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3年自考考生转考规定(修订)通知
各位自学考试考生:
2013年5月全区招生考试考务会议对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凡与以前相关规定有所不同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规定(修订)
为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从内蒙古自治区向外省(市、自治区)转考
1、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的自学考试考生并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需办理往外省市转考手续的,在我区自学考试报名、报考课程期间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的报名报考系统,通过网上选择已合格的课程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同时通过农业银行的电子支付卡网上缴费(10元∕门)。考生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后,其学籍将从自治区自学考试注册考生档案库中予以注销(包括没有申请转考的剩余课程成绩)。
2、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不予办理转考手续。考生的论文答辩、实践课成绩(包括英语专业的“听力”、“口语”、“口译”成绩)及办理的课程免考不予办理转考手续。
3、自治区考试中心在每次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时间截止后一个月内通过机要形式向相关省市寄送考生转考材料,材料包括:考生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带有相片的考生自然信息表、考生各科合格成绩及对应课程的笔迹卡数据文件。
4、已在我区办理转入手续的在籍考生,若后期选择转出我区,只办理在我区已合格的课程成绩转出手续。
二、从外省(市、自治区)转入内蒙古自治区
1、外省市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我区需提供转出省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考生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带有相片的考生自然信息表、考生各科合格成绩证明及对应课程的试卷(笔迹卡)的原件或数据文件。转考资料均需通过机要的方式由省级考试机构递送,以其他方式递送资料我区不予认可。
2、转入的考生要按我区公布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在外省市取得的考试合格课程与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的课程有效,该类课程的替换关系按照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转入的考生在外省市取得的论文答辩及实践课(包括英语专业的“听力”、“口语”、“口译”)成绩我区不予认可,需在我区重新报考;由外省市考试机构批准的考生免考考试课程,我区不予认可,需在我区重新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4、外省考生来我区参加考试必须先在网上注册学籍,然后办理转入手续(仅限转入一个省区内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转入成绩审核通过后,必须在我区连续参加考试,并取得专业计划50%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区申请毕业。
5、凡我区在籍考生,不能再将注册以后又在异地参加考试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转入我区。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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