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大事记(三)
编者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原综合处处长刘粤平是一名从事20多年自学考试工作的老自考工作者,也是广大自考生的老朋友,一直为自考生的利益鼓与呼,是我国自学考试事业从开始启动到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更大、更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与学习型社会特点的教育形式的见证者、参与者与推动者。我们将其与自学考试有关的主要文章整理成文,与广大自考生及自考工作者分享。 |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原综合处处长刘粤平
1988年
4. 3月31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专业证书考试的几点意见》[(88)教考厅字002号],《意见》对专业证书的性质、适用范围、考生资格、规格要求以及证书的颁发提出了原则意见。
5. 4月14日 为加速实现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并适应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快造就选拔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一定管理水平的行政、政工中等专门人才,国家教委自学考试办公室与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劳动人事部人事教育局联合发出“关于开考中专《行政管理》《政治工作》专业的通知”[(88)教考办字002号],并决定在这两个专业考试中试行专业证书制度。
6. 4月27日 全国考委发出通知,批转湖南省、黑龙江省中专乡镇经济管理、工业企业管理、无线电技术、电子计算机等4个专业考试计划,请各地参照执行。批准湖南省开考乡镇经济管理专业、黑龙江省开考工业企业管理、无线电技术和电子计算机专业。
7. 4月22日 全国考委复文山东省考委,批准山东省开考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护士专业,并在上述专业考试中试行专业证书制度。
8. 5月7日 全国考委复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委,同意新疆考委接受新疆水产局委托,对中专淡水渔业专业结业学员进行抽查考试。
9. 5月6日 为加强对全国基层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全国考委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开考中等教育统计专业和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学习的通知”[(88)考委字035号],全国考委受国家统计局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开考统计专业,并在该专业考试中实行专业证书制度。
10. 5月26日 为进一步促进中专自学考试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审批中专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88)教考字005号],将中专专业考试计划审批权下放给省(市、区)考委。《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制定新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
11. 7月7日 为适应我国城乡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对人才的急需,加速造就和选拔城乡建设中等专门人才,国家教委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建设部人才开发司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城乡建设类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建筑企业经济管理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88)教考办字008号],全国考委受建设部委托,在全国协调开考上述3个专业,并同时实行专业证书考试制度。
12. 11月19日 全国考委复文辽宁省考委,对沈阳市申请中专自学考试单列作出批示:(1)中专自学考试是地方性事业。此项工作的开考权限已下放给省(市、区)考委,全国考委在业务上指导省一级考委的工作。因此,不宜另设一种管理体制,将计划单列市直属全国考委领导。沈阳市中专自考委仍应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鉴于沈阳市曾是中专自学考试的试点城市,同时承担全国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任务,可考虑在专业开考等方面适当扩大其权限,以调动发挥沈阳市中专考委的积极性,适应教育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13. 12月13日 国家教委自考办就中专统计专业协调命题和课程免考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委托四川、陕西两省承担中专统计专业全国统一命题工作,并对该专业的免考课程作出具体规定。
14、 12月16日-23日 有广东、上海、黑龙江、甘肃、贵州等15个省(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考籍考务及中专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研讨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就中专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国家教委自考办副主任杨伯熙同志参加会议并讲话。
刘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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