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08年秋季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考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的高等教育形式。目前我区开设了本科和大专两种学历层次的28个专业。考试采取学分累计的办法,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成绩考核全部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即予办理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按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反对分裂,遵纪守法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的限制,均可依照有关规定,报名参加我区已公布开考专业的自学考试。
2、业务部门委托开考的公安管理(专科)、监所管理(专科、本科)、金融(专科)和小学教育(专科)、护理(专科、本科)、通信技术(专科)、通信工程(本科)等专业的报考对象为委托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在职干部、职工,其他部门人员报考须经委托部门同意,才能报名参加考试。
二、开考专业及主考院校
专业名称 | 学历层次 | 主考院校 | 报考对象 |
汉语言文学 | 专科、本科 | 西藏大学 | 社会考生 |
法律 | 本科(基础科段、本科段) | 西南政法大学 | 社会考生 |
会计 | 专科、本科 | 西南财经大学 | 社会考生 |
公安管理 | 专科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公安系统考生 |
行政管理 | 专科、本科 | 四川大学 | 社会考生 |
藏语言文学 | 专科、本科 | 西藏大学 | 社会考生 |
秘书 | 专科 | 西藏民族学院 | 社会考生 |
英语 | 专科、本科 | 西藏大学 | 社会考生 |
监所管理 | 专科、本科 |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 司法系统考生 |
金融 | 专科、本科 | 西南财经大学 | 社会考生 |
小学教育 | 专科、本科 | 四川师范大学 | 小学教师及教育行政人员 |
工商企业管理 | 专科 | 西南财经大学 | 社会考生 |
工商企业管理 | 独立本科 | 重庆邮电学院 | 社会考生 |
计算机及其应用 | 专科 | 西藏大学 | 社会考生 |
计算机网络 | 本科 | 重庆邮电学院 | 社会考生 |
护理 | 专科、本科 | 西藏大学 | 卫生体系考生 |
通信技术 | 专科 | 重庆邮电大学 | 移动公司系统考生 |
通信工程 | 本科 | 重庆邮电大学 | 移动公司系统考生 |
三、报考手续、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考手续
首次报考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在职人员持单位证明,城镇非在职人员持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农民持乡(镇)政府证明,军人持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首次报考本科段的考生,必须携带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经办人员验证后方予办理报考手续。现就读大专(高职)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大专考试还剩二、三门科目的考生,也可参加自学考试本科考试,但在本科毕业之前必须拿到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办理本科毕业证书,首次报名的考生须交一张1寸、彩色证件照片,继续报考者(即老考生)可持本人《准考证》直接报名。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报名由委托单位统一到地(市)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均须凭本人身份证报名、报考,并在报名登记卡上填写身份证号码。本次考试报名现场采集照片,考生本人必须到报名点报名、报考;若考生本人因特殊原因委托其他人报名的,须交考生本人一张5寸证件照。
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需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并按《关于教育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规定缴纳报名费30元,考务费每科次30元,考生缺考,报名费、考务费一律不退。
2、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08年6月20日至6月25日。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地点:各地(市)自考办。2008年8月10日之前各地市上报自学考试试卷数、报名信息库。数据一经上报,所有信息不得更改。
3、考生在报名时可预订教材,预缴教材款。教材到后按定价多退少补。
四、考试规定
1、考点一般设在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自治区考委批准设立的考点,由地(市)自考办负责组织考试。
2、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三者不可缺一)到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对号入座。
3、考生应自觉学习有关考试规定诚信考试、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违纪、舞弊,违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4、对扰乱考场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论处。
五、办证时间
下半年办理单科合格证时间:11月25日至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凡参加了考试但无考试成绩者(含考号、姓名等信息有误而无法登分),或对取得的成绩有疑问者,均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向地(市)自考办申请核查。经地(市)自考办核实确参加了考试而无成绩的,由地(市)自考办统一在成绩公布15日后将情况汇总上报区自考办,区自考办不接纳考生个人核查考试成绩,经核查成绩确实有误的,区自考办给予更正并补发单科合格证。
申请成绩核查工作截止日期:上半年考试为6月底,下半年考试为12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考完全部课程,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于考试成绩公布后十天内到当地自考办申请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并在五天内填写完交地(市)自考办,由地(市)自考办在一个星期内与《毕业生申报表》一并上交自治区自考办办理毕业证书。区自考办不接纳考生个人办证。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填表,延误办证时间,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其他
1、各专业必须使用我办及全国考委指定的新版教材和大纲。我办负责统一订购并向考生提供教材。考生从其他渠道购买教材,如教材与考试内容不符,影响考试成绩我办概不负责。
2、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调整部分专业的考试计划,调整后的部分专业停止执行原专业考试计划。请广大考生报考之前务必了解调整后的考试计划及其各专业的计划说明(计划说明报名时到报名点索取)。
3、从2008年起公共政治课和《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二)》等部分公共科目使用新改版教材,考生请到区自考办订购新改版教材。
4、为了有利于新旧计划的衔接,兼顾考生利益,凡2006年底前的在籍考生,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全部有效,并按各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应关系进行课程替代,即具有一种对应关系的课程,在2007年10月考试后,直接将原课程考试成绩、学分转换为对应的新课程的考试成绩、学分;具有多种对应关系的课程,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的,可替代具有对应关系的任何一门新课程(祥见各专业考试计划的附件二)。
5、本科段的各专业考生及有听力、口语等实践环节考核要求的考生,按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合格者(或还剩三门以下者),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十天内到当地自考办登记,以便选写毕业论文或安排听力、口语测试。本科毕业生原则上每年八月份进行论文答辩(区外主考院校每两年进行一次)。
6、考试成绩查询渠道:
(1)报名点查询;
(2)移动公司短信查询;
(3)拨打电信96833513查询;
- 历年试题
- 备考资料