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出资;丙以现金80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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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出资;丙以现金80万元出资。公司在运营1年后出现亏损,股东会在甲乙同意、丙反对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决议。丙因此决定退出公司,并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不同意。
问题:
(1)甲是否已完成缴纳出资义务?为什么?
(2)股东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乙不同意丙转让股权,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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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甲没有完成缴纳出资义务。(2分)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1分)
(2)合法。(2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甲乙的表决权超过2/3。(2分)
(3)甲乙不同意转让,有义务购买丙的股权。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2分)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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