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练习试题(3)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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