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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十一部分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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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背书]是指以实现票据上权利的转让为目的、且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内容,进行完整的背书记载的背书,即更一般意义上的背书。

  2、[特别背书]是指一般背书以外的、在背书记载及背书人等方面有特别情况的背书。

  3、[票据的交付转让]是指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付受让人即完成转让行为的票据转让。

  4、[背书人]是指进行背书行为的人。

  5、[被背书人]是指由背书人依背书记载而指定的票据权利的受让人。

  6、[禁止转让背书票据]是指由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文句的票据。

  7、[禁止转让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文句的票据。

  8、[背书的效力]是指背书行为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权利转移效力、资格授予效力、权利担保效力。

  9、[背书的权利转移效力]是指依背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当然发生的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是背书的本质性效力。

  10、[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

  是指在持票人为背书中记载的被背书人时,该持票人即推定为具有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资格的效力。

  11、[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

  是指背书人对于在其背书后的所有后手被背书人,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在后手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则由背书人负责偿还相应的金额的效力。

  12、[对己汇票]是指以出票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13、[完全承兑]是指承兑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给予承兑。

  14、[一般提示承兑期间]即对于在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经确定的汇票,所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

  15、[特别提示承兑期间]即对于在出票时付款日期不能确定的汇票,所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

  16、[一般指定提示期间]是对于定期付款汇票和出票日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17、[特别指定提示期间]是对于见票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18、[指定提示承兑期间]即由票据行为人指定的提示和承兑期间。

  19、[一般指定提示承兑期间]指对于定期付款汇票和出票日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20、[特别指定提示承兑期间]指对于见票后若干日付款的汇票,由行为人所指定的提示期间。

  21、[一般承兑的效力]是指承兑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承兑行为所应发生的效力。

  22、[部分承兑的效力]是指承兑人对汇票金额进行部分承兑时所应发生的效力。

  23、[不单纯承兑的效力]是指承兑人对汇票进行附条件承兑或者变更承兑时,所应发生的效力。

  24、[提示承兑的效力]指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内依法进行提示承兑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25、[正式承兑]指记载事项完全的承兑。

  26、[承兑的效力]指承兑人基于其所为的承兑行为,而发生的承担票据上义务的后果。

  27、[到期承兑]指承兑人对持票人于法定的提示期限内,按期提示承兑时,对汇票所做的承兑。

  28、[撤销承兑]指承兑人对已经承兑的汇票,在返还前撤销承兑的行为。

  29、[可以进行承兑的汇票]

  是指是否就该票据进行承兑,得依持票人自由选择,可以请求承兑,也可以不请求承兑。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汇票,其承兑并不是必须的,未经承兑,并不影响汇票权利的行使,即使未经承兑,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付款。

  30、[票据保证人]指票据保证的行为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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