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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2016-11-23 16:51:49   文章来源: 新疆自考在线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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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017年我区将使用汉、维、哈三种文字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将2017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报名报考事宜简介如下:

  一、开考专业与课程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开考64个专业,其中汉文专业39个、维文专业19个、哈文专业6个,专科(基础科段)专业27个、本科(独立本科段)专业37个。开考课程650余门(包括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具体开考专业与开考课程安排详见附件。

  根据考委[2015]4号文件的规定和我区开考专业的实际情况,我区从2017年起停考采购与供应管理(A020265专科)、销售管理(A020313专科、B020314独立本科段)、学前教育(A040101专科)、秘书学(B050104独立本科段)、市场营销(A020207专科、B020208独立本科段)、物流管理(A020228专科、B020229独立本科段)、水利水电工程(B080902独立本科段,汉、维)、园艺(A090104专科、维)、土地资源管理(B020217独立本科段、维)。以上专业从2017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自2019年起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2015年下半年停考的义务教育专业(B040124独立本科段),从2017年下半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相关课程考试,自2019年起不再颁发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和已受教育程度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三、报名办法及相关规定

  1.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报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新疆自考在线网站()公布的网上报名报考流程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手续。

  2.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网上注册、报考成功后,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到报考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3.考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开考的各专业课程,但其本科毕业手续须在获得专科毕业证半年之后方可办理。

  4.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规定,在报名报考时提交本人的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州、市自考办审核通过后,现场办理报名报考手续。

  5.拟报考“公安管理”和“监所管理”专业的考生统一由各地、州、市公安和司法系统负责集体办理报名报考手续,报名考试费由各地、州、市公安和司法系统收取后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

  6.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网上报名报考的考生,可到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由当地考办工作人员提供网上报名条件,并指导考生在网上报名报考。

  7.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规定,考生报考每门课程须按现行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报名确认后因故未参加考试者,所交费用不退。

  8.根据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给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总复习时间的通知》(新教考办[1985]007号)的规定,报考者如系在职人员,可在临考前获半个月的脱产总复习时间。

  四、考试与报名时间

  1.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期分别为:

  ① 上半年:2017年4月15日至16日;

  ② 下半年:2017年10月21日至22日。

  2.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报考日期分别为:

  ① 上半年:

  2017年1月5日至1月25日   2017年3月1日至3月10日。

  ② 下半年:

  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

  3.各地、州、市现场确认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由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和公布,考生可直接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考试时间分别为9:00-11:30和14:30-17:00.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我区的考试工作。地、州、市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并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2017年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继续在全区组织实施汉、维、哈文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和10月,均安排在自学考试第一天,上午(9:00-11:30)《教育学》、下午(14:30-17:00)《心理学》,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报名时间与自学考试网报时间相同。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依据新疆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编写的汉、维、哈文版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

  六、考试成绩查询

  1.2017年4月份、10月份自学考试成绩(包括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考生可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起通过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

  2.考生亦可通过登录新疆自考在线网站()或教育信息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3.考生还可通过16885111自考查分专线电话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

  1.有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的专业和课程,考生须在理论部分的考试合格后,按照规定报名参加相关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须在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进行。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及相关成绩的发放等工作,由各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有关具体事宜可登陆新疆自考在线网站查询,亦可根据以下联系方式直接向相关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联系:

  新疆大学自考办:0991-8582934、新疆农业大学自考办:0991-8763606、新疆医科大学自考办:0991-4363643、新疆财经大学自考办:0991-7843846、新疆师范大学自考办:0991-433398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办:0994-2351429.

  3.部分主考院校为疆外高校的专业,其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发放等工作可与相关主考院校指定的以下助学或教学点联系:

  主考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指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4-2344193、2344965.

  主考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指定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教育训练科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1-5586055.

  主考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指定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和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分别为:0991-2655650、2643957和0994-5824376.

  北京交通大学主考的人力资源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和采购与供应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将根据主考院校安排,另行通知。

  八、关于毕业手续的办理

  1.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试的考生,通过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申请办理本科专业和护理学专业毕业手续,须分别出示本人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专业毕业证书和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分别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10日前和下半年的12月10日前。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依照《申请办理自考毕业证书须知》(考生可登录新疆自考在线网站查阅)的要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则需延至下一办证周期办理。

  3.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中毕业审核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下旬和下半年的12月下旬。

  4.本科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获取毕业证书后及时向主考学校申请办理。

  5.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九、关于各类证书考试及相关政策规定

  1.2017年在全区继续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国书画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考试。上述项目考试的具体报名要求和时间安排,请详见附件。

  2.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停考物流职业经理证书考试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36号)、《关于停考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证书考试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37号)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组织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资格、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等三项证书课程的考试。

  3.根据规定,相关非学历社会证书考试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之间可按下列办法进行顶替和互认:

  (1)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或二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二)》(00015)课程。

  (2)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或一级以上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00019)课程或《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02317)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00052)课程或《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00343)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02319、02320)课程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02277、02278)课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应用能力A》(07507)或《英语应用能力B》(07508)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

  十、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大纲教材变化情况和教材供应

  1.2017年全国统考课程命题使用的大纲、教材见附件4.从2017年4月考试起使用新编或修订的大纲、教材已在课程名称前加注★注明。

  2.考生可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站()公布的各专业考试用书目录(详见附件),到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自学考试教材专营书店购买考试用书与考试大纲。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文、维文、哈文教材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教材与大纲的指定供应单位为乌鲁木齐科技图书有限公司(原名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342号,电话:0991-2618218、邮编:830002)和昆仑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29号,电话:0991-482273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教材专营书店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严禁销售、购买、使用盗版教材的规定,向考生销售和提供正版教材,广大考生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举报。

  4.部分委托开考专业的教材由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负责供应,考生可直接与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联系教材购买事宜。

  十一、其它相关事宜

  1.在本文下发后,如还有新的专业或课程实行统考,其考试安排将另行通知,涉及已有的公共课或共同课可按当年的统考课程安排予以安排考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3.2017年安排考试的“公安管理(本科段)”、“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机电一体化(专科、独立本科段)”、“农学(独立本科段)”、“畜牧兽医(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厅委托开考。

  4.凡停考的专业,有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已取得的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停考专业考生依照考试计划若还缺1-2门课程未能毕业,可到当地自考办申请,我办将依据全疆申请登记汇总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十二、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邮编:830001.咨询电话:0991-26093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考试期间):

  0991-2609333.

  附件:

  2017年4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汉文)(北京时间)

  2017年10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表(汉文)(北京时间)

  2017年4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安排表(维文)(北京时间)

  2017年10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安排表(维文)(北京时间)

  2017年4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安排表 (哈文)(北京时间)

  2017年10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安排表 (哈文)(北京时间)

  2017年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用书目录(汉文)

  2017年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用书目录(维文、哈文)

  2017年新疆各项证书考试报名、考试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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