依靠迅雷般的社会大变动,冲破“万马齐喑”的沉闷局面,“不拘一格降人才”。
  四、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主张运用法律手段,使用重典,以禁绝种植、贩运和吸食鸦片。
  第二节 魏源的“ 因势变法”理论
  魏源(1744— 1857)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
  一、抨击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古代圣人“以其势、利、名公天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世的专制帝王“以其势、利、名私一身”,享尽天下之乐。
  为了战胜外国侵略者,必须“严修武备“师夷长技以制夷。”
  赞赏美国的民主政治,“其章程可垂弈世而无弊”;瑞士“不设君位”,是“西土桃花源”。
  二、“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
  “势则日变而不可复者也”,历史的进化是一种客观的必然趋势。
  法令制度必须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变化,“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变法的重点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
  三、民主议政,广开言路
  “人聚则强”,魏源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民的力量和智慧,主张民主议政,广开言路,显示出中国近代早期民主思想的特色。
  四、广收人才,“治法在人”
  治国必须广收天下之人才,人才众则“军政修”。选任执法人才尤为重要,“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
  考核知识点
  (一)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
  (二)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三)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
  考核要求
  (一)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材”。
  领会:龚自珍禁烟宜用重典主张的进步意义。
  (二)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识记:(1)“变古愈尽,便民愈甚”论的内容。(2)“治法在人”说。
  领会:魏源“因势变法”论的重要意义。
  (三)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
  识记:《海国图志》。
  领会: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主张的进步作用。
  应用: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因势变法”论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第十六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洪秀全法律思想的特点和《资政新篇》中发展资本主义、改革刑律、加强法制的思想主张。
  1851年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革命。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对封建专制的特点;洪仁矸则注重“度势行法”,要求发展资本主义,具有较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
  第一节 洪秀全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思想
  洪秀全(1814— 1864)是太平天国的主要领导人。
  一、“斩邪留正”,除妖安良
  太平天国视农民为“正”和“良”,视清朝封建统治者为“邪”和“妖”。“斩邪留正”、“除妖安良”是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依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了五条军纪、(十款天条》、太平条规等,并发布了许多诏书、诰谕。
  二、人无私财,“逆者议罪”
  洪秀全主张建立一个“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计口授田。
  实行圣库制度,人无私财,“逆者议罪”。
  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一切人都是上帝的儿女,男女应当平等。
  “天下婚姻不论财”,男女自由结合,反对买卖婚姻,并严禁娼妓、蓄婢、纳妾、溺婴。
  四、严刑峻罚,轻罪重刑
  太平天国一直处于激烈的战争时期,阶级斗争非常尖锐。洪秀全坚持严刑峻罚以对付敌人。但对人民的轻微犯罪也处重刑,影响了革命力量的发展。
  洪秀全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严重的皇权思想和等级特权观念。
  第二节 洪仁讦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洪仁圩(1822— 1864)是太平天国后期主要领导人之一。著有《资政新篇》等。
  一、“国家以法制为先”
  整顿法制,为“万不容缓之急务”,治国应“以法制为先”。
  主张“立法当”、“立法善”。一切制度应革故鼎新,因时制宜,“度势行法”。洪仁矸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提出了二十八条改革措施,试图在农民革命的基础上建立资本主义制度。
  二、“恩威并济”,教、法兼行
  主张“持法严”:官吏必须以身作则,严守法纪;执法必须刚正不阿,不畏权贵。
  反对枉杀无辜,实行“罪人不孥”,善待轻犯。
  “德化于前,刑罚于后”,必须注重教育,提倡“教、法兼行。”
  洪仁矸的法律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较大的进步性。
  考核知识点
  (一)洪秀全反封建的法律思想
  (二)洪仁讦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一)洪秀全反封建的法律思想
  识记:(1){天朝田亩制度》;(2)“天法”;(3)“天下婚姻不论财”的婚姻观。
  领会:(1)太平天国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2)洪秀全法律思想的进步性与落后性。
  (二)洪仁讦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识记:(1)《资政新篇》是洪仁讦提出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施政纲领;(2)“国家以法制为先”;(3)“刑外化之以德”的教、法兼行主张。
  领会:(1)洪仁讦所主张中的资本主义因素;(2)洪仁讦改革立法和刑律的生张。
  应用:洪秀全和洪仁讦的法律思想的异同。

第十七章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洋务派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基本观点。
  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第一节 曾国藩“ 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曾国藩(1811— 1872)是洋务派的创始人之一。
  一、维护纲常名教, “ 一秉于礼”
  三纲之道是“地维赖以立,天柱赖以尊”的不可侵犯的原则。
  极力推崇礼治,维护纲常名教,把强化礼治作为当务之急,提出了“以礼自治”和“以礼治人”的主张。
  二、兼用管、商之法,“振之以猛”
  曾国藩“一意残忍”,强调用严刑峻法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并用“严刑重责”强迫农民交粮纳税。
  三、屈从外国,损害中国主权
  对外实行“礼让为国”的方针,不惜割让领土,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损害中国主权。
  第二节 张之洞以“ 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张之洞(1837— 1909)是洋务派首领之一。著有《劝学篇》等。
  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把洋务派“变器不变道”说进一步系统化,发展成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实际上,西学本身也有“体”、“用”两个方面。
  “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纲纪伦常的前提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二、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一)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张之洞提出了“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省刑责”、“重众证”、“改罚锾”、“修监羁”等九条措施。
  (二)采用西法。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著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
  三、“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劝学篇》维护“三纲”,反对兴民权和男女平权。
  纲常名教是本源,法律是形式。法律应服从于纲常名教。
  宣扬《大清律例》包含有十大“仁政”。
  四、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抚良民则以熙媪宽平为治,惩乱民则以刚断疾速为功”,主张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考核知识点
  (一)曾国藩的礼刑观
  (二)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一)曾国藩的礼刑观
  识记:(1)“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礼治论的要点;(2)“严刑而致人安”的刑法主张。
  领会:曾国藩礼治论的实质和作用。
  (二)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识记:(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的内容;(2)“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的含义。
  领会:张之洞“中体西用”论和维护封建制度的关系。
  应用:洋务派的法律思想的实质和作用。

第十八章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资产阶级改良派变法维新的理论和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思想。
  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产阶级改良派,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康有为的“ 变法维新”论
  康有为(1858— 1927)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的领袖。著有《孔子改制考》、《大同书》等。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
  “时既变而仍用旧法,可以危国”,只有变法维新,才是“自强之策”。
  倡导“公羊三世说”,宣传“托古改制”。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西方实行三权鼎立之制,“然后政体备”。
  中国积贫积弱,其原因在于君主专制制度。通过变法,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其主要内容是:设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实行三权分立。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1898年戊戌变法运动失败,而资产阶级革命派倡导推翻清王朝的革命运动蓬勃兴起,康有为仍然坚持保皇立宪,宣扬“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
  他甚至主张“复国粹”,烧毁“辛亥革命以来之新法令”“而还其旧”。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太平之世没有窃盗、骗劫、赃私、欺隐、诈伪、杀人谋财之事,“则凡此诸讼悉无,诸刑悉措矣。”
  第二节 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梁启超(1873— 1929)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其著作编为《饮冰室合集》。
  一、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
  梁启超宣传西方资产阶级民约论和人性论。
  法律最初产生时,是由于人们共同的“良知”,大家“自置于规矩之间”,以维系整个社会的生存。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后世的法律则“生于契约”。
  二、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
  法久必变,“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变法是救亡图存的惟一出路,“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
  三、“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梁启超提出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方案:
  设立民选议会;
  “成立立法部以制宪法”;
  实行三权分立: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但“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四、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梁启超反对只要人治,指出“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也反对只要法治徒法不能以自行”。应当是法治、人治并重,借以克服单纯实行法治或人治的弊端。
  “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良好的宪法“犹废纸也”,法律、道德应当“相须为用”。
  第三节 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谭嗣同(1865_1898)是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
  一、批判封建君主专制
  谭嗣同强调“冲决一切封建网罗”,其主要锋芒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
  他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并批判清朝统治者“酷毒”
  尤烈爱新觉罗诸贱类异种”用“蛮野凶杀”的手段窃夺中国。
  二、抨击封建纲常名数
  封建统治者用纲常名教禁锢人们的思想。他们“固其乐三纲之名,一切刑律制度,皆以此为常”,修改法律就必须反对纲常名教。
  谭嗣同主张“废君统,倡民主,变不平等为平等。”
  “冲决一切封建网罗”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考核知识点
  (一)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二)康有为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
  (三)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四)梁启超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的主张
  (五)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罗网”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一)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识记:(1)戊戌变法;(2)“公车上书”;(3)“托古改制”的原因和实质;(4)“变法维新”论的内容。
  领会:康有为“变法维新”论的历史地位。
  (二)康有为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
  识记:(1)三权分立;(2)君主立宪主张的内容。
  领会:康有为实行君主立宪的意义。
  (三)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识记:(1){饮冰室文集》;(2)变法图存思想的内容。
  领会:梁启超变法图存思想的意义及重大影响。
  (四)梁启超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的主张
  识记:(1)法治、人治“相须为用”说;(2)法治主张的内容。
  领会:梁启超法治主义的重大影响。
  (五)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识记:(1)《仁学》;(2)冲决一切封建网罗说的内容。
  领会: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说的革命意义。
  应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变法维新理论和实践在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地位。

第十九章 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清末礼法两派论争的实质和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清朝末年,统治阶级在“仿行立宪”幌子下所进行的修订法律活动,是统治者自己策划的一次规模颇大的法制改革活动。在修律中所产生的礼法两派的论战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一节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清末的修律活动和指导方针
  清末修律活动从1902年沈家本、伍廷芳奉命总领修订法律馆工作开始,到辛亥革命为止,修订了一系列法律。其指导方针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二、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过程中形成了对立的礼教派和法理派。
  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曾先后向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发起攻击。他们攻击沈家本所编新律“蔑弃礼教”,违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原则,要求恢复旧律中有关礼教的条文。沈家本著文反驳。结果以沈家本的退让而告终。
  礼法两派之争,实质上是一场围绕对封建法律革新与守旧的斗争。
  第二节 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1840— 1913)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著作有《沈寄鎵先生遗书》甲编二十二种、乙编十三种等。
  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但其中夹杂有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一)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二)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三)法须统一、平等。
  (四)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二、“平恕”为审断之本
  执法公正,必须有仁恕之心,“恕心用三字,实为平心审判之本。”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公正贤良的执法者,“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强调:国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四、法学盛衰说
  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学之盛衰”同政治的治乱“息息相通”,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考核知识点
  (一)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二)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一)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识记:(1)清末修律的指导方针;(2)礼法之争。
  领会: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的实质和影响。
  (二)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识记:(1)“情法两尽”;⑵ “会通中外”法律思想的内容。
  领会: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张及其重大意义。
  应用: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学派,对法学理论的重大贡献及其深远影响。

第二十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自学的目的和要求:应着重了解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说,以及章太炎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1900年前后,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登上政治舞台,中国近代政治法律思潮转到了以革命民主思想为主流的历史时代。孙中山、章太炎等人是这一历史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反封建性、民主性、民族性和一定的反帝性。
  第一节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学说
  孙中山(1866— 1925)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近代中国伟
  大的革命先行者。遗著编为《中山全书》或<总理全集》多种。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民主义的两个阶段— 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的主要内容以及两者的主要区别。
  三民主义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以“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为武器,一方面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谋求建立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
  建立法治国家的主张的主要内容是:
  由国家制定法律,以保证民主政治制度;
  以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司法独立。
  三、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
  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是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是他的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的内容。它同西方资产阶级会民主制、三权分立的区别。
  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精华,他试图通过这一制度实现“直接民权”的法制化,以克服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弊端。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第二节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章太炎(1869— 1936)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
  一、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
  章太炎主张建立总统制共和国,取名为“中华民国”。其特点是:
  具有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
  反对代议制;
  主张直接民权。
  二、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一)“抑官伸民”。
  (二)“抑强辅微”。
  (三)“抑富振贫”。
  三、“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
  章太炎主张“专以法律为治”,强调聘请专家立法,依法选举总统和任免官吏,司法独立并受学官监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章太炎在主张以法治国的同时,也重视道德的作用。
  考核知识点
  (一)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
  (三)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一)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识记:(1)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2)“自由、平等、博爱”法律观的主要内容。
  领会:孙中山提出“自由、平等、博爱”法律观的终极目的是建立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
  (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
  识记:(1)五权宪法论的内容;(2)权能分治;(3)直接民权。
  领会:孙中山创五权宪法论的目的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三)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识记:(1)“恢廓民权,限制元首”的含义;(2)“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的要点。
  领会:(1)章太炎否定代议制的原因;(2)章太炎“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及其重要意义。
  应用: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