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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税法”笔记串讲五

2012年08月17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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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发生在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是我国行使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体现。

  2、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应列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混合销售行为。

  5、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设计为三个档次,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对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适用基本税率17%;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文教事业和农民及农业发展等,设计了低税率13%给予照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为了增加出口创汇,发展国际贸易,对出口货物设计为零税率,即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纳的税全部退还。

  四、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1998年7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降至4%)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起征点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这里所称的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这里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六、减免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增值税条例》第16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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