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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写作(一)考点:实用性原则

2015年06月18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实用文直接用于传递信息,交流情况,协商工作,处理与解决社会事务中的具体问题,为人们的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基本价值就在于实际的应用。一篇实用文,不管其格式如何规范,语言如何简练,行文如何流畅,如果不实用或者达不到实用的要求,就是没有价值的文章。因此,在实用写作过程中,首先应该遵循实用性原则,既要把实用性作为实用写作的出发点,也要作为其归宿;既要作为写作的目的,也要作为检验其优劣的标准。例如经济合同的写作过程就清晰地体现了这一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教师注:此法律已经于1999年废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取代。)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1999年10月1日实行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的款项中必须体现合同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并通过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保证这一目的按时、按地、按质、按量地实现,同时还要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拟定的整个过程中,实用性原则一直贯彻始终。

  实用性原则对实用写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首先,实用写作应缘事而发,根据现实的需要开展写作活动。决不写空文、假文,决不讲大话、套话,可写可不写,坚决不写。

  其次,行文务必直截了当,切忌繁复。文学写作通常要运用象征、隐喻等多种表现手法,通过意境的创造或形象的塑造,间接而婉曲地表情达意,展现主旨。直陈观点,往往使得文学作品流于观念而寡淡无味。同时,文学作品也允许读者有多种理解,可以“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与此相反,实用文讲求以理服人,在确凿的事实基础上,平铺直叙,直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制定某种具有制约性的规定。在表意效果上,一篇实用文,只传达出一种意义,不让读者产生误解,事情始末、规定要求,一看便知、一目了然。这便要求实用写作应该把如何简明、准确、直接地表达主旨放在第一位,并要时刻考虑到实用文的阅读、理解、传播等因素。只有直截了当,实用文的实用性才能及时地、有效地实现。

  再次,沿用惯用格式,形式创新需谨慎。惯用的格式是人们经过反复的社会实践摸索出来的易于阅读接受的形式,是全社会约定俗成或政府机关的硬性规定。为确保实用性得以实现,实用写作不可为了标新立异,随意改变约定俗成的行文习惯和文体格式规范。例如,在机关公文的写作中,公文的文面格式是法定的,不允许随意更改。在日常事务文书中,公务书信都是由标题、称谓、正文、落款四个部分构成,而称谓总是左起顶格,落款总是居于正文右下方。一旦改变这些形式要素,即刻便会造成陌生感,使受文对象不知所措,影响文件的交际通行,也影响办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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