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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2024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告知书

2024-04-08 10:46:11   文章来源: 忻州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双旦

2024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3日—14日举行。为确保考试组织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考前准备

(一)考生在考试前请随时关注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及忻州市教育局网站发布的有关考试信息,了解考试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考生可于4月5日起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输入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密码及验证码登录“山西自学考试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准考证打印”后自行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考试前应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出行方式并注意交通安全。

(四)考生在考试前要仔细检查是否带齐所需证件及考试用品,提前备齐2B铅笔(作图要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描绘清楚)、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二、诚信应考

(一)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应在考点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二)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当天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安检时间。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点,凡将以上违禁物品带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处理。为方便智能安检门及金属探测仪检查,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考场外不设物品存放处,请尽量不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以防丢失。

(三)严格遵守考试流程。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请认真填写笔迹信息采集区内容,笔迹信息将随课程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请务必抄写笔迹确认区内容并签字。

请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是否与本人信息一致,并将条形码横贴在规定区域内,不得超出规定区域,不得涂改或书写任何字迹;请认真核对试卷及答题卡与自己报考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按要求作答。

答题卡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主观答题区必须使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及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禁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考试过程中不得夹带、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得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得将试题、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考试过程中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视频和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

(四)考试结束后请迅速离场,不在考点附近滞留聚集。

三、遵纪守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提醒:

1.考试期间,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务必提高警惕,不相信、不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请不要用手机拍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发布至微信、抖音、微博等自媒体,防止因有人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你本人造成负面影响。

感谢广大考生的支持和理解,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咨询电话:0350—2020429

附件:《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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