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国际物流导论精品笔记八
第四节
五、合同磋商的含义、方式、形式和内容
1、含义: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物资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更后达成协议签 订合用的过程。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方式:与客户直接面谈或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网络等工具洽谈。
3、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行为形式。
4、内容:个别交易条件与一般交易条件,其中个别交易条件是主要的、变动性大的。
六、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序(北京2006年10月案例分析)
1、询盘
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应商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和交易的可能性的行为。
询盘不是交易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询盘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询问价格、获取样本等,表达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等。
2、发盘
1、定义:买卖双方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2、形式:大多是卖方发盘,少数由买方发盘(递盘)。
3、发盘构成条件
《公约》(第14条第1款):“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或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a 受盘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受盘人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泛指的。
2)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可以明确的采用相关术语表明,也可以默示的表明。
3)交易条件必须十分明确
4)送达受盘人
《公约》(第15条):“发盘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4、发盘的有效期
1)明确规定有效期
A 规定更迟接受期限。
B 规定一段接受期限:电报方式,以电报送到邮局时起算;
信件方式,以信内载明发信日期起算,如果没有以邮戳为准;
电话等立即传达方式,以到达受盘人时起算。
注:有效期一般包括受盘人所在地假日,如遇有效期更后一天为假日可顺至下一个营业日。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5、发盘的撤回与撤消
1) 撤回是发盘未生效,发盘人将其取消;撤消是发盘已生效发盘人将其取消。
2)《公约》(第15条第2款):“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3)《公约》(第16条)规定
A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消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消。
B 下列情况发盘不可撤消
a 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不可撤消的。
b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切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6、发盘的失效
1)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注:未明确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期限内未被接受即失效。
2)受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消
4)法律的实施
注: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相关标的物毁损而失效。
3、还盘
受盘人对发盘人的还盘,实际上也是对原发盘人的发盘,双方可经多次往复更终达成协议,订立合同;
受盘人还盘,发盘即失效,受盘人不能再接受原发盘,除非得到原发盘人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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