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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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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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首先,表现在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1 分)即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2 分)
其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2 分)
最后,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2 分)
(联系实际,适当展开论述的酌情给 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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