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0年自考部分课程学分调整
根据全国考委 《关于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公告制度的通知》(教考试办[2005]7号)、《关于下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公告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考委办函[2006]28号)及《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公告的通知》(考委办函[2009]41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切实加强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我办决定自2010年起对天津市开考的部分专业的部分课程名称和学分进行调整。其中部分课程只调整课程名称,部分课程只调整学分,部分课程同时调整课程名称和学分,目前课程的使用教材和大纲不随课程的名称和学分的调整而变动。具体调整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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