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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47)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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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1,公证行为违法原则。

  2,职务行为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4,因果关系原则。

  5,直接损失原则。

  6,有限责任原则老柯版。

  六、公证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内容:

  1,刑事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职业责任老科版。

  七、公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

  1,启动程序。

  2,调查程序。

  3,裁决程序。

  4,申诉程序。

  八、律师资格问题:

  请参见新修正的律师法第6条内容。

  九、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备的条件:

  1,国籍条件。

  2,政治条件。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学历、专业条件。

  5,道德条件老柯版。

  十、律师执业的原则:

  请参见新修正的律师法的第3条内容。

  十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请参见《法律援助条例》第10、11条内容。

  十二、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批准。

  4,实施。

  十三、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1,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2,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责任。

  3,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以上是活页文丛对教材修改的主要内容,大家把这些点记住,要遇见大题发挥一下即可,小题我就没办法啦,请同学们见谅。

  十四、今后司法部不再单独组织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公证员将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进行筛选。对在职公证员实行执业证书制度,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司法部部长签发,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行公证员职务。

  十五、司法部于2000年8月10日印发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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