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2年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材大纲第十章
第十章 国际货物遁输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有关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基本知识,具体掌握运输方式的选择、合同中装运条款的规定及各种装运单据的运用。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是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中重要的方式之一。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其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根据不同的商品,有多种计征方法。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通常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它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租船运输的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
(三)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适合于有内陆接壤国家之间的贸易。在我国,利用铁路运输有两种方式,即国际铁路运输和国内铁路运输。
(四)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比较适合于运送急救物资、鲜活、精密和贵重商品。航空运输主要有班机动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急件传递等经营方式。
(五)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包装和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现代化运输方式。而多式联运是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集装箱更适合于多式联运,因此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也迅速发展起来。
第二节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指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装运时间有种种不同的规定方法,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
(二)装卸港口
在海洋运输出口合同中,必须规定装卸港。规定的方法不一,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分运和转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是否需要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滞期与速遣费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于大宗交易,负责租船的一方为了约束对方按时完成装卸任务,通常都在买卖合同中预先订立滞期与速遣费条款。此外,还有装运通知。
第三节 货物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契约证明等特点。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一式数份,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的均失效。
(二)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和交货的依据。运单随货物同行,更终交给收货人。
(三)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承运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所以不能转让。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1.识记: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特点。
2.领会:(1)各种运输方式的利用;(2)班轮、租船、铁路、航空、多式联运的含义。
3.简单应用:合理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
(二)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1.识记:(1)运输条款的主要内容;(2)分批装运、转运、滞期与速遣费条款。
2.领会:运输条款的重要性及约定装运条件的意义。
3.简单应用:滞期与速遣费的计算。
4.综合应用:案例分析在制定运输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三)货物运输单据
1.识记:各种运输方式的主要运输单据以及清洁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的含义。
2.领会:各种主要运输单据的性质与作用。
3.简单应用:各种运输单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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