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高教自考《中国法制史》阅卷分析
2003年10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共分如下几部分:单项选择题(3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名词解释题(15分)、简答题(21分)、论述题(24分)。2003年客观题部分采用答题卡填涂,机读阅卷。
主观题部分为人工阅卷。从主观题来看,试题的设计覆盖面广,又具有一定的深度,需要考生对教材内容有准确的把握,才能考出好成绩。对于主观试题,具体分析如下:
名词解释是针对基础理论概念的考察,考生整体答题情况比较好,满分15分里,考生的平均得分在10分左右,有不少考生在13分以上,但得满分的不多。7分以下的也比较少。第一题和第二题正确率偏低,其余三题正确率基本相当,没有太难的题目。
第一题,吕刑。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制定的刑书。2、强调用刑适中,崇德慎刑,确立了瞄刑制度。这一题在名词解释部分得分率更低。不少考生对早期的法制史不甚明了,大致判断出吕刑指的是有关刑罚内容的法律或规定,但是对制定者及其主要内容回答错误。回答吕刑的制定者是吕布,吕不韦,吕后的考生比比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考生历史知识的匮乏。对于吕刑的主要内容——赎刑,能回答出来的考生更是鲜有。关于吕刑这一知识点,在教材上引用了《尚书》“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之说,并有具体解释。这一试题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教材上的主要知识点,还要对教材上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总的来说,这一题较难,考生回答情况也不太好。
第二题,廷行事。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秦法律形式之一,2、即司法审判的成例。3、其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一题在名词解释部分得分率也较低。很多考生能够判断出这是秦朝法制史部分的内容,但却将廷行事与廷尉混淆。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更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这—题要求考生准确掌握法制史的一些基本概念。
第三题,《永徽律疏》。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唐永徽年间制定。2、制定原因。3、与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一题在名词解释部分得分率较高。唐朝部分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大部分考生都比较熟悉有关内容。很多考生能回答出以下内容:永徽年间,唐高宗颁行飞《永徽律》,此后对其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甚至许多考生能清楚的指出,律疏的制定者是长孙无忌等大臣。此题的得分点中有一分是要求回答制定原因,而这—部分在考生回答的内容中往往没有提及。
第四题,“贿选宪法”。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贿选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北洋政府时制定。2、它是曹锟为掩盖自己以贿选的卑劣行径”当选“大总统而制定的,故称为”贿选宪法“。3、它是近代以来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这一题回答情况较好。不少考生能按照要求准确把握贿选宪法概念。有的考生对此内容不清楚,也能望文生义地猜出是通过贿赂的不当途径而得来的宪法,从而能得到—分。不少考生对制定的时期不清楚,错答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定。
第五题,《十九信条》。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末时制定。2、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权力,但强调“皇帝神圣不可侵犯。”3、是清政府在土崩瓦解中玩弄立宪骗局更后破产的记录,这一题回答情况较好,大部分考生能回答出制定的年代在清末,并且指出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为了挽救垂危的统治,而匆匆颁发的。从内容上看,《十九信条》限制君权,扩大了总理和国会的权力。有的考生混淆了《十九信条》和袁世凯所签订的《二十一条》,出现了不应有的错误。
简答题是要求考生对提出的命题进行简要回答的一种命题形式。它是检验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分析解决有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尺度。它要求自学考生回答问题时观点正确、论点完整、逻辑清楚:回答简答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不要举例说明,答题只需叙述要点并稍加说明就行了,不要过多地发挥解释。
二、要论点准确、全面。论点不准确不得分,不全面要扣分。
三、要逻辑清楚,即层次分明,论述清楚,不要不分层次,重复累赘,混乱不清。建议考生采用点式回答的方法,即按要点、分段简要答题的方法。
问答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教材中有明确答案的简答题,回答这种题,就必须以教材答案为标准,否则,答的点再多,也只能是失之偏颇,得分也不高。另一种是虽然在教材中也有明确答案,但涉及不同的章节,要求自学考生把有关原理联系起来,自己重新组织论点,写出答案。
从这次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的简答题来看,回答情况不甚理想。满分21分中,考生的平均得分在15分左右,得分在18分以上的考生较少,不少考生得分在10分左右,不在三道简答题目中,第一题回答的情况更为不好,不能切合答题要求。第二题和第三题回答往往不全,普遍失分。
第一题,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段于法。”即取消旧贵族的特权。无论是谁犯罪,都要依法论处。2、制定成文法并公布于众,使人人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题考生回答错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回答为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如“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等。2、回答为西汉中期以后的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一般来说,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法制思想不是考核的核心内容,所以许多考生普遍没有复习到。同时,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墨家、道家和法家等纷纷宣传自己的主张,考生往往凭常识将他们的主张都写上,而没有能准确回答该题。此题在自学考试中属于较难的题,要求考生对教材上的内容有较全面的掌握。
第二题,简述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求回答汉代法律的四种基本形式,律、令、科、比,同时对以上各种形式略加解释。这一题回答情况一般,失分的原因主要有两种:1、将汉律的四种基本法津形式和唐律的四种基本法律形式混淆,从而回答为律、令、格、式。2、不清楚律、令、科、比这四种法律形式的具体含义,因此有的考生只列出律、令、科、比的要点,而未作任何解释。此题要求考生牢记那些容易混淆的内容。中国封建法制陈陈相因的特点,使教材中的某些内容较为相似,极易混淆,这是需要重点掌握的难点,也往往是考点所在。
第三题,简述《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主要精神。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2、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并具体说明此点。3、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这—题回答情况较好,大部分考生能回答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这两个要点,有不少考生还对《六法全书》具体包括哪些部门法进行阐述。但是,有的考生没有回答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这一内容,因答题不全而失分。
论述题考的是全面理解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是所有考试题型中更难的题型。回答论述题的方法就是根据试题的要求,先阐述具体要点或观点,然后对要点或观点进行适当论述,不要只摆出要点或观点就完。
这次中国法制史考试的两个论述题,考生回答的普遍情况是,第一题回答极为不好,而第二题回答情况较好。第一题,考生回答往往走题,第二题,很多考生都能回答上来。得分在16分左右。
第一题,试述大清律的制定过程。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顺治时期颁行了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2、雍正时期颁行了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3、乾隆时期颁行了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4、《大清律例》是中国更后一部封建法典。考生回答错误常见的原因主要是:1、有的考生将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活动和清末法制改革的内容混淆,回答清末修律的内容。如《大清新刑律》的制定。2、有的考生回答了清初的政治形势与立法指导思想,而没有答到清入关后的立法过程。1644年入关以前,满清政权处在由民族习惯法向封建成文法的过渡与转化过程。清入关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为了长久地巩固政治统治,清初又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而后便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清朝的法制建设。
对很多考生来说,这几个律例的名称往往难以准确记忆。另外,从题目来看,“大清律的制定过程”的确有让考生误解的可能性,从而将晚清的修律内容答上去,这也提醒考生,答题时要注意审题。
第二题,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主要内容。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制定的,颁布于1911年。2、国家性质。3、政治制度。4、人民权利义务。5、保护私有财产。6、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以上各点均需展开论述。这一题回答情况普遍较好,因为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临时约法的内容显然是重中之重。所以,回答情况比较理想,普遍得分在10分左右。失分的原因在于,有些考生答题不全,有的要点没有答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