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受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
第四条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成绩复核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将成绩复核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报至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进行成绩复核。
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成绩复核的具体内容为: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超出以上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成立成绩复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评卷院校学科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集中进行成绩复核。
第七条 成绩复核结果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通知考生,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评卷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不提供各小题得分情况等相关评卷信息。经成绩复核,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予以变更,并通过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可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重新查阅成绩。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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