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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复习提要及参考答案

2006年08月3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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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基础知识概论

  应掌握: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

  3、经济法的特征:

  ①具有广泛的综合性。②具有直接的经济性。③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④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应了解:

  1、法的产生和发展。

  2、法的分类。

  3、法的作用。

  4、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5、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1、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合法原则。

  ⑤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四种。

  5、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依事实状态(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7、所有权。

  所有权一词有多种含义,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这三层含义紧密联系。《民法通则》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及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权。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①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③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④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⑤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应掌握: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2、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应了解: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破产及破产条件。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更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条件: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而非政策性亏损。

  4、破产法。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5、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6、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应了解:

  1、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4、和解和整顿。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调整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即其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企业具有中国国藉,而非外国企业。

  ③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防止投资总额中借入资本比例过大,使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P145-146四点。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前述《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现金出资可以是人民币或外币;实物出资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合营企业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其中对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除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还规定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更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亦自动失效。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是指合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从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要经过项目申请、洽谈签约、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第六章公司法概述

  应掌握:

  1、公司的概念、种类。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按公司的财产所有制,可分为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按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或称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2、公司的设立原则。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设立原则,即自由主义原则、特许主义原则、许可主义,亦称核准主义原则、准则主义原则。我国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有限责任公司及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的条件是:①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即2个以上50个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需高于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投资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实质为国有一人公司。其特征是投资主体单一,投资经营范围限定,组织机构设置特别,国家实行特殊的管理和监督。

  5、股份有限公司及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更低限额,其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为3000万元。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公司债券及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限证券。它与股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①公司债券的债权人是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凭债券按期按率获取本息,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可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②公司债券的标的物为货币,股东认缴股份则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缴付出资。③公司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绩效影响;股票的红利则是不固定的,必须与公司的盈利与否相联系。因此两者的获利机制与风险程度不同。④公司债券约定期满后,公司应归还债权人本金;公司除解散后可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外,不得向股东退回其认缴的股本。⑤公司解散后,公司债券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获取剩余财产的分配。

  7、股份转让的概念及其条件。

  股份转让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股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和股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股东的行为,广义上的股份转让不仅指股份交易的转让,还包括股份的赠予和继承。它是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表现的。其转让的条件是不得违反《公司法》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特殊限制:①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并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依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8、能运用公司法的有关理论分析案例。参看《学习指导》案例。

  应了解:

  1、公司法概述。

  2、公司财务会计。

  3、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4、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

  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以设立、变更、中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④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分类有㈠立法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转让财产所有权类合同。②转让财产使用权类合同。③货币融资类合同。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⑤提供劳务类合同。⑥技术、出版类合同。㈡法学理论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⑤主合同与从合同。

  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

  合同当事人依要约、承诺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合同条款,合同就可订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构成要件有:①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③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④内容具体确定。⑤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①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外,使合同能够依照当事人的合意的表示所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它是法律制定的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标准,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次,合同的标的须可能和合法。即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须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4、无效合同及其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此种权利为抗辩权之一种,其作用在于仅使债权之行使延期,而非对他方债权的否认。

  7、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或先履行抗辩权。

  8、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9、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消灭。包括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七种情形:⑴债务已按约定履行;⑵合同解除;⑶债务相互抵销;⑷标的物提存;⑸债权人免除债务;⑹债混同;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类型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须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法定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

  其法律特征是:①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②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③具有相对性。

  应了解: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履行概念和原则。

  3、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

  应掌握:

  1、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的性质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性质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②证券法是社会本位法。③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④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

  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③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3、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其特征如下:

  ⑴证券交易所是法人。

  ⑵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与会员制。

  ⑴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投资者以入股方式组建、设置场所和设施,经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股份公司。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⑵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有:

  ⑴公布行情。

  ⑵办理证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业务。

  ⑶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⑷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

  ⑸制定规则。

  4、证券发行的种类。

  证券发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下列分类:

  ㈠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

  ㈡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平价发行又称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

  5、证券公司的业务。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⑴证券承销业务。

  ⑵证券自营业务。

  ⑶证券经纪业务。

  ⑷其他业务,包括资产管理,项目融资等。

  6、证券交易的限制。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①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③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前述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应了解:

  1、证券法上的主体。

  2、证券上市程序。

  3、证券公司行为准则。

  4、证券监管体制。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不正当竞争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竞争。②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③两者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④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给社会和经营者本身带来正面的效果;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且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主要区别:

  ①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②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

  ③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不平等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①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2、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⑴混淆行为,即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或欺诈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可能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⑵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⑶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⑷商品贿赂行为即贿赂销售、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⑸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定作这类广告的行为。

  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⑺压价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⑻搭售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⑼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

  ⑽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了解:

  1、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有形财产权相比)工业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专用性(独占性、垄断性);

  地域性;

  时间性。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该商标用于其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其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注册后才有效)。

  3、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为此,产生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这个国际公约中,确定了下列三大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工业产权相互独立原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这一协定,主要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按此协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注册商标,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后,受到其他缔约国的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条约》

  我国先后参加了前两个国际公约。

  4、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这是专利更基本的含义。此外,专利也可以是指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指专利证书,即专利主管机关发给专利权人的权利凭证。

  5、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要求是:

  书面公开,以世界新颖性为准;

  使用公开,以国内新颖性为准;

  不相同或不相近,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求具有实用性。

  6、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主体的规定。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双边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规定,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因此,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三种类型。

  应了解:

  1、商标注册。

  2、专利的申请、审批和复审。

  3、专利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应掌握:

  1、消法的适用范围。

  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该法在时间上适用于其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为,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主体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应当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这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⑴安全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⑵知情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说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自主选择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⑷公平交易权

  这里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⑸求偿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结社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获知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⑻受尊重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监督批评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①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③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④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⑤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⑥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⑦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⑧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

  ⑨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4、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承担。

  ㈠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㈡由服务者承担。

  ㈢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㈣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㈤由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

  ㈥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能运用消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2、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⑴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标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必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③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⑵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的具体规定。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⑴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即售出的产品如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的质量担保义务,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⑵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考虑具体的赔偿问题时,应注意确定责任主体),法律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5、能运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章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应掌握;

  1、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纳税主体:这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此外,还有扣缴义务人。

  ②征税客体,即征税标的。

  ③税种和税目。

  ④税率,即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我国税法采用以下三种税率: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⑤纳税环节,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缴税款的法定环节。

  ⑥纳税期限。

  ⑦免税、减税。

  ⑧违章处理。

  2、增值税。

  增值税。这是指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它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增值额;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此外还有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缴税额=销售额×6%

  ——免税项目。国家对此依法作了具体规定。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由我国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而成。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税法还规定了经批准可以免征和减征的征税对象范围。

  应了解:

  1、财政法的概念。

  2、预算法。

  3、税收征管。

  4、税收法律责任。

  5、我国的税收种类。

  第十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应掌握:

  1、金额。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总往来、票据的承兑、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融资租赁,各种保险,外汇、外债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其主要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职能。具体的说有: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以及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

  4、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5、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以签发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6、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要式、附合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更大诚信合同。

  应了解:

  1、金融法。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业务。

  3、票据丧失和利益偿还请求权。

  4、支票。

  5、本票。

  6、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7、外汇管理法。

  第十五章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法》规定了如下基本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

  ②统一性原则,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按照本地区、本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后勤部制定的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活动。

  应了解:

  1、会计法律制度。

  2、审计法律制度。

  3、统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应掌握:

  1、经济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经济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方法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国际贸易纠纷、海事纠纷的裁决活动,它是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国际间争端的国际仲裁而言。

  2、能用有关仲裁的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1、经济审判机构的设置和收案的范围。P548-550

  2、仲裁机构。

  3、经济审判程

  一、考试题型

  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2、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3、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4、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5、案例分析题,共16分

  二、试题大纲

  第一章基础知识概论

  应掌握: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

  3、经济法的特征:

  ①具有广泛的综合性。②具有直接的经济性。③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④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应了解:

  1、法的产生和发展。

  2、法的分类。

  3、法的作用。

  4、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5、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1、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合法原则。

  ⑤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四种。

  5、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依事实状态(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7、所有权。

  所有权一词有多种含义,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这三层含义紧密联系。《民法通则》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及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权。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①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③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④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⑤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应掌握: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2、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应了解: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破产及破产条件。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更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条件: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而非政策性亏损。

  4、破产法。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5、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6、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应了解:

  1、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4、和解和整顿。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调整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即其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企业具有中国国藉,而非外国企业。

  ③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防止投资总额中借入资本比例过大,使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P145-146四点。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前述《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现金出资可以是人民币或外币;实物出资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合营企业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其中对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除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还规定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更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亦自动失效。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是指合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从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要经过项目申请、洽谈签约、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第六章公司法概述

  应掌握:

  1、公司的概念、种类。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按公司的财产所有制,可分为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按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或称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2、公司的设立原则。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设立原则,即自由主义原则、特许主义原则、许可主义,亦称核准主义原则、准则主义原则。我国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有限责任公司及设立条件。P180-18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的条件是:①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即2个以上50个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需高于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投资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实质为国有一人公司。其特征是投资主体单一,投资经营范围限定,组织机构设置特别,国家实行特殊的管理和监督。

  5、股份有限公司及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更低限额,其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为3000万元。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公司债券及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限证券。它与股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①公司债券的债权人是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凭债券按期按率获取本息,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可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②公司债券的标的物为货币,股东认缴股份则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缴付出资。③公司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绩效影响;股票的红利则是不固定的,必须与公司的盈利与否相联系。因此两者的获利机制与风险程度不同。④公司债券约定期满后,公司应归还债权人本金;公司除解散后可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外,不得向股东退回其认缴的股本。⑤公司解散后,公司债券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获取剩余财产的分配。

  7、股份转让的概念及其条件。

  股份转让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股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和股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股东的行为,广义上的股份转让不仅指股份交易的转让,还包括股份的赠予和继承。它是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表现的。其转让的条件是不得违反《公司法》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特殊限制:①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并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依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8、能运用公司法的有关理论分析案例。参看《学习指导》案例。

  应了解:

  1、公司法概述。

  2、公司财务会计。

  3、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4、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

  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以设立、变更、中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④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分类有㈠立法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转让财产所有权类合同。②转让财产使用权类合同。③货币融资类合同。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⑤提供劳务类合同。⑥技术、出版类合同。㈡法学理论上的合同分类:包括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⑤主合同与从合同。

  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

  合同当事人依要约、承诺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合同条款,合同就可订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构成要件有:①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③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④内容具体确定。⑤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①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外,使合同能够依照当事人的合意的表示所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它是法律制定的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标准,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次,合同的标的须可能和合法。即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须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4、无效合同及其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此种权利为抗辩权之一种,其作用在于仅使债权之行使延期,而非对他方债权的否认。

  7、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或先履行抗辩权。

  8、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9、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消灭。包括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七种情形:⑴债务已按约定履行;⑵合同解除;⑶债务相互抵销;⑷标的物提存;⑸债权人免除债务;⑹债混同;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类型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须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法定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

  其法律特征是:①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②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③具有相对性。

  应了解: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履行概念和原则。

  3、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

  应掌握:

  1、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的性质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性质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②证券法是社会本位法。③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④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

  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③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3、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其特征如下:

  ⑴证券交易所是法人。

  ⑵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与会员制。

  ⑴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投资者以入股方式组建、设置场所和设施,经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股份公司。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⑵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有:

  ⑴公布行情。

  ⑵办理证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业务。

  ⑶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⑷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

  ⑸制定规则。

  4、证券发行的种类。

  证券发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下列分类:

  ㈠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

  ㈡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平价发行又称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

  5、证券公司的业务。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⑴证券承销业务。

  ⑵证券自营业务。

  ⑶证券经纪业务。

  ⑷其他业务,包括资产管理,项目融资等。

  6、证券交易的限制。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①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③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前述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应了解:

  1、证券法上的主体。

  2、证券上市程序。

  3、证券公司行为准则。

  4、证券监管体制。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不正当竞争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竞争。②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③两者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④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给社会和经营者本身带来正面的效果;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且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主要区别:

  ①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②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

  ③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不平等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①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2、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⑴混淆行为,即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或欺诈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或可能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⑵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⑶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⑷商品贿赂行为即贿赂销售、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⑸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定作这类广告的行为。

  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⑺压价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⑻搭售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⑼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

  ⑽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了解:

  1、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有形财产权相比)工业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专用性(独占性、垄断性);

  地域性;

  时间性。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该商标用于其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其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注册后才有效)。

  3、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为此,产生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这个国际公约中,确定了下列三大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工业产权相互独立原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这一协定,主要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按此协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注册商标,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后,受到其他缔约国的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条约》

  我国先后参加了前两个国际公约。

  4、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这是专利更基本的含义。此外,专利也可以是指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指专利证书,即专利主管机关发给专利权人的权利凭证。

  5、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要求是:

  书面公开,以世界新颖性为准;

  使用公开,以国内新颖性为准;

  不相同或不相近,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求具有实用性。

  6、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主体的规定。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双边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规定,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因此,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三种类型。

  应了解:

  1、商标注册。

  2、专利的申请、审批和复审。

  3、专利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应掌握:

  1、消法的适用范围。

  消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该法在时间上适用于其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为,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主体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应当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这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⑴安全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⑵知情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说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自主选择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⑷公平交易权

  这里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⑸求偿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结社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获知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⑻受尊重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监督批评权

  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①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③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④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⑤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⑥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⑦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⑧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

  ⑨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4、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承担。

  ㈠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㈡由服务者承担。

  ㈢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㈣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㈤由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

  ㈥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能运用消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2、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⑴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标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必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③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⑵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的具体规定。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⑴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即售出的产品如违反了产品明示或默的质量担保义务,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⑵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考虑具体的赔偿问题时,应注意确定责任主体),法律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5、能运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章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应掌握;

  1、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纳税主体:这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此外,还有扣缴义务人。

  ②征税客体,即征税标的。

  ③税种和税目。

  ④税率,即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我国税法采用以下三种税率: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⑤纳税环节,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缴税款的法定环节。

  ⑥纳税期限。

  ⑦免税、减税。

  ⑧违章处理。

  2、增值税。

  增值税。这是指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它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增值额;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此外还有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缴税额=销售额×6%

  ——免税项目。国家对此依法作了具体规定。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由我国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而成。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税法还规定了经批准可以免征和减征的征税对象范围。

  应了解:

  1、财政法的概念。

  2、预算法。

  3、税收征管。

  4、税收法律责任。

  5、我国的税收种类。

  第十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应掌握:

  1、金额。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总往来、票据的承兑、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融资租赁,各种保险,外汇、外债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其主要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职能。具体的说有: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以及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

  4、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5、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以签发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6、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要式、附合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更大诚信合同。

  应了解:

  1、金融法。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业务。

  3、票据丧失和利益偿还请求权。

  4、支票。

  5、本票。

  6、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7、外汇管理法。

  第十五章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法》规定了如下基本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

  ②统一性原则,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按照本地区、本业务主管部门或总后勤部制定的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活动。

  应了解:

  1、会计法律制度。

  2、审计法律制度。

  3、统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应掌握:

  1、经济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指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机构进行公断,双方当事人受该机构裁决的约束。经济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方法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国际贸易纠纷、海事纠纷的裁决活动,它是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国际间争端的国际仲裁而言。

  2、能用有关仲裁的规定分析案例。

  应了解:

  1、经济审判机构的设置和收案的范围。

  2、仲裁机构。

  3、经济审判程序。

  4、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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