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评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具体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妻子多次施暴,丈夫无奈离婚
近年来,因实施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成上升趋势,其绝大多数都因为丈夫对妻子施以殴打、虐待、精神损害等所致。然而,近日在四川泸县却发生了一起因妻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更终导致夫妻离婚的案件。1997年初,泸县一集体企业职工林燕见到刚从技工校毕业的小伙子徐伟进厂工作,便主动找徐搭话,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同居了。同年底,女儿欢欢降生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徐伟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燕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伟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徐母在旁劝导几句,也免不了被儿媳大骂一番,徐母无法忍受,便回了老家。徐伟对林燕的刁瞒、放肆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丈夫欲寻短见,林燕却将丈夫的忍让看作是无能、窝囊的表现。2000年2月的一天下午,徐伟带着女儿欢欢上医院看病回家,正好碰见妻子外出打牌返家,就说了声:“一大早出去,中午都不回来,干啥子去了”。林燕听后立即火冒三丈,破口骂到:“老子出去傍大款找钱去了,你又怎样,有本事出去找几个钱来老娘用。”双方争吵加剧,平时林燕一向不服输,今天见丈夫敢顶嘴反抗,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丈夫刺去,徐伟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小条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徐伟一气之下吃下了鼠药,幸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徐伟出院后想到了离婚,但妻子在亲友及厂领导的劝说、批评下,对自己放荡的言行有所收敛,徐伟为了不让女儿没有妈妈,也就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双方虽然仍有争吵,但也算平安的度过了一年多。无奈丈夫起诉离婚,2002年3月,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这对徐伟与林燕来说,家庭又多了一份危机。徐伟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妻子还与丈夫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大,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林燕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有时手气不好还要输掉几十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2002年11月16日,徐伟进货回来见妻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余怒未消的林燕用刀将徐伟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伟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婚后经常发生吵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两次用刀致伤原告,并时常对其辱骂,给原告的心灵留下了较深创伤,严重地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还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规定不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而是以配偶一方失踪的客观事实来推定婚姻已无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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