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公司是否需要向黄某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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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于2015年6月1日入职安泰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安泰公司通知黄某不续订劳动合同。黄某提出,因工作繁忙,其2016年与2017年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安泰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安泰公司认为,黄某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其休年休假,已经其本人同意,且该项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故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补偿。同时,安泰公司要求与黄某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后方可同意黄某离职。黄某认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将严重损害其本人的权益,故未同意订立。安泰公司遂拒绝为黄某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8年8月6日,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安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补偿,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问:(1)安泰公司是否需要向黄某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什么?
(2)安泰公司是否需要向黄某支付2016年、2017 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为什么?
(3)安泰公司拒绝为黄某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安泰公司需要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原合同待遇,而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3 分)
(2)安泰公司需要向黄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但 2016年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同意不休年假不等于放弃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3 分)
(3)安泰公司拒绝为黄某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竞业限制协议应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订立。(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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