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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章

2006年10月3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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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由一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目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2)国家计划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

  (3)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

  (4)国家计划的分类:

  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十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基层计划。

  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5)国家计划的作用:它是一种高层次的调控,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预测引导功能、政策协调功能、宏观调控功能。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概念: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计划法立法状况:至今始终缺乏一部由更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3)计划法特征: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4)计划法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循序淅进原则

  (5)计划法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部委规章。另外,尽管计划法是一个纯粹的国内法,但任何国家所制定的本国计划,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地区计划,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本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

  (6)计划法的作用:计划法规范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和克服计划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

  通过对计划主体权限的设定,限制政府在计划过程中的成本扩张倾向。

  通过计划程序的法定化,制约政府内的腐败行为。

  二、计划法基本制度:

  1、计划法体系概念: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2、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1)确认政府计划机关法律地位的组织法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主要包括国家计划任务制度、国家计划体系制度、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制度

  (3)产业政策法

  (4)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3、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包括计划的编制与审批、计划的实施、计划的监督检查

  4、计划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制定计划的责任和执行计划的责任(见教材第318面)

  三、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具体内容见教材第319—325面)

  1、法国的计划法律制度:法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双重调节体制,其计划法包括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等法律制度。

  2、德国的计划法律制度:德国实行的是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计划仅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仅具有参考性和预测性。

  5、日本的计划法律制度:日本实行“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其经济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其成功的经验主要有:计划编制方法的科学化、计划控制目标的合理化、经济计划机构的精干化、经济计划的实施和国士开发计划的同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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